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6)03—0107—03 所谓成本分担理论,是指作为高等教育末端的研究生教育——非义务教育的一个阶段,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具备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双重属性,因此,受益方包括国家、社会、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依据“谁受益谁负担”和成本补偿原则,研究生应当承担一部分教育成本,交纳一定的学费。成本分担理论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同,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接受了成本分担理念,开始征收学费和使用费。但仍有不少人对成本分担理论在中国研究生教育收费问题上的运用持反对意见,认为不该收学费;又或态度模糊不清,不知收费好还是不收费好;又或对收费标准持有异议,不同学者列出的标准从1千元到1万元不等。虽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都有一定的道理。本文意在通过成本分担理论,在实证经济学、技术、价值以及宏观战略上这四大方面存在的争议来探悉研究生教育收费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的原因所在,以期有助于研究生教育收费问题的最终解决。 一、实证经济学上的争议——如何核算研究生教育成本 成本是指在生产某种产品过程中被消耗了的投入品,研究生教育成本是指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总和。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活动,其中涉及到的关系、内容万般复杂,并不能简单地用测量商品成本的方法依葫画样。 一方面,即使是对研究生教育成本进行最粗略的计算,若不提到总成本,即不提出一个计划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之和,计算就是不完全的。直接成本较容易计算,然而事实上还存在着一种与直接成本并存的难以测量、看不见摸不着的成本,这些间接成本很难清晰地分摊到某些特定的课程计划之中,也无法将其限定于某些特定活动之中,因此很难清楚地核算。 另一方面,研究生教育成本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着的。第一个因素是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受研究生教育非生产性部门(劳动密集型部门)特征的影响,容易患所谓的“成本病”——单位成本增长率要高于通货膨胀率。① 这种情况下,学费往往是呈上升趋势。第二个因素是技术与单位成本问题。在研究生教育中,技术所起作用异常重要,技术能使我们做得更好,或者使我们的工作更容易更方便,这显然可以提高效率,但是技术的使用成本很高,技术的使用是降低成本还是提高成本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第三个因素是受个人预期收入水平的影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预期收入是不断变化着的,个人并不能准确、真实地预测出将来可能得到的报酬,这也给成本的核算、学费标准的制定制造了很大的难度。 上述分析的原因,加上目前我国高校还没有成本核算体系和方法,对于生均教育成本也没有权威性的统计,因此,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来核算研究生教育成本,得出的结论和最后所持的态度不同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有的学者面对实践中急需的研究生教育成本信息只好采取将现有汇集资料中的有关支出数据,调整转为研究教育成本数据的折衷办法,将高校发生的与培养学生有关教育成本归结为以下6类:在职人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用于教学和管理方面的公务费支出;为完成教学业务所支出的消耗性费用和购置教学用材料、物质等的业务费支出;固定资产耗费的价值,即折旧费;固定资产使用一定时期后的修缮费。② 根据这六个项目分步测算出研究生的教育成本。首先求出高校一定时期培养学生的教育成本总和后,再乘以按当量折合的硕士、博士生占学校全部学生的比重,求出硕、博士生应分担的教育成本;其次,将高校科研成本与硕、博士生应分担的教育成本加总求出硕、博士生应分担的全部教育成本;第三,再将博士生乘以1.5的当量系数,折合成硕士生人数;最后,将硕士、博士研究生应分担的全部教育成本,除以硕士研究生的当量数,求出每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成本。③ 这是一种根据研究生的培养成本来制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方法。有的学者从研究生个人负担的成本这一角度来考虑研究生教育该不该收费及如何收费问题,把研究生个人负担的成本分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包括研究生个人投入研究生教育的货币和实物总量。④ 可划分为:一是直接用于考试的费用,包括报名费、考试费、查询费、资料费、上辅导班费等;二是现有的学费。隐性成本指接受教育所放弃的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也指研究生读书期间损失的收入即机会成本。有的学者通过对研究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和收益能力的分析和调查,来测算研究生教育收费的标准问题。还有的学者认为,不能以会计核算体系来核定教育成本,应分清研究生教育中的教育性支出和非教育性支出,非教育性支出包括专项科研、离退休人员福利、校办产业等方面的支出,这些都不计入成本之中。 二、技术上的争议——实际上是否具备可行性 成本分担理论的追随者也即赞成收费的人认为,研究生教育收费并不导致研究生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公平,相反,还可能促使研究生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因为他们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机制(包括建立合理的奖学金制度、完善的“三助”制度等)来维护弱势群体或贫困群体的利益,保障他们的学习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而成本分担的反对者认为,成本分担理论在理论上是有用的,但实际上并不可行,特别是在工业化程度还较低的中国。其理由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生资助政策,需要一系列先进的系统和技术手段作为保障:一是要有可靠、合理的计税方法并能监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以便真正落实贫困学生应获得的助学金和贷款。二是要有追踪借款者流动能力的通信系统,以便寻找借款者的下落,催促其及时还钱。三是要有雇主扣减雇员工资以便还清学生贷款的组织系统。四是要有有效的政府担保系统和强有力的政府财政支持能力。而缺乏这一系统的有力支撑,成本分担理论的实行只能是一句空话,只能是纸上谈兵。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很大的差距,现行的研究生教育奖学金制度数额小,贷学金的影响力度弱,手续繁杂,名额有限,还款期短。而落后的技术手段造成落后的评奖竞争机制,建立监控家庭经济状况机制和还款追踪机制更是不可能。再则,研究生毕业后流动频繁,思想上对收费的认同度不高,诚信度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还贷困难。所以成本分担理论的反对者认为,中国的状况根本无法真正落实贫困生的奖贷政策,不应该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