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似乎只是一个实践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然而,只要我们把理论看成是每一种实践所隐含的前提——当作是它的合法性依据的时候,那么,理论就变成了一个人人必须追问的具体问题:这样做,对吗?当我们讨论的是“文化遗产”以及对它的保护与修复时,鉴于“文化遗产”作为“概念的概念”,并不具有对象语言的自明性①,我们无疑在使用它的过程中,必然要赋予它理论上的定义;尤其是当这种定义发生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过程中时,它已经远远超越了书斋里的文字游戏,而变成了应该保护“什么”、应该修复“什么”的重大实践问题。 一、文化遗产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在西文中,表示“遗产”的词(法文:patrimoine;英文:patrimony;意大利文、西班牙文:patrimonio)共同来源于一个拉丁词“patrimonium”。 就该词的本义而言,意为“祖先传下来的家产”。但到了近代,“遗产”的含义首先在法国产生了变化:从属于家族、贵族和教会的财产,转换成了一个民族国家的财产;也就是说,从一个小共同体的财产,现在变成了一个大共同体的财产。在经历了20世纪两次空前惨烈的世界大战之后,“遗产”的外延有了新的扩展。随着全世界文物、建筑和艺术品遭受浩劫,有些国际组织就着眼于从世界范围,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和拯救“人类的共同遗产”(patrimoine commun de l' humanité),后来就产生了“世界遗产”的观念②。无疑,就目前而言,“世界遗产”已是一个至大无外的观念,因为现在还不可能有一个更大的所谓“太阳系遗产”或“宇宙遗产”的观念取而代之。从中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扩展的过程。 其实,文化遗产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向:一端连接着一个小共同体——最小可能只是一个家庭;另一端则连接着一个大共同体——最大的就是世界。我们对文化遗产的理性追问就从这简单的两极开始。从动态角度来说,它的一极趋向于特殊性,另一极趋向于普遍性。然而,并不能说它的一极就等于特殊性,而另一极就等于普遍性。因为文化遗产总是针对一个共同体、一个集体而言的,它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赋予共同体成员一个共同的身份。即使它只在一个小共同体内部发生作用,对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来说,它仍然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假设有一处王家宗祠,里面供奉着王姓家祖先的牌位和画像,那么,这个祠堂、里面的牌位和画像,都是针对这个家族整体而言的——最小的遗产也有它的普遍性。但是,当把祠堂、牌位和画像放在较大一些的乡、县或地区范围的话,它就变成了一个特殊性;显然,不是王家的人,他对这个祠堂就没有一种崇尚的心理。作为一个遗产,在小的共同体内,它是普遍的东西;把它放到一个大共同体里,它就变成了一个特殊的东西。 下面是几种关于文化遗产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模式。 在图A中,大方框代表一个大共同体,小方框代表一个小共同体。 小方框位于大方框之内,说明大小共同体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和普遍性(用左斜线表示),但小共同体同时保留自己的特殊性(用右斜线表示)。用上例说明,即:王家村里的祠堂既是王家村的遗产,又是王家村所在地区的一个遗产;它既是大共同体的遗产,又是小共同体的遗产。这是一种情况。这种情况相当于王家村里的人既会说普通话,又保留着自己的方言。
图B1代表另外一种情况:大小共同体之间不是相安无事,而是发生了动态的联系。一个小共同体的遗产扩展了,比方说,它从一个家族遗产变成了一个民族的、甚至世界的遗产;把它的观念传播给全世界,使它从民族文化变成了全世界的普适文化。例如,世界遗产的认定就是基于西方人对待遗产的一种观念,所谓“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址、文物、建筑”。他把他认定的“突出的价值”看成是具有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性”,但其实对一个民族来说是“突出”的东西,对另一个民族来说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某种方言变成了普通话。
由此就产生了图B2代表的这种情况:小共同体的遗产不见了,但它不是扩展成了大共同体中的遗产,而是被归并到大的共同体遗产里去了。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所谓“失落的文明”的事例上:随着某种文明的消失,它留下的遗迹自然成为了主流文明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的情况相当于普通话取代了方言,而方言只是在普通话的某些词汇和发音中留下了淡淡的痕迹而已。
图B1与图B2其实只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强势集团使自己扩展为普遍性的不同侧面。 还有另外两种情况,涉及到两个既有不同、又有交集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图C代表两个群体之间的这样一种关系:其中两个群体各自保持相当的不同,但拥有一个共同的相交部分。这种情况就好像是两种独立的语言之间无法进行直接交流,全凭彼此知晓对方语言的翻译来互通款曲。也可以说,两种群体(及其文化遗产)分别保持着自己的普遍性诉求,彼此抵触着使自己成为对方的特殊性或被视为特殊性。如果这里涉及的是两个旗鼓相当的共同体,那么,这种情况将会持续下去,除非一个更大的共同体把它们分别当作特殊性包容在自己的普遍性之中。然而,问题在于,并不存在一个中性的大共同体,正如并不存在一种中性的普遍语言③,可以充作上述群体或语言的包容者。因此,实际上,我们所能够看到的,不是这种状态的永恒化——两种普遍性之间的对峙和对话,就是我们将要谈及的第五种情况:重新变成一个大共同体与一个小共同体——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附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