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 李荣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注重因类而宜,实施各不相同的分类保护方法。对民俗文化的保护,可在合理开发民俗旅游中盘活民俗文化资源,创建民俗文化保护区,利用高科技手段记录和保存。对民间文学的保护,既要加强理论研究,又要宣传推广和开发利用其资源。对民间表演艺术的保护,要营造好文化生态环境,提高民间艺术工作者和艺术骨干的素质和水平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主要应做好优秀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使他们的技艺得以传承和发展。 (《广西民族研究》,2006,2.193~197) 生态博物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李于昆 生态博物馆是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传统艺术等有形和无形文化艺术遗产在其原产地由居民进行自发保护,从而较完整地保留社会的自然风貌、生产生活用品、风俗习惯等文化因素的一种博物馆理念。围绕这一理念,本文重点探讨了在对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重视原生态社区的作用和意义,认为将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和有效的途径,提出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当代文化创新资源,当代文化创新的高度常常取决于对传统文化遗产发掘的深度。 (《民族艺术》,2005.1.39~43) 关于对民族文物价值的认识 ——以贵州民族文物为例 李黔滨 民族文物是西部省区文物工作赖以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科学认识民族文物的价值具有战略意义。多元文化前提下民族文化特征的唯一性,是民族文物的首要价值;超越很多文物的文化承载功能,同民族习俗世代传承的历史伴随,是民族文物的特殊价值所在;民族文化之间互动所产生的融合和积淀,是民族文物在其外部获得认同的重要价值;民族文物消亡和流失的现状,正在成反比地提升民族文物的价值度。非物质文物遗产同民族文物具有难分难解的共同性,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拓宽了民族文物的价值空间,客观上还因两者的共生性而存在一种水涨船高的关系: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价值越高,与之伴生的民族文物的价值亦越重要;另一方面民族文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见证及诠释价值,其价值度的认定取决于这种见证及诠释功能的重要程度。 (《中国博物馆》,2006.1.3~9) “物质文化”概念辨析 孙显元 作者不赞同流行的“物质文化”概念,因为它把物质归入了文化。文化是非物质的东西。因为文化具有渗透性和依附性,它可以渗入一切物质的东西(器物、行为、制度、语言、文字等)中,从而使它们都具有文化的内容,成为文化的载体。作者也不同意流行的“精神文化”概念,从而把精神作为文化的载体。因为精神本身需要物质载体,因而它不可能充当文化的载体,而只有物质才能作为文化的载体。 文化是观念形态,它是非物质的,超感觉的。所以,一切文化都需要物质的承担者。而且一切人化的世界都是文化的载体、承担者,虽然它本身不属于文化范畴,但都内涵着文化内容。认为文化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这些总和都是可感觉又超感觉的东西,只有其中所包含的超感觉的东西,才是文化。因此,“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这类概念是可以使用的,但必须对它们做出新的解释,赋予它们新的内涵。 (《人文杂志》,2006.3.7~13) 传承发展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传统音乐的最好保护 冯光钰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单位联合主办了民歌、民族民间器乐曲、曲艺音乐、戏曲音乐四大“集成”的编纂工作。通过对传统音乐文化遗产的抢救、发掘、整理和编辑出版,不仅保存了大量珍贵的传统音乐文化资源,也为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这仅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开始,还有大量的普查、认定、论证、建立资料库、评审等工作亟待进行,尤其是对传统音乐代表作项目的传承发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传承发展是延缓传统的动力,是传统音乐的生命力。只有建立传承人保护机制和抓好传承措施,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传承发展而日益繁荣。 (《音乐研究》,200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