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942X(2006)04-0032-10 当今世界,高等教育调节机制的变革与完善主要在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各国政府直接干预和调节高等教育,以保证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更高的质量、更平等的学生入学机会、更强的责任制。其次,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潮流不可抵挡,市场机制在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对高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产生巨大冲击,各高等学校日益被要求完成新的任务和承担新的责任。最后,高校自治的领地在一定程度上变得越来越窄小,高校自治被赋予新的内涵。 笔者认为,无论是在成熟的或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两手并举”总比“只有一手”要好。唯有政府、市场、社会和高校各运行主体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充分发挥作用,高等教育才能真正得到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正确分析高等教育中政府调节的职能定位与调节失灵现象,提出完善调节机制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对于促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揭示高等教育中政府调节的性质和特点,阐述了高等教育中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分析高等教育政府调节失灵的成因与表现,提出了解决高等教育政府调节失灵问题的矫正举措,希望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调节机制有所裨益。 一、高等教育政府调节机制的含义 一般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调节机制是由政府调节机制、市场调节机制、社会调节机制、高校自身调节机制四个部分组成的一种“复合”调节机制。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上述各种调节机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整体上推动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所谓“调节”,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使用一定的工具,试图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决定和行动。“政府调节”,可以描述为政府按照政府制定的目标和使用由政府支配的工具,指导特定的社会行动者的决定和行动的种种努力。由于每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往往是公共部门的一部分,政府在高等教育中应发挥什么样的调节作用往往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作原理。笔者认为,“机制”是一种按照某种方式和规律运行的一种自我调节的机能。“机制”有三层含义。第一,机制是事物内在的而非外部环境施加于其上的一种要素。第二,机制又是反映事物动态特性的要素。第三,机制还反映了机体的能动性。高等教育调节机制是客观的,它具有自身的不随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过程和运行规律。高等教育调节机制具有显著的动态性。每个具体的机制就是一个严整的体系。依据“调节”与“机制”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可以将高等教育的“调节机制”界定为高等教育调节目的与调节手段的统一和调节结构与调节功能的统一。高等教育的运行是指与高等教育活动有关的各个要素环节及其所处的环境诸因素,包括体制、政策、条件、管理等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从而发挥特定教育功能的过程与结果。它是高等教育的内在功能及其作用方式的总和,存在于高等教育的投入与产出、供给与需求的全过程中。 在分析高等教育中的政府调节机制时,可以借鉴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理想类型说。理想类型旨在给出关于被研究对象的特定方面(过程、要素、联系等)的“纯逻辑范型”,以便把握其准确的特征和属性,同时也为被研究对象规定一种特殊形式的“标准”,据此就对象作比较、分类和判断[1] 405。就高等教育政府调节机制的理想类型而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强调政府干预,即政府积极介入高等学校事务,参与高等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对社会事务持“介入”的姿态,即高等学校迎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高等教育领域中政府本位的调节机制的理想类型在亚洲、非洲及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很有市场。这些国家为了实现消除贫穷和促进发展的目标,政府往往积极干预高等教育,以使高等教育为实现这一急切的发展目标作出贡献。但高等教育领域中政府为本位的调节机制的理想类型在西方国家也不乏存在的例子。在法国,从拿破仑时代开始,这种调节机制便主导着法国的高等教育政策。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为了纠正高校本位的调节机制之偏而推行偏重政府本位的调节机制。在高等教育中,政府本位调节机制的理想类型的最大缺陷是对高校自治的严重限制和对高等学校学术自由精神的漠视。L.高德格伯勒指出:“越来越以不同的尖锐程度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合法的关怀的问题,政府的调节威胁和削弱高等教育中重要的教学和科研的职能的程度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压力迫使高等教育发展采用‘经营的运作模式’和‘事务式的行为’的作风方面的问题。”[2] 4在政府本位调节机制的理想类型下,学术自由的空间极其有限。从长远来看,这既不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在这种调节机制的理想类型下,高等学校只是实现国家目标的一种工具,有时甚至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不仅需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而且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调节。高等教育的政府调节机制具有以下五个明显的特点:(1)注重宏观管理。政府对高等教育活动的调节,一般只停留在通过法律、政策、资助、计划、监督、评估等层面的宏观管理上,而不直接深入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具体事务的管理。(2)代表社会整体利益。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重在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公共需要”。(3)履行指导职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活动的政策措施和调节方式,除了立法和行政规章具有强制性外,其他方式均具有指导性质。(4)采用社会协商的方式。政府制定的调节措施往往建立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有关方面包括高校认真协商的基础上。无论是法律的制订,还是计划的制定,或是行政命令的发布,或是资助方式的确定,一般都有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协商。(5)注重调节机制的相互耦合。政府调节要与市场调节相互耦合,共同发挥作用。政府的调节一方面固然保障着高等学校的自主和自治,另一方面也与市场调节力量形成一种必要的张力,均衡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保障高等学校满足国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