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的假设前提如下:(1)它是建立在市场化和产权明晰的基础上;(2)委托人拥有决策权,是资产的所有者,不存在偷懒行为;(3)委托人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契约激励约束代理人,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偷懒行为。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高等教育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一般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假设在高等教育领域不能完全成立。首先,高等教育委托代理关系难以满足市场化和产权明晰的基本假设。其次,高等教育的委托人难以真正拥有产权和决策权。作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以下弊端:(1)高等教育代理链过长,造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从公众到政府到高校以及高校内部各个层次之间存在着层层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代理链过长,监督成本增加,造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2)高等教育代理链过长,导致效率低下。(3)容易导致高等教育利益主体的寻租行为。(4)信息不对称在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下被无限放大。(5)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出现“共谋”现象。对此,加强高等教育初始委托人的社会监督作用,并通过委托人政府制定一系列有效的契约激励约束代理人高校,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偷懒行为,可能是最有效的途径。 摘自《辽宁教育研究》(沈阳),2005.12.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