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当然不是在明知故问。我质疑的并非是现实中的某位女性,而是某位诗人;尽管二者使用了同样的符号,却不应混为一谈。可是,作为诗人的翟永明难道不是和现实的翟永明一样确凿吗?由于与之对应的是一系列作品,她难道不是更不容置疑,更具有独一无二性吗?未必。在涉及对具体诗人的评价时,往往会发生某种类似诗歌修辞中的“借喻”或“转喻”现象;换句话说,喻体成了主角,而喻本却退隐其后。事实上,一九八三年最早介绍我和翟永明认识的朋友就是这样说的:“这是我们四川的小舒婷。”他热情地向我推荐当年《星星》诗刊隆重推出的翟永明的一个大组诗:“你好好读一读,就会知道此言不虚。” 没有人会怀疑这位朋友的善意。然而,正是这样的善意使一个诗人成了另一个的“副本”,而这个“副本”的最大价值就是为强化或放大其“正本”聊尽义务。自然,那时翟永明还没有写出《女人》和《黑夜的意识》,还没有成为“女性诗歌”的“头羊”和“重镇”,因此尽一尽义务也无妨;但此后的情况又如何呢? 一九八六年我写了《女性诗歌:从黑夜到白昼》一文。据我所知,这篇首先评论《女人》的文章也最早涉及了“女性诗歌”的话题。这么说倒不是要标榜自己有“为风气先”之功,而是意在将它当做一个案例,以揭示有关“女性诗歌”的讨论从一开始就存在的问题。这篇文章有一个黑格尔逻辑学式的开头:“当我想就这部长达二十首的组诗说些什么的时候,我意识到我正在试图谈论所谓女性诗歌”;接下来我描述了“在一个远非公正而又更多地由男性主宰的世界上,女性诗人似乎更不容易找到自我,或者说,更容易丧失自我”的种种现象,然后试图给“女性诗歌”下一个可能的定义:“追求个性解放以打破传统的女性道德规范,摈弃社会所长期分派的某种既定角色,只是其初步的意识形态;回到和深入女性自身,基于独特的生命体验所获具的人性深度而建立起全面的自主自立意识,才是其充分实现。真正的‘女性诗歌’不仅意味着对被男性成见所长期遮蔽的别一世界的揭示,而且意味着已成的世界秩序被重新阐释和重新创造的可能”;在文章的结束,我如此概括《女人》的意义:“如果说翟永明是通过‘创造黑夜’而参与了‘女性诗歌’的话,那么可以期待,‘女性诗歌’将通过她而进一步从黑夜走向白昼。” 整整十年后,在“女性诗歌”似乎早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女性诗歌”的队伍也早已蔚为大观的背景下重读这篇文章,我发现我犯了和那位朋友相似的错误:无论当时是否意识到,也无论可以指望在具体论述中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当我试图把所谓“女性诗歌”表述成一个孤立存在的、高高在上的运动主体时,我实际上也使它变成了一个新的“喻体”;在这个新的“喻体”面前,不仅翟永明,几乎所有适合讨论的对象都有可能成为另一意义上的“副本”或“注脚”。这个错误由于在试图给出关于“女性诗歌”的定义时缺少更有效、更充分的诗学考虑,并且仅仅以“男性成见”为惟一参照而显得格外不可原谅。现在问题已变得足够清楚:正如在反观并重构任何思想、文学流派或哲学思潮的发展历史时会发现的,当我们反观并重构“女性诗歌”迄今的历程时也会发现,“与作者和作品那种坚实而根本的单元相比,这些思想、流派、潮流反而变得相对脆弱、次要并成为附属的了”(注:米歇尔·福柯:《什么是作者》,见《后现代主义文化和美学》,第28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在读到翟永明以下的一段话时,我庆幸我后来没有再就“女性诗歌”发表更多的看法,因而不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 我不是女权主义者,因此才谈到一种可能的“女性”的文学。然而女性文学的尴尬地位在于事实上存在着性别区分的等级观点。“女性诗歌”的批评仍然难逃政治意义上的同一指认。就我本人的经验而言,与美国女作家欧茨所感到的一样:“惟一受到分析的只是那些明确讨论女性问题的作品。”尽管在组诗《女人》和《黑夜的意识》中全面地关注女性自身的命运,但我却已倦于被批评家塑造成反抗男权统治争取女性解放的斗争形象,仿佛除《女人》之外我的其余大部分作品都失去了意义。事实上“过于关注内心”的女性文学一直被限定在文学的边缘地带,这也是“女性诗歌”冲破自身束缚而陷入的新的束缚。什么时候我们才能摆脱“女性诗歌”即“女权宣言”的简单粗暴的和带政治含义的批评模式,而真正进入一种严肃公正的文本含义上的批评呢?事实上,这亦是女诗人再度面临的“自己的深渊”。(注:翟永明:《再谈“黑夜意识”和“女性诗歌”》,《诗探索》1995年第1辑。) 在某种程度上翟永明恐怕言重了。就我视野所及,似乎并没有哪篇文章“简单粗暴”到把“女性诗歌”直接等同于“女权宣言”的地步,更谈不上这样的“批评模式”了。事实上,正如引进女权主义理论并没有导致一场当代的女权主义运动,而几乎所有的女诗人都否认(或不承认)自己是女权主义者一样,也不存在什么像模像样的当代女权主义诗歌批评。或许是不得已,或许是缺乏相应的兴趣,或许是出于更复杂的历史原因,诗人和批评家们几乎是合谋式地悬置了,至多是曲折表达了“女性诗歌”作为一个批评概念本身具有的女权内涵。这是一个有趣的、尚待研究的现象。当代对“女性诗歌”的批评大多还停留在玛格丽特·阿特伍德所指出的“奎勒—库奇症状”阶段(注:参见玛格丽特·阿特伍德《自相矛盾和进退两难:妇女作为作家》,《女权主义文学理论》,第133页,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充其量可以看到一些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的片断主张,或女性社会学、人类学、文化人类学、神话学研究片断成果的临床应用。这种批评的软弱涣散对“女性诗歌”的发展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但是翟永明仍然有充分的理由表示她的不满和焦虑。因为无论有关“女性诗歌”的批评有多么软弱涣散,在“惟一受到分析的只是那些明确讨论女性问题的作品”这一点上,却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女权主义者们立刻就能从中发现即便是变形和升华了的“窥视癖”);而只要“女性诗歌”一天不能进入“一种严肃公正的文本含义上的批评”,女诗人们就一天不能摆脱被形形色色的“喻体”所遮蔽,成为其不同程度上的“副本”或“注脚”的命运。显然,隐藏在这种命运中的、“事实上存在”的“性别区分的等级观念”,本质上并不比那种赤裸裸的性别歧视(比如我们一再看到的、指认某些女诗人由于使用了“身体语言”而“有伤风化”的道德批判)来得更公正,它所造成的伤害较之后者也毫不逊色。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种伤害往往采取对“女性诗歌”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肯定,并通过一套几乎对所有的女诗人都统统适用的赞词而恭维不暇的方式,以致相比之下,倒是女诗人们自己,尤其是翟永明,显得更加冷静(注:参见翟永明《“女性诗歌”和诗歌中的“女性意识”》,《诗刊》1989年第6期。)。然而这并不能保证她免受伤害。说“仿佛除《女人》之外我的其余大部分作品都失去了意义”也许有点“牢骚太盛”;但若把《女人》改为“女人”,把“其余大部分作品”改为“作品中的大部分意义”,则所去不远。在这种情况下,“谁是翟永明”难道还不足以成为一个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