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定位偏低,《教育法》对高校学生处分问题规定含糊。(2)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程序不规范,现有学生处分程序仅是一种行政审批性质的手续或一种权力的等级表达,受处分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以及事后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根本没有得到体现。(3)高校学生处分救济制度不健全,仅将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限定在申诉范围内,排除了学生权利救济的司法手段。 作者认为,学生处分分为两种:一是改变身份的处分,包括退学和开除学籍,这类处分权由法律授权高校行使,其程序也相对严格,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二是未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包括行为罚和申诫罚。前者主要有停学和留校察看,这类处分对学生权利有较大影响,因此其权力由法规或规章授权高校来行使,受处分的学生一般通过申诉在行政系统内解决。后者包括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这类处分权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不仅应排除司法审查,行政机关也无权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