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一般被置于高等教育管理的研究领域。就西方高等教育管理的研究而言,20世纪60年代是高等教育组织、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研究逐渐走向繁荣的开始,然而,这一领域里的文献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无法与高等教育的社会研究和心智研究的著作相比,更糟糕的是,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错误概念。从中英文文献检索情况来看,在现实性上对美国和西欧等国大学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少,对英国、瑞典等国大学自治的历史研究也有著作出版,而以美国大学自治为主题的专门历史研究著作尚未发现,关于大学自治的相关性研究较多。国内对西方大学自治问题的相关研究集中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散见于教育史或高等教育理论文献中,多停留在对大学自治概念和作用的简略分析和介绍一些人物的有关论述的状况上。就前述的研究现状来看,有关大学自治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地位、大学自治的涵义以及大学自治的研究思路等基本问题亟需加以明确。 一、大学自治是西方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 人类的活动需要适当的秩序和制度来保障,人类从事高深学问的智力活动需要适当的秩序和制度来保障。大学的自身逻辑根植于高深学问的持续活动之中。大学自治制度是大学这种高深学问的组织自身逻辑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依赖于法律、传统和理念等多方面的保障。 在西方,大学是中世纪生活的自发产物。作为西方现代大学的源头,中世纪大学吸引了许多历史学家去探索大学与生俱来的本真特性。这些历史的探索者在考察最早的大学时遇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最早的大学为何偏偏就在那个时间、那个地方产生了,为什么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大学及其模仿者幸存下来了,而之前在萨莱诺同样创办大学的努力却未获成功。英国历史学家科班出色地分析了这一问题,他指出:“萨莱诺的主要弱点在于它没有发展一个保护性的和有凝聚力的组织以维持它的智力活动的发展”。“中世纪大学的历史加强了这样的观点,如果要使智力活动的契机不被消散,那么在取得学术成就之后,必须迅速做出制度上的反应。缺乏固定的组织,在开始时也许为自由探索提供了机会,但是经久不息和有组织的发展只有通过制度上的架构才能得到。”(注:Cobban,A.B.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 [M].London:Methuen & Co.Ltd.,1975.47,38.) 这段分析呈现出从事高深学问探究的“智力活动”与特定的“制度上的架构”之间紧密的天然联系。这种特定的“制度上的架构”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就是“自治”,看似偶然的现象,实则是高深知识的学术活动这粒种子恰在当时当地找到了适合自身生长的时机和土壤——那就是欧洲自治城市的兴起和自治行会的出现。正是这一点恰好及时提供了符合探究和传播知识的理智活动之本性的制度形式——学者自治行会。也正是在这种制度的意义上,约翰·布鲁贝克才能断言“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注:布鲁贝克著.郑继伟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8.30.)。研究大学自治制度,正是探索这种“制度上的架构”的核心问题。 大学自治在制度和理念上的变迁是高等教育史研究关注的重点。从大学史的角度看,自治的制度架构是高等教育机构得以生存延续的保证条件。大学自治这一主题也是高等教育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由于自治是高深知识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组织特征,它构成大学制度中的基本要素。“正因为它那令人眼花缭乱的高深学科及其自身生殖和自治的倾向,高等教育才变得独一无二——不从它本身的规律去探索就无法了解它。”(注:伯顿·R·克拉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313.) 对大学自治的历史研究和理论研究都有助于探寻高等教育机构不同于其它社会组织的特有规律。 大学自治不仅是理论问题和历史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从二战结束至今,大学自治问题在美国高教界不断被提出并引起多方关注。同时它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大学自治的原则在国际上也普遍受到尊重或认识。美国的大学和学院从总体上被公认具有高度自治(注:德里克·博克著.乔佳义编译.美国高等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3.),高度自治本身不仅成为美国高等教育制度最具特色的方面之一,它也是美国高等教育之所以能在建国后一百多年的时间内得以迅速发展,并创造了诸多世界之最,使美国成为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国家的重要因素之一。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三次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旨在调整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扩大高校本身的自主权。英国从80年代末开始要求地方政府减少对多科技术院校的控制,转向市场寻求力量。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世界高等教育会议,发表《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提出应将院校自治作为应对在迅速变革的世界中高等教育所面临的主要挑战的原则之一,指出在院校自治原则基础上建立与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关系,是高等教育的运作和管理获得成功的前提之一,并且坚信坚持院校自治原则是学校正常运转和改革成功的先决条件。 在我国,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到14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法人资格,表明了在高等学校自治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的逐步深化,同时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变革政府治道和高等学校自治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从美国高等教育史来看,从开始在殖民地时期已经获得特许状而具有法人资格的学院,并非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地享有了自治权,在思想上、制度上、法律上一次次的冲突、调整、建构都说明,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如何保证大学自治原则,对于社会、政府和大学本身都是一个常新的问题。批判地借鉴西方大学自治制度的历史经验和精神内涵,而不是照搬其现成的一招一式,对于我们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