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制度既是确定大学生存与发展的行为规范或规则,同时又是大学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形成的道德、观念、习惯、风俗等的体现。它一方面约束着大学的行动,同时又为大学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自由活动的空间和范围,是大学在发展和办学过程中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及责任的集合。同时,大学制度是分层次的,由宏观层次的大学根本制度、中观层次的大学一般制度和微观层次的大学具体制度构成。大学制度作为一个体系,不同层次有不同体现,是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构三者的有机统一。 一、现代大学的根本制度 现代大学的根本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根基层面,体现了大学的特有本性和固有传统。高深学问是大学的本质特性和存在根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大学最根本、最悠久的传统,是大学作为高深学问组织本性的具体体现,并且是由高深学问的性质而决定的。在大学发展过程中,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始终是支撑着大学制度维系、发展的根本所在。(注:邬大光.现代大学制度的根基[J].现代大学教育,2001,(1).)大学作为传承和环境的产物,一方面与环境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其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学术和学术活动具有探究性、自由性、自主性和学科性等特点,(注:张俊宗.学术与大学的逻辑构成[J].高等教育研究,2004,(1):6-7.)这些特点与大学的产生、发展,学科、专业的性质,人才培养的途径以及大学的社会职能的本质特性同根同源、一脉相承,这也是由高深学问的性质所决定的。 现代大学制度建立在大学的特有本性和固有传统的基础之上,其现代意义并非要完全割裂与传统大学的所有联系,抛弃大学与生俱有的内在逻辑,若此,再完美的制度也不是大学制度,更非现代大学制度。正如弗莱克斯纳所言:“现代世界无论有多新,总是扎根于过去。过去是我们赖以生长的土壤。”(注:[美]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中世纪大学实质上是西欧特有的产物,它显然是中世纪留给现代社会的最有价值和最丰富的遗产之一。”(注:AlanB.Cobban,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 [M].Methuen & CoLtd,1975:235.)现代大学是中世纪大学的直系后代,其许多特征源于中世纪大学,如教学组织、课程、考试和学位,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宗教性与国际性,职业性和实用性,民主性和平等性等,都是直接从中世纪继承而来的。(注:贺国庆.中世纪大学和现代大学[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2).)无论从哪一视角去洞察现代大学制度,都不能放弃大学作为高深学问机构的学术性特有本性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这一固有传统的追求与探寻。这些大学的本质特性和传统,虽然在不同时代的发展中,在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结合中被衍生出不同的大学发展模式,但却一直是大学与生俱有的东西,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关键部分,失去了这些关键部分,大学就失去了精华。 从大学的历史演进和发展看,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时只是大学在自身和社会之间用最悠久的传统所形成的一座有形或无形的围墙。围墙之内,大学以其原有典范和各种仪式来强化学者的集体意识,以捍卫自己的“疆域”,以此保持着与社会的距离,使大学的学术研究不受政治和外界的控制和干扰,能够按照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运行;围墙之外,当大学之外的机构想触及和碰及它的时候,在心理上和行动上往往形成一种慎重从事和有所顾及的理智行为,这种慎重从事和有所顾及,既源于对大学高深学问的敬畏、追求和理解,又源于对大学存在意义的呵护和需求,同时避免因强行推动而进行的大规模突变对大学发展造成的伤害,体现了国家控制的限度。尽管美国的现代大学以其多样性,以及对广泛社会生活的快速反应和最大适应性著称于世,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仍这样陈述学术自由的重要性:“我们的国家深深地保护学术自由,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这已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而并不仅仅涉及到教师。”(注:Keyishian V.Board of Regents[M].U.S,1967.)对于这种“超验的价值”,William G.Tierneyt曾这样阐释:“学术自由作为一种‘超验的价值’,意味着学术自由的理念如同民主本身的概念,是一种永恒的、超越时空且世代相传的价值。”(注:William G.Tierneyt.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between Fiction and Reality [J].The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Vol.75,No.2.March/April 2004.)而阿什比也曾有过这样类似的表达,他认为,关于学术自由的运用,一百年来始终没有什么变化,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就是可以自由地发表新思想和新发现,不仅不必因其向正统挑战而怀有畏惧之心,并且确信这种新思想或新发现如果经得起考验,就可以变成新正统以代替旧正统。在科学研究领域中是不分等级高下的,科学上的权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学问的整个结构是由构成真正学识的共同意见结合而成的。就这一点而言,学术专业似乎确立了超越国家、民族、政治、宗教而独立的不成文的专业标准了。”(注:[英]阿什比著.滕大春,滕大生译.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 由此看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现代意义并非是为了割断大学与外界的联系,放弃社会的干预。随着大学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中的地位越来越举足轻重,国家对大学的干预也从未停止过。它所强调的更多的不仅是大学学术的独立性,也不仅是大学所秉承的历史传统,它的合法存在的依据是大学和外界出于对知识的研究与传播的保护,以及对发展学术的前提和方法的规律性的认识所达成的边界与共识,这既是大学对自身历史传统的秉承,又是社会把大学作为学术和文化组织的认同。知识对于人类的共同价值,正如美国前总统林登·B·约翰逊的著名演讲词中所揭示的那样:“知识的费用——不管其价格如何——比之于世界在整个人类无知的历史上所付出的代价来说,总是微小的。”这是基于一个政治家的清醒认识而对知识和文化所做出的深刻理解和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