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社会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遍关注,“法治招考”、“依法治招”、“依法治考”成为当前学术研究与实践的热点。然而,与“依法治招”、“依法治考”、“法治”成为当下流行话语相对应的是,在种种法治招考观念的背后,希望通过法律来加强管理,维护管理权威的有之;希望通过法律获得更多的权力与利益的有之;希望通过建立新的招生考试法把所有问题解决的简单思维也有之。笔者认为,就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而言,招考法治化与“依法治招”、“依法治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招考法治化更侧重目的,而“依法治招”、“依法治考”更侧重于过程与手段。“法治招考”意味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领域一系列思想的变革与行为模式的改变,而不是简单的“加大招生考试立法的力度”可以概括的。审视与梳理法治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领域的内涵,分析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思想与行为方式的变革,对于当前招生考试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化的内涵 “依法治招”、“依法治考”是我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践的现实要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作为分配高等教育资源的重要手段,从来都是利益冲突的焦点,尤其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防止人情关系的困扰和权力的渗透,维护考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维持招考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是国家、社会、个人对招生考试制度建设最根本的要求,“法治招考”的提出蕴涵了我国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必然,有其现实性与迫切性。事实上,随着高考舞弊事件以及招生事件日益成为高考的热点话题,早在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总结研讨会上,就已经提出了“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理念,① 其内涵也逐步得到确定与丰富,“‘依法治招’就是要依法规范、管理和引导招生考试工作,包括提出招生考试工作的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把招生考试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②。笔者认为,“依法治招”、“依法治考”、“法治招考”作为治理招生考试的一种理论或理念、一种思维方式,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其公平竞争观念日益深入教育管理、招生考试管理中的必然趋势;是随着考生及其家庭和社会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民主意识、追求公平公正的意识日益彰显的必然要求;是高等院校自主意识日渐觉醒、要求实现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使学校、考生等各方面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维护高考声誉、使高考改革步入新境界的重要工作”③。 对“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理解,人们往往简单地理解为“以法治招”、“以法治考”。实际上,二者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不同概念。相通之处在于都重视法律在招考过程中的作用意义,不同之处在于两者对行政管理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处理。“以法治招”、“以法治考”往往意味着法律仅仅只是治理招生考试的一种手段,在法的地位之上还有以法律为手段的管理者的权威,这就先决地赋予了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绝对的主导地位。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法律必然成为管理的手段和工具,而管理者本身却无需受法律的约束。“依法治招”、“依法治考”并不排除政府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律作为治理招生考试的重要手段。但在管理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强调的是法律的主导地位,强调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当事人之上的普遍化的规则。因此,法治并不仅仅针对考生群体,对高校、各级招办及其工作人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无论是身居高位或者是平民百姓都共同承担普遍化的平等守法义务,合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这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管理者及其权力也被纳入法治的范围。从这个角度而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以法治招”、“以法治考”到“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理念到贯彻实施,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呈现出从人治为主到人治、法治并行,再到法治为主、人治为次,最后全面实施法治的漫长转变。因此,从理论与实践上厘清两种思维的区别,并加强有关的宣传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法治的目的与意义:坚守公共利益,并在多元利益间寻求平衡 高校招生考试改革作为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最重要的还是来自于既有的和未来的利益关系方面的制约。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难与易,往往与此有关,也正是人们对各自利益的追求构成了改革的动力、压力和阻力。就高考改革而言,如何进行改革永远是一个大众话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高考的复杂性、牵涉利益的广泛性,特别是在中国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的背景下,决定了高考改革何去何从事关重大。 法治的目的与意义就在于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来实现考生及其家庭、管理部门、高校以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实现高校招生考试系统的和谐、秩序与发展。高校招生考试法治化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选择、协调与平衡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平衡点与关键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映社会公共意志。这要求法治主体摆脱狭隘的地方主义、部门利益与个人私利,主动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与平衡观念为前提和基础,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公平、效率与秩序,权力与权利等相互关系。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化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在于追求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与秩序,要求每个参与者在平等竞争的招考规则下,实现个人的受教育权与社会选才的目的。从价值追求来看,“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④ 因此,招生考试法治化也必然偏重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在实现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实质的公平与平等,也不可避免地会牺牲或抑制社会中一部分人群的特殊利益,换取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⑤ 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是虚幻地存在于文字的表达与口号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本质上虽然是一致的,但毕竟存在着差别,其冲突就不可避免,冲突的解决不是简单地以消灭个人利益来实现。在各种利益之间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法治化要求各主体在现代民主和文明的基础上,实现充分的理解与相互尊重,在寻找利益一致的目标上,通过听证会、程序公开、信息公开、参与监督等方式,沟通与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明确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明确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与权利救济模式,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兼顾与平衡,而不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追求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