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05)06—0014—09 一、前言 “大学制度”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领域还是近几年的事,这一概念被广泛接纳和使用实际上有着学术和制度变迁的双重背景。 在我国的学术文本中,一直以来,“制度”的涵义等同于“结构化体系”[1],因此就有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名词和概念。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大学至多被视为“组织”,是高等教育制度的单位构成,达不到制度分析的层面。但随着制度主义尤其是新制度主义理论思潮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及其随后在我国学术领域的传播,组织层面的分析被纳入到制度的分析体系中去了。[2] 于是大学制度的分析被认为是对各国高等教育体系特征进行考察的核心内容。 “大学制度”的概念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领域开始热门起来,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基础,那就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出现的“市场化”的制度变迁。自从1978年国家计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大学可以在计划外招收“走读自费生”,我国公立公办的大学制度便被撕开了第一个缺口。为了能进一步对这种国家之外的资源(即市场)进行主动适应,1979年12月,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以及上海师范大学的四位负责人(校长或党委书记)同时在《人民日报》上发文呼吁“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并对要扩大的自主权给出了自己的界定——“包括用人权、财权和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权。”[3] 如果说“扩大高校自主权”作为自1970年代末以来我国大学酝酿的第一场制度变革运动[4],旨在取得相对于国家控制的大学组织独立性,那么它所取得的成就是不完全的。因为今天再来看当初高校提出的“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内容,即“包括用人权、财权和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权”(加重号为笔者所加),不难发现其本质还只是大学行政权力从国家向大学组织的让渡,并没有涉及到大学组织理性的其他方面。在这个意义上,1990年代初开始的、现在仍以各种形式在进行着的“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则是这场制度构建运动在组织理性上的进一步落实和表现。 不过,无论是1980年代出现的“扩大大学自主权”运动(自下而上所以称之为运动),还是1990年代启动的“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自上而下所以称之为改革)都没能触及我国大学制度的核心——学术制度——的构建。2003年仲夏开始的围绕北大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北大改革事件”)而展开的学界和社会的讨论,尤其是后期以张维迎为代表的学术市场化观点,以及以甘阳、李猛为代表的学术自主性观点二者之间的交锋与争论,最终将人们的视野引向了我国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学术制度的建设。本文即是就此事件所做的制度学分析。 二、研究方法与分析框架 本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是定性研究范式中的案例研究法(case study)。与定量研究针对广泛数量的案例而考察有限数量变量不同,案例研究是针对一个或几个案例考察其众多乃至所有变量特征及其影响的一种研究方法,因而具有前者所不具备的深入性的特点,尤其是在对事物变化机制的揭示上。[5]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有四类:1)北大校方所公布的改革方案文本及其相关解释性文件;2)网络论坛(尤其是北大BBS)以匿名方式所释放的与改革话题相关的各类话语;3)全国各大媒体对该事件所作的报道和评论(包括各类电视访谈和电视讲座等节目);4)学者在各学术杂志和论坛中所发表的学术评论。研究者使用内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对数据进行处理。 本研究所采用的分析框架为新制度社会学中的制度构建理论,分别从规范—社会关系—符号意义三个层面剖析制度建构的机制[6]。 新制度社会学认为制度是“由社会符号、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所组成的多层次稳定的社会结构,它包含以下三大要素:法令规章(regulative)、规范(normative)和文化认知(cultural-cognitive)”[7]。与其他制度理论相比,新制度社会学对制度的定义有一个主要的不同:它多了一个构成层面——文化认知。在旧制度社会学中,制度笼统而指社会行为规范(norm)在某个领域的集结。新制度经济学将此“规范”又细化为两个部分:一是上升到权力层面的法令规章,二是虽未上升为权力层面但广泛存在并实际协调着人们行为的规范①。正如诺斯所说,制度完全等同于竞技比赛中的规则,是由正式的成文法规和支持性、补充性的不成文行为准则所构成,制度运作的关键在于查明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惩罚的严厉性[8]。但是新制度社会学认为这样的制度定义仍是不完全的,因为它没有指出制度最深层次的构成,即它的来源。新制度社会学认为,当“行为被重复,并被自我和他人赋予相似意义”时,制度的构建过程便实际发生了,因此制度最深层次的构成便是文化—认知。由此不难理解,与主流新制度经济学更关注制度的作用及其维系成本不同②,新制度社会学更关注制度的构建机制。 新制度社会学认为,任何制度的构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总是在旧制度松动与瓦解时被建构的。而旧制度的瓦解往往产生于其内部三个构成因素出现结构性不一致时所引发的张力;外在环境的变化,如政治、经济和技术体系中某个或若干因素的变化,通过改变制度中的或者法令、或者规范或者认知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层面而引发制度内部的冲突,从而引发旧制度的危机。因此,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构建实际上包含两个动态过程:一个是旧制度的去制度化过程(deinstitutionalization);一个是新制度的构建与维系过程(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前者为后者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如果去制度化过程未完成、或者完成得不彻底,那么新制度的构建将遭遇巨大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