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很多社会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对中国农村表婚进行了不同的解释说明,但是没有哪一种学说能提供一个准确且详尽的原理,来解释中国农村社会里亲戚之间选择通婚方式的规则。本文提供一个解决方案,即以父系视点来考察各种表婚形态及其内在的结构原理。以父系继嗣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中国亲属关系原理至关重要,它不仅在政治、经济领域,而且在宗教仪式以及与祖先崇拜有关的其他活动中都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这种父系血缘关系的研究视角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比以往的研究更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准确且全面地解释中国表婚的各种形态。尽管已有许多有关中国各种婚姻形态的研究,但是通过对中国亲属关系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可以更全面地解释其结构原理。本文将在综合考察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地调查资料对各种表婚形态进行详细探讨。 一、汉族的堂表婚和亲属关系 对中国人来说,亲戚是通过婚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严格区别于自己所属的宗族关系。在亲属关系的术语里,父亲兄弟的子女被称作“堂”(堂兄弟姐妹),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都被称作“表”(表兄弟姐妹)。 宗族内的通婚,尤其是堂婚被视为近亲结婚,相当于兄弟姐妹(同胞)婚,在习惯上和法律上都是被严格禁止的①。但是其他形式的表婚,即姑表婚、舅表婚以及姨表婚的情况则完全不同。由于亲属称谓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本文只从男性本我(Ego)的角度来分析表婚关系:男性娶了其姑母的女儿是为姑表婚,娶了其舅父的女儿是为舅表婚,娶了其姨母的女儿是为姨表婚。姑表婚、舅表婚以及姨表婚通常被称为表婚或中表婚。中国历代王朝一般都宽容这些表婚,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内地和中国台湾都以遗传学和优生学为依据,用法律的形式严格禁止表亲通婚②。然而实际上在很多农村地区各种表婚形态依然存在③。 现有研究表明对表婚的认可程度因地域不同有相当大的偏差。例如在费孝通④ 调查的江苏省开弦弓村和库尔伯(Kulp)⑤ 调查的广东省凤凰村,舅表婚受欢迎,而姑表婚则相反。许烺光⑥ 的研究表明在云南省喜洲镇人们赞成舅表婚,宽容姨表婚,但反对姑表婚。许烺光根据自己以及费孝通、库尔伯的实地调查作出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舅表婚在中国所有地区受欢迎,但姑表婚在大多数地区则不受欢迎。列维—斯特劳斯和李奇(Leach)主要以许烺光的这一论点为根据把中国社会放在一个“一般交换的轴”上,即把中国归属为舅表婚比较流行的社会⑦。以后大多数论说都是根据列维—斯特劳斯提出的通过舅表婚进行女性一般交换的理论模式展开的。正如末成道男曾指出的那样,“如果舅表婚一直受欢迎的话,妻子们将总是从同一宗族集团获得,而自己所属的宗族集团里的女性将一直要给予于同一宗族集团,这样一个固定的网络将通过女性交换而在两个宗族之间建立起来。这就是列维—斯特劳斯的假说,但它是否适用于中国存在争议”⑧。 Cooper⑨ 对列维—斯特劳斯的一般交换理论提出疑问,并建议根据布迪厄对结构主义的批评和浙江东阳表婚的实际情况作一些修正。Cooper的资料显示东阳村民为了加强亲戚间的联系而签订姑表婚约,一些喜洲镇村民也是如此。Cooper的资料证实了布迪厄的批评,即反对仅仅根据家谱的相似性而把为多种目的而缔结的婚姻分类为单一的形式。遵循布迪厄的理论,Cooper尽量避免陷入具体规则的陷阱,而是注意到明显存在于类似结构形态下各种动机的多样性。许烺光也发现布迪厄强调是加强与现存的亲戚联系还是扩大新的亲戚关系方面的策略性考虑是有价值的⑩。 但是Cooper的理论不能解释为何与母方亲戚的通婚比父方亲戚的通婚更普遍,以及为何姑表婚通常不受欢迎。他指出:“姨表婚与任何其他表婚(舅表婚或姑表婚)无概念性的差异,舅表婚和姑表婚相互之间也无差异”(11)。然而在笔者的研究中,姑表婚与其他形式的表婚有概念性的区别,这个问题将在后文进行讨论。 然而,关于表婚中的舅表婚是否在中国任何地区都受欢迎的争论依然存在。莫里斯·弗里德曼(12) 坚称舅表婚并不是在中国任何地区都很普遍,当然在中国东南地区也如此。Gallin根据其在台湾农村的调查认为,在中国姨表婚被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舅表婚比姑表婚受欢迎。此外,舅表婚并不是非常受欢迎而仅仅是被允许,姑表婚常常被反对而非被宽容。他指出舅表婚或许在一些地区很受欢迎,但通常仅仅被看作可以接受而已(13)。 同样的倾向在笔者实地调查的湖北省李家湾(14) 以及其他地区也能看到。弗里德曼运用Thery和van der Valk的研究成果指出:“在这个(湖北)省的一些地区,与所有表姐妹通婚显然有可能。在其他地区,表婚的对象限定于舅表婚和姨表婚。来自几个县的报告说舅表婚实际存在而姑表婚被禁止”。(15) 其他研究包括在安徽省(16)、在吉林省(17)、东北地区(18)、浙江省(19) 的田野调查都显示了类似的状况。一般来说,中国社会谴责姑表婚,但完全接受舅表婚和姨表婚。 解释这些对各种表婚形态所持有的不同态度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呢?植野弘子在综合Gallin及其他人类学者对台湾表婚的研究后指出:因为同姓通婚通常被禁止,所以堂婚不可能被允许;至于表婚,姑表婚并不特别受欢迎,但舅表婚被允许,姨表婚被理解为远亲结婚,因此不遭到强烈反对。至今我们还未从农村社会成员那里获得对姑表婚、舅表婚这两种表婚的不同态度的充分解释。还需要更多的调查来验证和分析当地人的遗传知识以及嫁娶双方的社会关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