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50年里,多元文化主义的观念和少数族群权利的观念已经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被“国际化”。第一,一种多元文化主义的对话正在那些加入由激进主义分子、学者、决策者组成的国际网的精英中间进行。通过这些国际网,在容忍原则和公正理念的前提下,对种族文化多样性的讨论在世界上传播开来。在这种对话中,少数族群不是被看作必须解决的问题或者必须抵制的威胁,而是被看作国家的合法成员,它们的身份和文化必须得到尊重。第二,少数族群权利的正式国际标准正被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接受。这些组织已着手尝试编纂有关少数族群的最低国家行为标准,并且建立各种机制监督国家遵守这些标准。 无论对话还是国际标准都开始在亚洲关于国家—少数族群关系的争论中发挥作用,但它们的影响力却遭到质疑。它们得到某些地区行动者的热情支持,被另一些行动者勉强承认,也为其他行动者坚决抵制。批评家们一般认为,多元文化主义的对话和国际标准反映的仅仅是西方的情形或先入之见而脱离了亚洲的需要和现实。 我认为这是一次重要的争论,并且只会变得更加迫切。国家—少数族群关系的“国际化”目前基本上是不可改变的。一个国家如何对待自己的少数族群纯粹是一个与国际社会无关的“国内的”问题,这种看法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如何对待亚洲的少数族群将逐渐成为国际关注和观察的主要问题,而且将会按全球对话和国际标准得到评估。因此,判定作为这些对话和标准之基础的价值和假设是否真正适用于亚洲,或者它们是否错误地使西方的经验普遍化,就是至关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试图阐明——尽管不是解决——这个问题。我想概括地描述我所认为的西方经验的主要特征,以及它和正在兴起的国际标准的关系。然后,我将转向亚洲世界,思考有关西方经验和国际标准对亚洲现实意义的一些争论。 1.西方的自由多元文化主义 首先,我们所说的多元文化主义和少数族群权利的西方模式是什么意思呢?在过去30、40年间,西方民主国家在对待种族文化多样性的方式上经历了重大的转变。我将集中论述四种主要趋势: (1)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minority nationalisms):首先关系到如何对待附属于国家的/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人、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和巴斯克人、比利时的佛兰芒人、意大利蒂罗尔南部地区说德语的少数人以及美国的波多黎各人。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我们都发现了区域性集中群体,这些群体将自身看作是一个更大国家内的民族,在各种民族主义政党的鼓动下,它们或者以一种独立国家的形式,或者通过一个更大国家内部的领土自治而获得了对其民族性的认同。过去,所有这些国家都曾试图压制这些附属于国家的民族主义形式。具有独立民族意识的地区组织被看作这个国家的威胁。为铲除这种独立民族意识,国家作出了各种努力,这包括限制少数族群的语言权利,取消地区自治的传统形式,鼓励优势群体的成员在少数群体的传统领土上定居,这样少数族群的数量甚至在自己的传统领土内也被超过。 然而,西方国家处理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今天,我刚提到的所有国家都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这些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的身份在无限的未来将一直保持,而且它们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希望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接纳。这种“接纳”采取的典型形式是我们所谓的“多民族的联邦制”,即创建一个联邦的或类似联邦的附属团体,少数群体在其中成为一个地区的多数族群,这样就能够实行有意义的自治形式。此外,至少在他们的联邦附属团体内部,这个群体的语言通常被看作是国家的官方语言,也可能在全国范围如此。 20世纪初,只有瑞士和加拿大接受了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的这种领土自治联邦和官方语言的身份。然而,自那以后所有发生过大规模民族主义运动的西方民主国家实际上都已经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芬兰说瑞典语的阿兰群岛的自治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蒂罗尔和波多黎各岛的自治权,20世纪70年代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国家的联邦自治权,20世纪80年代佛兰德的联邦自治权,以及最近20世纪90年代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联邦自治权都得到承认。在少数民族数量很多的西方民主国家中,只有法国在这个趋势之外。它拒绝承认科西嘉岛的主要民族主义群体的自治。然而,最近的立法也批准授予科西嘉岛自治权,而且只有立宪法庭的裁决能够阻止这一点的实施。 (2)原住民:第二种趋势有关如何对待原住民。 例如加拿大的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新西兰的毛利人,斯堪的纳维亚的萨摩斯人,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以及美国的印第安部落。过去,所有这些国家怀有同样的目的和期望:作为孤立的社群,这些原住民族最终会在死亡、异族通婚或同化中消失。这些国家采取了各种政策来加速这种进程,例如掠夺原住民的土地、限制他们的传统文化、语言和宗教活动以及破坏他们的自治制度。 不过,这些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初起发生了急剧的转变,所有这些国家至少是在原则上开始接受了这样的观念:原住民作为一个国家内的独立社群在无限的未来将会一直存在,他们必须具有土地权利、文化权利(包括对习惯法的认同)和自治权利以维护独立社群的身份。 我们在所有西方民主国家身上看到了这种模式。可以看一下,1982年加拿大宪法肯定了土著居民的公民权和土地权利要求,并且签署了新的条约;怀唐伊条约恢复了新西兰的缔约权;在马伯案决议中承认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土地权利;在斯堪的纳维亚创立了萨摩斯议会;格陵兰岛因纽特人的“地方自治”逐渐形成;法律和法庭方面对美国印第安部落自主权利的确认(更不必说法律和宪法就承认拉丁美洲原住民权利的大量变动)。随着原住民重新获得他们的土地、习惯法和自治权,所有这些国家都出现了一个缓慢却真实的非殖民地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