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6)01—0013—04 目前国内有不少学者在关注国内外大学的法人化进程及其过程中的结构调整问题,但对于该过程中最关键的构成要素却还未进行过深入的剖析。本文拟通过对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以及英、美、日、德四国公立高校校级治理结构中共同要素的探讨,析滤出大学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基本要素,以期为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三十六条的解释,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逐步完善而发展起来的。它形成于无限公司,完善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基本形态总结出来的。此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再被引入各类非营利性的组织中。通常意义上,它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通过公司决策机构、经营决策与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① 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使组织能够通过一系列明确的制度安排,形成明确的权责分配和制衡机制,从而保证所有者利益,承认和规范经营层利益,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企业的发展和效率建立在各方利益相关、损益相连的“契约网”上,② 以此维护组织正常的管理秩序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什么是大学法人治理结构 大学(此处我们仅讨论公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何异同?什么是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国内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笔者以为,二者的相同之处就在于作为现代社会组织的一种,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大学同样需要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三权制衡;而根本的不同点就在于大学具有多元权力主体——除了与生俱来的行政和学术二元权力,作为现代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其内部还纠缠着来自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的权力和利益,这一点与营利性组织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复杂的权力结构中,作为权力中心地带的董事会,不仅需要协调大学内部行政和学术人员的矛盾冲突,同时,也要考虑和体现种种内外相关利益群体,毫无疑问,它将是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对此陈林先生曾说过,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萌芽就“意味着教授团与行政人员二元一体的组织”,它的概念中“含有行政人员以及董事会与各类利害相关者共同商议之意,其中董事会是最为关键的一个角色”。③ 据此笔者认为,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就是大学在获得法人地位的前提下,以董事会制度为核心所形成的协调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之间多元权力的结构方式和制度安排。 三、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要素分析 透过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暂时得出这样的假设——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大学必须获得法人地位;第二是董事会制度的设立;第三是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构三部分之间多元权力的协调和制衡。第一个要素主要是从大学的法律地位角度来看的,在此我们暂不做分析。后两个要素则应加以细分——董事会制度具体有哪些要素?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之间与内部又如何实现相互协作与制约?这正是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构成要素的核心。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公立大学较早地就确立了法人地位,虽然它们的内部治理结构各有特色,但其共性对我们仍有积极的启发意义。上世纪末日本《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的出台以及国立大学法人化的实施,对于我国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对目前英、美、德、日四国公立大学校级组织的构成要素和运行状况的剖析,得到有关法人治理结构要素的初步认识。 (一)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通常情况下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尽管其权力有大有小,组成和产生程序也不尽相同,且名称各异——如英国称之为校务委员会(理事会),美国称之为董事会,德国称之为评议会,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后也称为董事会(以前为评议会)等,但它们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为了便于行文,这里我们暂且把各国大学内部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统一称之为董事会)。 1.依法成立。各国大学董事会的成立并非教育当局随意决策的结果,而是根据大学的“宪章”——大学章程建立起来的。作为大学运行的法律性约束,大学章程是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上承国家或州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其中不仅明确了大学法人地位、组织性质和发展目标,更重要的是,还详细规定了大学董事会的领导地位、基本职责、人员组成、遴选程序以及管理权限,这成为建立董事会制度的法律依据。例如,通常情况下各国大学章程中都规定董事会具有如下基本职责:(1)确定学校的性质、目标和任务;(2)任命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对校长工作进行评价;(3)制定学校长期发展计划;(4)保障足够的资源;(5)审批、检查教育计划和公共服务计划;(6)沟通学校与社会的关系;(7)保障学校自治;(8)裁决校内申诉等。 2.多样化的成员构成。各国董事会成员并非仅仅局限于校内,而是代表了多样化职业背景。例如美国大学董事会一般以政界、司法界、工商界和专业界以及宗教界的权威为主,目前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英国大学的理事会成员尽管多由校内人士组成,但同样包括政府官员、司法官员、普通学术人员、评议会成员(学术机构)以及学生代表,一般情况下学术人员和学生代表加起来的数量要占到总人数的1/3甚至更强。以剑桥大学为例,在21名董事会成员中,除校监和校长(主席)之外,其余的19名成员中有7名来自普通学术人员(教授4名,学生3名),另有8名来自评议会,还有4名来自政府和司法官员。④ 德国大学的大小评议会以教授为主体,但也包括校内其他人员、中低级教师和学生自治会代表等。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后引进了董事会制度,规定应设校长(法人代表、董事会主席)、理事(由校长任命,具体人员数量视大学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包含校外人员)以及监事2名(由文部省任命)。⑤ 由此看来,虽然各国董事会成员的职业构成重心不尽相同,但都体现出利益代表的多样性——兼顾到了教师、学生、政府教育部门、企业界等多方利益。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大学核心成员——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也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大学的宏观调控并加强学校和社会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