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G40—0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870(2006)02—0036—03 我国经历了1999年后连续5年的扩招,高等教育在资源供给方面进入了依赖增量资源投入的阶段,增加学生和家长对高等教育的贡献额成为高校解决经济困境的途径之一。为帮助经济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完成学业,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决定从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普通高校中进行国家助学贷款试点。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实施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机制,在风险分担、还款年限、参与银行确定方式上有了新的变化。自2004年6月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来,全国已新增审批贷款学生65万多人,审批合同金额51.5亿元[1],在贷款发放额度、覆盖面上较以前的政策都有相当大的改进。但是,2004年新政策对于如何确保不同收入群体毕业生按期偿还这一重要问题缺乏充分考虑。2006年3月1日至2日在西南交通大学召开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来自高校的部分代表纷纷提出学生贷款的偿还应该考虑毕业生就业不充分的现实,实施制度化的对低收入毕业生减免政策。而“按收入比例还款”正是国际上实施的备受学生贷款专家争议的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还款保护的贷款方案,对关于它的概念和有效性的争议进行探讨将利于我国学生贷款政策的完善,确保入学机会的公平。 一、概念之争:“按收入比例还款”是还款方式、贷款计划还是经费筹措方式? “按收入比例还款”最初由经济学家米尔顿·弗莱德曼1955年提出,其内涵主要是指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以毕业后收入的一定比例来偿还大学期间获得的现金支持。在他设想的“按收入比例还款”(income-contingent repayment以下简称ICR)模型中,它并不是一种贷款计划,而是作为一种权益资本的形式出现。如果由政府发放、回收,则类似于毕业生税;如果由商业银行参与运作,则和权益资本投资在原理上没有什么不同。至于收入的定义,弗莱德曼1955年最初定义为没有接受该级教育(比如对大学毕业生的收入确定为高出高中毕业生)的收入,由于不具备操作性,在实践中人们通常采用调整后的净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这样便于内税部确定收入并进行回收。但它的弊端在于降低人们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因为该收入大于高等教育回报。 ICR常见的英文表述除了income-contingent repayment外,通常还用related和independent代替contingent,大致的意思就是将还款与收入相联系,ICR在于“还款方式的特殊性,不是按固定的程序和定期偿还金额的方式来要求学生偿还,而要求学生按照毕业后收入的比例来偿还贷款。”[2]。在我国,由于理解不一样,译法也不尽相同,笔者所见的有“收入敏感性还款法”、“与收入挂钩的贷款”。[3] 国际上就ICR概念的争议集中于它究竟是还款方式、贷款计划还是经费筹措方式?阿希尔(Alex Usher)认为,它仅仅是一种还款计划,他将贷款的还款额与收入相联系的贷款计划或者还款方式称之为ICR,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国家的贷款计划中涉及到根据收入来确定还款,或者对于低于一定收入的毕业生实行减免的政策,都属于ICR的行列,加拿大和德国这两个在传统的观点中被认为没有采用ICR的国家,在他们的贷款计划中明确规定,如果毕业生的收入低于一定的数额,本金或者利率在当年是无需偿还的,在阿希尔看来,这两个国家同样采用了ICR的还款方式。当然,根据还款额是否随收入的提高而呈一定比例增长,他将ICR分为严格型(hard)和松散型(soft),下表显示的是从ICR关键变量的角度对发达国家的学生贷款进行的严格型和松散型分类。 表1ICR的严格型和松散型分类[4] 国别 类型 还款的收入 随收入变化的 起线[5] 还款率[6] 澳大利亚 严格型35000澳元 4—8% 新西兰 严格型16172新元 10% 英国严格型15000英镑 9% 南非严格型26300兰特 3—8% 美国严格型10172美元 无 荷兰松散型13178欧元 无 德国松散型11520欧元 无 加拿大 松散型24000加元 无 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世界上许多没有明确提出ICR的国家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它的某些特征,比如上表列出的荷兰、德国和加拿大。和阿希尔持相同观点认为ICR仅是一种还款计划的还包括美国的高等教育财政专家约翰斯通。我国学者魏新也表达出同样的观点:“ICR意味着偿还额度是学生未来收入的函数”[7]。但是,在澳大利亚ICR设计者查普曼(Bruce Chapman)看来,ICR是一种在贷款的覆盖面、利率资助和回收机制方面优越于传统定期定额贷款的新型贷款方案。查普曼根据澳大利亚HECS计划的实践经验,总结了ICR的6个特点,即普遍的可以得到(无需资格判定)、贷款利率为名义利率而不是真实利率、在一定的还款年限后免除贷款、低于一定收入底线的毕业生不需偿还、高于一定收入后设定固定的还款率、通过税收系统进行回收。在阿希尔和约翰斯通看来,上述的6个方面并非是ICR所特有的,传统的贷款计划也可以拥有以上特点,而且,即使采用了ICR的国家也并不全都具有以上特点。比如1994年实施ICR的南非将贷款面局限于在校生的20%,新西兰收取的是真实利率而不是名义利率。在没有实施ICR的德国将还款的收入底线设为11520欧元。约翰斯通认为,学生贷款的资格判定是必须的,银行或者政府在发放学生贷款时必须考虑到他所就读的学校和学术发展潜力,这就正如发放科技贷款时对项目的考察一样,通过税务系统进行回收是贷款在回收方面的特点而不是ICR的特点。约翰斯通与查普曼对ICR概念理解的分歧实质是来源于他们所处的不同的实践背景,约翰斯通是基于美国的背景进行考察。在美国,1993年ICR仅仅作为一种还款计划的补充在克林顿总统的提议下实施,同时可供毕业生选择的还款计划还有其它三种形式。就查普曼而言,澳大利亚1989年是将ICR作为一种全新的学生延迟支付学费的方式出现的,用于满足那些不能即时支付学费的学生的需要,是一项包括贷款的资格判定、利率资助、还款方式、回收甚至本金提供在内的独特的贷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