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可以把我国公立高校视为经济组织。公立高校和政府之间存在多级委托—代理关系,而且不可能通过契约方式完全解决代理问题,因此可以应用治理结构理论来分析、研究和解决我国公立高校的治理问题。 明晰高校产权是构建治理结构的前提,在此前提下,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构建高校治理结构。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应重新认识和建立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使公立高校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更大的独立自主办学的权力。政府通过制定高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的规则并执行这些规则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即通过行政合同实现政校分离。同时,通过一系列中介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重构公立高校管理的外部平台,更好地满足高校法人治理的需要。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应体现高校内部各个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权利配置以及他们之间的作用关系,其核心是建立我国公立高校领导体制。在产权结构多元化的高校,可采用类企业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校长构成,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