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究生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百花齐放的局面,但在研究生教育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证书制度两个体系由于不匹配而产生的矛盾。 一、我国现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1.我国学业证书制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高等教育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1993年发布的《国家教委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学历证书的获得者必须是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的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据此,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主体——学历证书体系建立起来了,它包括专科学历、本科学历和研究生学历三个层次。 2.我国学位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详细地规定了我国学位设置及基本要求,第三条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据此,我国现行学位证书体系建立起来,它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二、我国现行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证书制度冲突分析 1.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案引出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关系之争 1999年12月,北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因北京大学未给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授予博士学位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刘燕文认为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自己符合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北京大学应当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在一审诉讼答辩状中重点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能通过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情况给予说明,只是在答辩状的最后解释了北京大学拒绝给刘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理由:“根据当时北京大学乃至全国各学位授予单位的情况看,学生只有在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才能获取毕业证书,故北京大学不能颁发博士毕业证书给刘燕文”[1]。 北京大学力图将两证的关系证明为关联关系,而刘燕文则援引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坚持两证是独立的。他认为:“北大的解释不符合立法精神。《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确立我国实行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分开的制度,如果依北大的说法,完全没有必要搞两套证书。”[2]一审法院最终采用刘燕文的观点,在判决中“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从刘燕文一案可以看出,在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两者之间关系上存在着迥然不同的认识。 2.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证书制度冲突表现之一:学位与学历分离的原则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彻底丧失,学历证书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可能,成为学位证书的附属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和法规规定,研究生获得毕业证书的四个核心要素包括:①取得学籍。②学习了规定的课程,参加了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③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④德体合格。严格地讲,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两证之间关系极为紧密(见图1)。在目前绝大多数情况下,至少有两个核心要素是相同的,即一个是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成绩合格;一个是论文答辩通过。 附图
图1 我国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流程示意图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3],从而明确了学位论文答辩可以替代毕业论文答辩,所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都没有要求毕业研究生做毕业论文答辩,均是以学位论文答辩代替了。可以说“毕业论文”及其答辩这个要求在实际上并不存在。对有学历的研究生来说,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两证颁发的条件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可以说北京大学对刘燕文博士毕业证书问题上的处理并无过错,而是我国的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在此产生冲突了,即按法律规定,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是分别设立,但是在研究生教育这个层次上,两者却在执行中完全重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