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0;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6)01—0191—09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些年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内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从整体来看,国内学界形成的是一种文化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的学术理路,即从文化和国家利益角度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主流。毫无疑问,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族立场是正确的;也正因为如此,一些新闻观察媒体明确指出:对于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中国学者在谈论这个问题时主要还是从民族利益出发的”①。但在坚持保护的文化立场方面,国内存在着一种“过于文化中心论”的倾向,这种倾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属性看得过高过重。这必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次关系得不到很好的处理,不仅在实践中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反感和困惑②,而且也与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性质及其理论基础的认识存在着愈行愈远的偏离。 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于人权和发展的科学工作。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工作性质概括为:这“既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工作”③。这个概括可以说代表了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性质的一个基本共识。另一方面,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基石的是20世纪以来人类文化史上形成的人权以及文化权利观念、文化多样性观念、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等。这些观念都是人类文化史上特别重要的整体性观念,它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书的思想基础。因此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范围界定中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内学者往往把原真性、完整性或整体性、可持续性之类的要求解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将这些原则与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性质及其理论基础的认识和概念定义联系起来,我们会认为这些原则并不能成其为原则,它们只是保护工作在形态上的一些具体要求而已④。我们难以认同符合这些要求或所谓原则就是真正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保护的就是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反,如果从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性质及其理论基础的认识出发,我们认为把权利原则和发展原则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更具合理性。具体而言,权利原则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维护人权和发展公民文化权利的原则;发展原则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原则。我们认为,重视和坚持这两个原则对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上 权利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原则对发展人权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一、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律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其第4—6条关于“文化多样性与人权”原则特别指出: 第4条 人权:文化多样性的保障 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样性为由,损害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权或限制其范围。 第5条 文化权利: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 第6条 促进面向所有人的文化多样性 在保障思想通过文字和图像的自由交流的同时,务必使所有的文化都能表现自己和宣传自己,言论自由,传媒的多元化,语言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科学和技术知识——包括数码知识——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达和传播手段的机会等,均是文化多样性的可靠保证。 在《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中还要求: “进一步认识和阐明作为人权之组成部分的文化权利所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