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是继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后,国际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保护领域的又一份准则性文件。它的通过意味着国际社会最终正式接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为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保护领域的术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并不是一开始就引起人们广泛的兴趣,国际社会对其认同经过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其中我们非常熟悉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项目(以下简称“宣布项目”)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近年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较多,但有些专著和论文反映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的认识有些模糊,本文旨在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认同过程的梳理,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法律地位的理解和认识。 一 197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首次出现在教科文组织会议文件中。在讨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案,这份提案最终被公约的起草机构否决了,但教科文组织对此没有任何异议①,这说明至少在当时,教科文组织对此概念是不甚清楚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逐步了解并接受了此概念。这在教科文组织第一、第二个中期计划中很清楚地反映出来。在第一个《中期计划1977—1982》中,教科文组织承认文化遗产概念有所扩展,“从广泛的角度而言,文化遗产的概念涵盖的不单单是物质的和有形的遗产——特别是纪念物——也包括表达民族或国家精神的口头传说、音乐的和人类学的遗产、民间文化,当然规则、习俗,以及生活方式也包含在内。然而,由于用于保护这些有形价值少一些的遗产的理论和实践的方法不同于用于保护艺术品、纪念物或遗址的方法,(这个中期计划的)目标没有涵盖这种扩大的组成部分。”② 到《第二个中期计划1984—1989》时段,教科文组织的态度更为明确,不仅给予“文化遗产”的扩展部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正式命名,而且还着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保护的研究:“文化遗产总是被视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最清楚的表明其独特精神的一种形式,在过去的几年中,它的定义已经显著地扩大到包括文化遗产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古迹、建筑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技术意义的物品,以及作为世世代代人类生活见证的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通过艺术、文学、语言、口头传说、手工艺、民间传说、神话、信仰、道德准则、习俗、礼仪和游戏等传流的标记和符号。”③ 教科文组织决定在文化遗产的计划中设定一个进行“非物质遗产的编目、收集与研究”的分计划。从第二个中期计划的第一个阶段(1984—1985)开始,教科文组织把计划与预算文件中“保护文化遗产”项目更名为“保护物质遗产”项目,另外增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二者共同构成“保护文化遗产”总项目。这一举措清晰地表明教科文组织正式接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计划的规划下,教科文组织分阶段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研究方法的定义、非物质遗产类型学的建立工作,并在非洲、拉美、阿拉伯、亚太等地区展开了对口头传说的记录和收集。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文化遗产概念向非物质层面的扩展。它的出现并被教科文组织接纳与文化遗产的某些观念有关。 文化遗产首先是一种历史、文明、文化的见证物,即“纪念物”。《世界遗产公约》最初就是持这样一种“纪念物”遗产观念。④ 但是,历史的见证不单单是以有形的物品体现出来,还有以口头传说、风俗、礼仪等方式记录早期文明历史的另一种形式。“见证物”文化遗产观念是遗产向非物质层面扩展的观念基础。 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另一个观念是文化遗产始终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文化特性的基础。文化遗产是最能体观一个国家文化特性的文化表现形式。⑤ 但是,对于不同社会不同国家而言,其主要的文化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在西方国家,纪念物、可移动文物是其主要的文化表现方式,而对于许多亚非拉国家而言,则是以音乐的、舞蹈的、仪式的表现方式为主。二战后新独立的许多年轻的国家要求国际社会承认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文化特性。教科文组织认识到了他们的要求,认可他们的文化表现方式。并且,从文化特性与文化遗产关系的角度出发,接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从教科文组织的文件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它的视角。在第一个中期计划里,教科文组织在承认文化遗产概念有所扩展后紧接着强调“尽管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展,但无论对于自己国家还是国际社会而言,该国的文化和纪念物(文化的具体表现)的关系对于确认该国文化特性而言,已经够基础了。”⑥ 而在第二个中期计划中,教科文组织不再强调纪念物是文化特性的单一基础,转而承认,“物质的遗产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共同代表了个人和社会的文化特性的基础”,而“维护特性与尊重遗产是分不开的,这个遗产指的是一种文化所包含的一切:其中不仅有物质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⑦ 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认,从某种角度而言,是对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的承认。在殖民时代和西方向海外扩张的早期,殖民主义国家不承认被占领地区民族的文化表达形式,许多民族被认为没有文化。即便是在“一切文化均有其尊严和价值,应当受到尊重和保存”(《国际文化合作宣言》1966年)原则已经被确立的情况下,一种主要以表演艺术、宗教仪式等形式出现的文化,仍然不受重视。教科文组织则承担起了保护此类文化的任务。 从社会背景角度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还与全球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有关。⑧ 从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通过之日起,一些成员国就倡议在教科文组织内起草一份针对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准则性文件。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在《国际版权公约》范围内增加一项议定书,用以保护民间传说。关于该如何对民间传说等传统文化和大众文化进行保护,教科文组织进行了很多尝试,它曾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制定了一份公约草案,但该公约并没有实施。而起草针对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准则性文件的工作,在经过了长达16年的概念争论后,终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89年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是该领域第一份准则性的文件。《建议案》定义了“民间创作(folklore)”这样一个词汇,但也承认“民间创作”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是“文化遗产”。⑧ 文化遗产也是一种继承物,承认民间创作也是遗产即是承认民间创作也值得继承与保存。这是文化保存观念的一个很大的改变。1999年,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松浦晃一郎先生回顾《建议案》时认为:“由于一种主导性的想法,那就是通常把物质的,尤其是纪念物性质的遗产放在首位,导致在国际层面(同时也在许多国家里)非物质遗产长期被忽略了。当然,对于一些国家,非物质遗产比物质遗产更重要些,但就本质而言,这种首要地位更像是‘原则性’的。”⑨ 不论是在国家还是国际层面,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规范,远远没有针对物质文化遗产多。原因之一就是认为这些文化不需要进行保护。《建议案》无疑改变了这种观念。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建议案》虽破天荒地承认民间创作是遗产,并没有给予该文化遗产以区别于其他遗产的冠名,全文没有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字样。这说明成员国并没有普遍地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这部分应该归因于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的倾向。教科文组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通常在亚非拉国家的土著人群中展开,对他们的口头传说和语言等进行记录。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保护原住民的权利的行动联系在一起。联合国起草的保护土著居民权利的文件《保护土著居民遗产指导方针》(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Protection of Heritage of Indigenous)就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⑩ 不过,该文件至今未在教科文组织内获得广泛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