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5)04—0024—08 文化是什么?这是哲学文化观的根本问题,是理解现实文化现象之认识与观念的前提。回答这个问题,确认对文化的某种理解,对于每个人都是重要的。因为任何人都是一种文化的存在,都在文化中存在,都在遵循或改变、重复或创新某种文化,区别只在于他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人的自觉就是文化的自觉,对文化本质的认识也就是对人自身本质的认识。 一、广义文化的实质性思维 研究文化的本质,首先需要确定对象的范围。人们的文化视野事实上有两种指向:狭义的文化和广义的文化。文化视野之狭义的指向是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这是与经济、政治相区别的文化。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沿用这样的文化概念,因而有经济、政治、文化三大社会结构、层次或领域的划分。文化视野之广义的指向是与自然相区别的人类活动与创造,目前还只是学术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一些学理性研究的指向。在广义文化概念的意义框架中,全部社会现象实质上都是文化现象,都可以而且应该从其文化的本性上加以理解。从广义文化的意义上来看社会结构、层次或领域的划分,可以分为物质(经济)文化、制度(政治)文化、精神(观念)文化三大社会文化领域。如果从“文明”的高度上加以概括,就是物质文明、制度(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文化的理解,各自属于关于文化和文明的一种思维方式,各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方法论的意义。相比较而言,前者即狭义文化的思维方式更具有实体性思维的特征,后者即广义文化的思维方式更具有实质性思维的特征。 以实体性思维方式来理解文化,人们习惯于把文化看成是存在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之外的又一个实体性的社会领域。实际上,确实也存在着一些具有实体性载体的相对独立的文化领域,如教育、科研、艺术、宗教、出版、媒体等等。但我们又时时感受到,所谓经济、政治、文化不完全是可以截然分开的相互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这三者之间的相互渗透颇令划分社会领域的人困惑。而且就其实体性存在来说,细加推敲,经济、政治、文化似乎也不是社会领域的全部内容。经济(物质生产)领域诚然是基础性的社会领域,没有它社会就不能存在和发展。然而还有比经济领域更具有前提性的社会领域,那就是所谓日常生活世界。“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1]。这种“吃、喝、住、穿”或我们常说的“衣、食、住、行”等,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层面,是“人们首先必须”进行的活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为这种物质生活生产必要的资料的,物质生产为物质生活服务。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以及相应的生产关系即经济的发展,构成“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等政治的和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经济基础是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的,并不意味着经济(物质生产)领域就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层面。与经济(物质生产)相比,物质生活本身具有更基本或更基础的性质。如果将这种日常生活领域考虑进去,那么就可以说,社会的生活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相互渗透而又相对独立。当然,这里所说的文化是狭义的,仅指具有特定物质载体的观念(精神、思想)文化。 广义的文化理解超越了实体性思维方式,不是把文化看成与特定实体相关联的特定社会领域,而是把文化理解为存在于各个社会领域之中并在其中发挥内在影响的东西。文化的这种实质性的意义,在文化的起源和最初的进化中表现得最为简单和直接。文化是贯穿于人类的社会性的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是制约、规范、引导人的活动的东西,它的核心内容是“怎么做”和“为什么”。“怎么做”解决的是过程的合理和优化的问题,“为什么”解决的是目标的合理和优化的问题。文化是人的活动的内在规定性,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也是人类社会的实质,是社会的人的真正的奥秘。对文化的关注就是对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就是对人的关注,这也是文化研究在学术界之所以始终比较热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二、从定义看文化的本质 事物的定义是人们对其本质规定的表述,至少定义者的主观愿望是如此。认识是不断推进的过程。人们往往不满足于已有的定义,认为它未能概括或未能完全概括事物的本质规定,在有了新的本质性认识后,就会试图给出新的定义。在对复杂事物的认识过程中,每一个有价值的定义都是对其本质认识的一个里程碑。 文化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存在方式,与整个社会大系统在范围上相等同。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的人活动的范围就是文化涉及的范围,文化现象之复杂与难以定义自不待言。面对已有的众多“文化”定义,应该承认,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或层面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文化的本质,因而都有某种值得重视和肯定的价值。今天我们对文化本质的进一步认识,理所当然地应该从已有的各种“文化”定义开始。通过对已有各种“文化”定义的比较研究,人们发现,这些定义可以大致归入若干类别之中。 美国人类学家克拉克洪在《人类之镜》(1949)一书中,将文化依次界定为:(1)“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的总和”;(2)“个人从群体那里得到的社会遗产”;(3)“一种思维、情感和信仰的方式”;(4)“一种对行为的抽象”;(5)就人类学家而言,是一种关于一群人的实际行为方式的理论;(6)“一个汇集了学识的宝库”;(7)“一组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的标准化认知取向”;(8)“习得行为”;(9)“一种对行为进行规范性调控的机制”;(10)“一套调整与外界环境及他人的关系的技术”;(11)“一种历史的积淀物”;最后,他把文化比做一幅地图、一张滤网和一个矩阵。[2] 随后,克拉克洪和克罗伯在《文化:对其概念和定义的评述》(1952)中,把他们收集的世界著名学者关于文化的166条定义中的162条英文定义分为7组:(1)描述性的定义;(2)历史性的定义;(3)行为规范性的定义;(4)心理性的定义;(5)结构性的定义;(6)遗传性的定义;(7)不完整性的定义。克拉克洪认为,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方式系统,既包括显型方式又包括隐型方式;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3] 也就是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群体生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