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包括版权制度和版权产业两个层面。从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哪个层面都与其文化产业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从制度层面看,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版权制度的保护;从产业层面来看,美国的版权产业又是文化产业中的重要部分。可以这样认为,美国的版权产业是文化产业中的核心产业,而版权制度在对美国文化产业的作用方面也处于核心地位。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美国为了保护日益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不断加强国内外的版权保护,有效地促进了文化产业,特别是版权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美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产业,版权制度成为维护美国国际竞争优势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 一 一般而言,文化产业是指通过工业化和商品化方式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交换和传播。它是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主要目的是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广义的文化产业,是指除了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 美国的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部门按照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分类,包括核心产业和外围产业。核心版权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主要指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如报刊、图书出版业、电台和电视台广播业、录音节目制作及影视磁带出版业、电影制作、戏剧创作演出、广告业,还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等信息产业。外围产业又包括三类:第一类属于部分的版权产业,就是说有一部分物质产品是有版权的;第二类是发行类版权产业,是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店、音像制品出租店等;第三类是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用到或部分用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等产业。由此可见,版权产业在美国文化产业占有核心的地位。 近20年来,美国文化产业发展迅猛,仅从文化艺术业(包括表演艺术和艺术博物馆)、影视业、图书业和音乐唱片业几个行业的情况来看,都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成立以后,美国文化艺术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美国非营利性文化艺术产业每年直接或间接拉动的经济效益为369亿美元,提供130万个就业机会。据对表演艺术类的统计,全美共有演出经理公司千余个,哥伦比亚艺术家经理公司、ICM艺术家经理公司等大公司占据了主要的演出市场。美国有1200家艺术博物馆,其中以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华盛顿国家美术馆影响最大。美国艺术博物馆每年至少举办1200出大型展览。除了政府资助、企业赞助、捐赠等收入外,一些大博物馆举办的特别展览和巡回展览能够给它们带来巨额的收入。 美国影视业基本上被迪斯尼、索尼、米高梅、派拉蒙、20世纪福克斯、环球、华纳兄弟共七家大公司所瓜分。2000年,以上公司共拍摄84部故事片,平均每部投资达到8210万美元。同年,美国国内影院票房收入达到77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电影观众达到14.2亿人次。从全球市场范围看,美国影视产品已取得绝对优势地位。美国电影在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放映,现已占有欧洲票房收入的70%,在加拿大、拉丁美洲、大洋洲和亚洲,美国影片的优势地位也日趋明显。美国电视节目在世界125个主要市场播出,在欧洲电视播放的电影中,美国电影占70%以上,全球销售的各类影视录像制品大多数都是美国公司生产。据统计,1999年全球视听产品,包括影院票房、电视节目和家庭录像带,美国公司视听产品占57.6%。 美国现有图书出版社约1000家,主要包括大众类出版社、大学出版社和美国政府下属的少量专业性出版社,其中约20家大公司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美国音乐唱片业的主要参与者是唱片公司、制作人和音乐家。全美有约1000家唱片发行公司,主宰唱片业的主要是华纳兄弟公司、索尼音乐娱乐公司、BMG娱乐公司等十几家。2000年,全球音乐唱片市场总值是385亿美元,其中,美国市场所占份额为37%,达到了143亿美元;而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几大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比例依次为16.7%、7.6%、7.4%、5.5%。另据统计,由美国公司生产的音乐唱片已占世界音乐唱片消费总量的60%。 二 美国的版权制度是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版权制度始终以维护美国的文化产业的利益为制度安排的目标。1789年,美国宪法规定:“为了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各自的对其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次年,国会正式颁布了第一部统一的联邦版权法。美国的版权制度完全以保护本国的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利益为标准,所以版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鲜明的美国特有的实用主义色彩。早期美国的版权制度与代表当时世界水平的欧洲版权制度相比,是有条件的低水平的版权保护制度。不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而必须先登记注册然后保护,而且美国版权法规定只保护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人的财产权,不保护其精神权利。此外,美国长期实行版权保护的单边主义,一直不对外国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通过“印制条款”来阻止外国版权产品的流入,强化对本国的印刷业的保护。这项条款后来被移植到美国的版权法中,一直沿用到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