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06)01—0055—03 当下,全国都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又面临一个悖论,就是节约型、可持续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数量是有限的,是要遴选的,仅有少量代表作能进入世界遗产名录,而大部分优秀遗产仍要默默无闻,这是一对矛盾。另一方面,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藏量和普遍现状还不大了解,而对稀有品种又过分注意,这也是一对矛盾。实际上,这种保护工作的目标,是要提升各国各民族关注自身历史文化的水平,包括民俗。因此,我们在开展这项工作的时候,应该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定位和民俗阐释的定位,然后才是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一、“三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定位和民俗定位 中国改革开放27年,已全部加入“四遗产”保护公约,它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与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公约。现在,中国的“四遗产”数量,已位列世界前茅,其中,前面的“三遗产”,即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在保护公约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相比,签订要早。而在以往的“三遗产”申报中,也都曾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因此,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时,应首先讨论“三遗产”的保护评价,大体反思我们的思路,然后再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这也许可以避免走一些弯路。先看世界遗产委员会中国委员会对中国“三遗产”的界定: 我国现有的世界遗产项目涵盖各个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时期,反映了我国从帝王文化到士大夫文化到乡土文化的多层次文化,反映了我国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这本身也是对中华民族古代文化对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的肯定,同时中国的自然遗产项目也反映了我国瑰丽、多彩的自然面貌[1]15。 可以看出,前期的“三遗产”保护评价,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是有联系的,对后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是有铺垫作用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三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化、可外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视的内部文化,原大多不为外界所知,内部文化成员也多对其熟视无睹,不知道它在外界的反应。在申报和保护“三遗产”中,通过世界范围内的比较,获得了外部眼界,才使这种内部文化被重新认识,有的还被价值化,成为文化多样性的宝贵种类。而从世界遗产保护公约订立的时间顺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三遗产”公约之后,是从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个附属条款中独立出来的一个新公约。这也说明,人们对它的保护评价重要性的认识,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文化遗产公约中,曾在评价文化价值时,提到了非物质文化,不过当时的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现象不好评估,不宜单独列为条款,详见原文第(6)条: 文化遗产的价值标准: (1)人类创造性的智慧的杰作; (2)一段时间内或文化期内在建筑或技术、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涉及中一项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 (3)反映独有或至少特别的现象或已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 (4)是描绘出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建筑风格、科技组合或景观的范例; (5)代表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特别是在不可逆转的变迁时的传统人类居住或使用土地的突出范例; (6)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相关(通常该项标准不单独作为列入条件)[1]26。 第(6)条提出:“……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 文学艺术作品”,与文化遗产所拥有的价值含量直接相关,其实这正是后来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独立性的依据,而这些内容也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评价对象;后来也证明,各国各民族对它是非常看重的,它的身价就在于它的传统的、民族的、地区的不同个性,而不是现代统一流行的无差别产品;它还是国家民族文化身份的唯一标识码,甚至是人类对“三遗产”心心念念、敬奉传承的最大理由,只是由于它的价值标准不统一,评估有困难,所以上述公约原文的最后一句特别注明:“通常该项标准不单独作为列入条件”。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布后,这条却作废了,这又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重视不可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重视那些“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的行为和观念[2],可见这个公约出台的实质,是尊重和保护文化多样性。这对建设可持续、节约型的人类社会,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近年,世界上抵制全球化的思潮越来越强烈,随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也就越来越高,这都是该公约出台的背景。此外,上述第(6)条所说“生活传统、信仰”,即为民俗。这也让我们看到,民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然成分。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解为民俗学的对象,但却可以从民俗学的角度去丰富它的内涵解释,它也能促进民俗学建设现代知识框架,扩大这方面的应用能力,这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三遗产”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普遍传承的最大机会。“三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往往拥有同一个栖息地、同一批原住民、同一个行政管理系统。“三遗产”失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失去了民俗,就不能保证栖息地的原住民都会做出利于保护的观念和行动,都会配合做到遗产保护的完整性、多样性、特殊性和真实性,也就不能保证栖息地与外部社会之间存在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和代际平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三遗产”,也就会失去物质依托,失去环境空间,同样有濒临灭绝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