融会中西,研究创新制定一部适合中华民国需要的宪法[1] (p5),是孙中山一生的刻意追求,为此他在理论上作了精辟的论述,并颇有远见地提出一切政党和团体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2] (p235),他为护法作了不懈的努力和奋斗,直至生命的最后时刻,仍念念不忘宪法的实现[3] (p638),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孙中山有关在中国实现民主和法治的思想是,通过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实现。其中军政时期是军法之治,训政时期是约法之治,宪政时期是宪法之治。[4] (p297~298)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称继承孙中山遗愿[5] (p80~81),1928年2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宣言把法制建设作为全力以赴的要事,“内政的建设,一以实行建国大纲所指示之工作为目的。而如何能达到此目的,则第一项决定确立法治主义之原则。……须知一切的政治主张若不成为具体的法律,政治之组织若不造成宏远精密之制度,不特一切理论尽成空文,而社会之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及一切生活关系,均无保障。建国的中国国民党之重要任务,固在唤起民众,而尤在建设国民生活之秩序与保障。此实吾党今后应以全力赴之者也”,[5] (p511)北伐完成后,1928年6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所发表的《国民政府对内宣言》表示了要实行法制的精神:“厉行法治,欲谋政治之建设,必先发扬法治之精神,……今全国统一,开始训政,一切政治主张务使成为有条理之法律”。[6] 在训政开始之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政府与人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显得重要,国民党上述方面的所作所为,就给全国一个印象,即国民党要在法制方面有所作为,因而,各界利用国民党于1928年8月8日~15日召开二届五中全会的机会,纷纷要求制定约法,在国民党方面,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朱霁青、南京特别市指导委员会,国民政府方面有国民政府法制局在大会召开之前正式提出制定约法的议案于前,国民党中常委将法制局的建议作为提案提交大会,社会团体方面有上海商业请愿团于大会期间请愿,要求制定约法,有着重要社会影响的《大公报》的舆论推波助澜于后,又有上海市党部指导委员会于会后积极要求起草约法,形成了蔚为壮观的要求制定约法的声势。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首次大规模要求制定约法的一次尝试,史学界缺乏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本文拟对这次要求制定约法的主张作一评析,以期推动民国时期法制思潮课题的研究。 一 国民党内部在二届五中全会召开之前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南京特别市指导委员会提出制定中华民国约法的建议案。 (一)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朱霁青建议颁布约法。他认为,一国不能无根本大法。其一,以党治国需要约法。朱霁青认为国民党北伐完成后,以党建国目的已经实现,进入到以党治国时期。在这一时期,应内审国情,外察大势,遵守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原则,根据建国大纲程序,制定训政时期之法,这样可以收双重效果:规定政府与国民行动,树立革命政权基础。其二,训政时期需要约法,且刻不容缓。这是因为,根据建国大纲的规定,县为自治单位,必须各县自治完成之后,方为一省之宪政开始,全国过半数省份宪政开始后,方为一国宪政开始,在宪政开始前制订宪法草案,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并颁布宪法,从现在到建国大功告成,至少须有数年或十年以上,才能实现宪政,在这一长时期内,若只遵照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之政纲而施行,远远不够,因为政纲性质简略,只规定民众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而党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付缺如,故在训政开始时期,约法之制定,实为刻不容缓之事。其三,要使全国人民了解国民党的建国主张,需要制定约法。朱霁青认为,国民党以党建国的成绩已为全国人民所了解,而国民党以党治国之主张也有为全国人民了解与认识的必要。他说,国民党以党建国之成绩,固已昭然于国人耳目,然而以党治国主张,尚未为一般民众所了解所认识,例如人民之权利义务,各级政府之组织,中央与地方之关系,政权之发动,治权之行使,五权之实施,四种直接民权之训练,民众团体之保障,农工商事业之发展,华侨回国投资之待遇以及国家军制之确立,教育宗旨之规定等,皆为训政开始之时亟应明白规定,昭告天下,俾全国民众有充分之了解与明确之认识,然后乃可以立一国之大本,树天下之大信,确立政权,共图建设。其四,从确立国际信用、安定国内人心方面看,有迫切制定约法的必要。他认为,世界各国都有宪法一类根本大法的颁布,中国也不能例外,国民党虽高悬实行五权宪法以为鹄的,然一则为期尚远,二则尚未成文,决不能应付目前革命之时机与环境,况且国民党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自第二次代表大会后,已连续三年没有开会。国际方面是以中国政局能否稳定而决定对中国方针的,因而,为确立国际信用,安定全国人心起见,制定约法,实为今日时势迫切之要求。[7] (p214~215)朱霁青提议组织中华民国约法起草委员会,从速制定约法草案,以便提交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颁布。[7] (215~216)朱霁青上述要求迅速制定约法的主张和建议,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中为极少数(时有中委25人[5] (p216)),他所陈述的制定约法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指出了国民党北伐完成后治理国家所应解决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