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519(2006)02-0109-06 近年来,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最值得关注的是教育部重新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新《规定》)。教育部官员和专家认为,新《规定》最大的亮点是有关学校① 处分学生的程序性规定。如首次明确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55条)。相对于以往任何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新《规定》在保护学生正当程序性权利方面较为细化和完善,有很大进步。但深究起来,这些程序性条款离真正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原则还有相当的距离。 一、什么是正当程序 1.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与价值渊源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是英美法中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其核心思想是“以程序制约权力”,要求国家机关在处分公民权益时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专断。随着两大法系的日渐融合,正当程序原则的某些思想也逐渐为大陆法系所采纳。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正当程序源自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原则②: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在西方又称之为避免偏见原则,即案件的裁判者不得对该案件持有偏见或与该案件有任何利益关系,裁判者在案件中必须保持中立。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这一原则又叫听证原则,即所有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影响的利害关系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而裁判者也有义务平等地倾听各方的意见,并且告知其有关的程序和交涉的权利。 从传统意义上讲,自然正义原则仅适用于司法或者准司法领域,而不适用于纯粹的行政领域。但是,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和发展,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观能动性日益扩张,行政争议数量急剧增加,加之自然正义原则本身内容的包容性和适用上的无限弹性,使自然正义原则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具有了普遍适用的可能性。因此,“到了20世纪60年代,自然正义原则逐渐适用于行政领域,后来进一步发展到一切其他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人和社会团体”。③ 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也不例外。 2.正当程序的分类 国内外学者通常将正当程序分为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质性正当程序。④ 程序性正当程序,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其涵义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庭审的权利”⑤。主要包括:(1)告知适用规则;(2)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提出的具体指控;(3)及时送达通知并给予足够时间以准备辩护;(4)举行公正的听证;(5)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6)告知上诉权。 实质性正当程序,指的是“每个美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中,包含一项受实质性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即在对这项权利进行法律程序的规范和限制时,除非对所有人都一样,这项权利将不受到任何限制。”⑥ 主要包括:(1)适用的规则不得不当,不得模糊;(2)不得依据非书面的规则进行惩戒;(3)决定应有由实质性论据得出的结论予以支持;(4)重要证人的身份应予公开;(5)应受控方要求,应举行公开或私下的听证。 3.学校处分学生时应遵循的正当程序 将上述理论应用于学校管理、处分学生领域,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其中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包括事前程序、事中程序和事后程序。事前程序即是在处分之前应遵循的程序。主要包括:(1)事先通知。即“制定并公布规则,保证学生意识到这些规则、应如何遵守规则以及违反规则可能的后果”⑦。(2)告知。即学校在作出对学生不利的决定前,通过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其具体的指控、所依据的规则、相关的证据以及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3)学校告知学生后应给予相对人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事中程序主要是向学生说明处分的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这一程序可以采取公开的听证形式,也可以尊重学生意见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但不论公开与否,都必须保证这一程序的切实公正。事后程序主要包括送达处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可能的救济途径及时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救济途径主要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等。 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做到:(1)适用的规则必须具体、适当、明确;(2)不得根据教师个人的好恶对学生进行惩戒;(3)处分学生的决定应有由实质性论据得出的结论予以支持;(4)公开重要证人的身份;(5)应学生的要求,举行听证。 二、我们离“正当”程序有多远? “程序”历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核心。美国行政法权威曾指出“正义的内涵极大部分是关于程序的正义”⑧。美国一位法官更宣称:“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基本区别。”⑨ 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的观念和制度亦不发达。在学校管理领域,侵犯学生程序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因而,确立并倡行正当程序原则尤为重要和迫切。对学校来说,既有助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依法治教,也有利于减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对学生而言,既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又可以在正当程序的环境中得到民主的锻炼和熏陶。新《规定》关注到学生的正当程序权利,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这在我国教育法制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不可否认,新《规定》中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离真正的正当程序还有相当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