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定义与人类的关系 根据词义的意思,遗产指一种继承关系。具体而言,根据某一个特定的继承关系从祖先那里获得遗留下的财产[1] (P15)。遗产的概念和解释源自于宗族和家族传袭制度和对财产的继承习俗,确定的成员在获得继承权时也被赋予相关的义务。这一原初性的概念至少包括以下三种要件和要素:1.遗留物。主要指人们所理解的、由上辈所留下的财产(先期为约定俗成,现代社会被法律加以规范)。2.继承原则。指由某一个特定的民族、部族、宗族、家族等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里所形成的认可性继承方式。比如在父系制社会里,一般由父系制血统为计算线索的男性继承原则。3.遗产的继承者在获得继承权的同时被赋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确保遗产在同一个宗族家族内部继承等。在人类学研究中,继承权与继嗣制度成为研究宗族的核心内容,或者毋宁说形成了一种既定的关系。简言之,遗产(heritage)就是一种继承(inheritance)关系。 理论上说,自从有了人类,“遗产”便已存在,并逐渐演变为一种制度。然而,“遗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近几十年中骤然扩大,特别到了20世纪下半叶,这一词汇的语义和价值迅速膨胀,成为国际合作、国家政治、政府宣言、决策依据、组织原则、行动纲领、评估体系和分析手段;最著名的当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72年颁布了《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各类遗产分类、评估以及保护措施等开始进入到国际性的立法程序(事实上少数国家早在19世纪就开始了对遗产的立法实践)。我国自1985年加入公约以来,迄今为止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已经达31个,列世界第3位。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认识、接受并有意识地保护那些“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些“无形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1.口头传说与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我国不仅把遗产保护作为未来国家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相关和相应的立法也在加速进行。 我们相信,任何一个文化与自然遗产,归根结底都属于人类智慧和劳动的结晶,都应该为全人类所共享。基于上述原则,有些原先属于某一个家族(如封建社会的皇家宫殿,陵墓)、教派(如一些教会的教堂)等“世界遗产遗址”,在“保护人类文明遗产”的前提下,这些遗产拥有继承权的个人、家族或团体,以转移、交换、捐赠、剥夺等形式将私人或家族的继承权移交给了国际组织或机构监管。而发生在阿富汗塔利班集团统治时期对阿国境内一些伟大宗教遗产的破坏事件更把“保持人类遗产”的目标与某一政治集团、阶级专制性统治之间危险、危害的可能性提到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急需讨论和亟待解决的议事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遗产具有普世价值和人类的共享关系。 我们相信,就像每一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一样,遗产也具有独一无二性。从当今国际舞台上公认的惯例来看,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基本的表述单位。所以,人类遗产的独特性首先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独特性。同样,就像国际上现行遗产申报规则中以“国家”为单位的申报程序那样,“民族国家”不啻为遗产的合法性代表主体。其功能首先是满足国家在立法和行政方面的特权。然而,需要同时指出的是,国家在行使其政治权力时必须意识到现代民族国家这一“想像共同体”本身的“有限性”[2] (P5)。在对待人类遗产的问题上,任何民族国家只具有立法上的保护权和行政上的管理权;没有破坏、践踏和滥用遗产的权利。所以,在世界遗产可能遭受破坏或面临破坏时,某一个民族国家不得以“不许干涉内政”为借口或理由。否则塔利班炸毁伟大宗教遗产的行为就有“名正言顺”的开脱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关注遗产的永久性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 我们相信,每一个社会成员同时具备多重隶属边界:个人的、家庭的、族群的、地域的、国家的等等;但最具有归属感的是自己的乡土家园。所以,遗产也就具有“家园生态”背景。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家园生态,诚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阐述的那样,中国乡土社会的单位是村落。那是“面对面的社群”,是“生于斯死于斯”的地方,也是“地方知识体系”成就之所。当然也构成了“遗产”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民众的生存之本和“命根”,是“地方动力”和“草根力量”的基本表述。然而,由传统的农业伦理所衍生出“家国天下”的帝国政治的影响,国家与地方的“二元关系”在权力格局中经常出现“失范”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治基础表现为契约性的“同意权力”;而国家政治基础表现为专制性的“横暴权力”[3] (P59—60)。这样的权力格局和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对遗产的两种负面效应:1.地方民众把遗产纯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任意处置。2.国家“横暴权力”的放任与滥用造成地方民众家园感弱化,对遗产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甚至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政治运动直接造成了对遗产的破坏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关注遗产与“地方/中央”权力格局的关系。 我们相信,每一个独特的遗产都具有环境的特色和自然优势。按照文化生态学的基本要理,人与环境的关系表现为平衡与适应。它有两个基本特征:对生态环境的保持、保障与保护以及在和谐基础上的创造行为。这也是生态发生学的“原旨”(生态学Ecology一词即源自希腊语Oikos,意指栖息地、居住环境)。所以,严格意义上的“遗产”都可以被认为是自然环境的生态性遗物、遗存和遗留。逻辑性的,任何值得保护的遗产也都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人们同时认识到“世界遗产是一种脆弱的、不可修复(不可再生)的资源,必须受到保护,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并留给后人享用”[4] (P1)。人类今天之所以还可以看到这么多的世界遗产,说明人类的先祖深谙个中道理,同时揭示了原始生态朴素的哲理:如果生存环境受到破坏,人们便无以依靠,无以依赖。从这个意义上说,遗产的生态表现为与自然的永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