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地处波罗的海东岸南部第一个从原苏联中宣布独立的立陶宛,在1940年并入苏联前, 原本是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国家。1940年因苏德签订秘约,被划入苏联势力范围,从此便沿用苏联的那套一党统治、高度集权的僵硬政治体制。1990年3月11 日立陶宛率先宣布独立后,对政治体制改革采取激进方针。1992年10月28日经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确定其政治新体制:建国方针为“建立一个开放、公正、和睦的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国体定为“独立民主的共和国。”政治上大体实行趋同于西欧那种国家权力由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构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本文对立陶宛政治体制的历史变革、独立后新宪法所确定的政治新体制及特点、现行的国家政权、行政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选举制度和主要政党及国内政治状况等问题进行了叙述和剖析。 一、立陶宛政治体制的历史变革 回顾立陶宛历史上的政治体制,几经风云变幻,交替更换。其历史简况是:公元1240年成立统一的立陶宛大公国;自1385年后,立陶宛和波兰曾三次联合;1795年立陶宛逐步被沙俄吞并;十月革命后,1918年2月16日,立陶宛宣布独立;1918年12 月成立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19年8月苏维埃政权被推翻,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 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1939年8月,苏德签订秘约, 立陶宛被划入苏联势力范围,随即苏军于翌年6月进入立陶宛,推翻资产阶级政权, 恢复苏维埃政权;1940年7月21日成立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8月3 日加入苏联,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立陶宛被德国占领,德国战败后,立仍是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88年夏天立陶宛国内独立运动高涨,1990年3月11 日带头率先宣布脱离苏联恢复独立,其政治体制也随之再度变更。 由上可见,立陶宛的政治体制历史上几经更换和易帜。概括地说,在1940年被并入苏联前,立陶宛属于资产阶级共和国,实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并入苏联后, 则成为附属于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 一直到1990年宣布恢复独立前,其国体性质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它的政治制度(政体)是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作为一个隶属于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根据原苏联宪法规定,它虽是主权国家,但在有关疆界、政体、外交、国际、外贸等主要方面均无自主权可言,一切均基本听命于联盟中央。而苏联这套高度集权的僵硬政治体制最突出的弊病是:人民群众被排斥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之外;党的职能代替了国家和政府机构的职能;出现了个人独裁和个人迷信,党、国家和政府机构发生了官僚化;社会生活过分国家化,忽视个人和个人利益,等等。其结果是社会主义所应有的民主性质在相当程度上遭到破坏,甚至基本上丧失。虽然在苏联末期,立陶宛与其它加盟共和国一样,对过去几十年这套僵硬陈旧的政治体制进行一些改革(如实行公开性原则、允许社会主义多元论的存在,实行党政职务分开,用选举制代替委任制等),但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立陶宛根本无法改变本国国体和政体性质,直到1990年恢复独立后,始能彻底改变其政治体制。 二、独立后立陶宛的政治新体制及特点 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宣布独立。恢复独立后, 立陶宛的政治体制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0年3月至1992年10 月(新宪法出台前);第二阶段是1992年10月新宪法出台后。在独立初期两年半的时间里,虽然将其国家制度由“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改为共和国制,国名恢复1940年被并入苏联前的原国名“立陶宛共和国”,并恢复以前的黄、绿、红三色国旗和国徽,新选出的最高苏维埃废除了立陶宛加盟共和国宪法和在立陶宛领土上生效的原苏联法律,批准了以1938年立陶宛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立陶宛共和国临时基本法,并把2月16日定为立陶宛国家恢复日(国庆节)。但在独立初期, 其国家制度在形式上仍沿袭苏维埃制,仍沿用原先的最高苏维埃机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苏维埃仍存在,最高苏维埃主席是其国家元首。共和国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 1992年10月25日经全民公决(在10月13日先经最高苏维埃通过),正式通过立陶宛恢复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新宪法于11月2 日生效)〔1〕,确定了立陶宛现行政治新体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新宪法规定, 立陶宛在国家权力体制上实行总统制。 这部宪法除序言部分外,共分15章154条款,包括立陶宛国家、 人和国家、社会和国家、国民经济和劳动、议会、总统、政府、宪法法院、法院、地方自治和管理、财政和国家预算、国家审计、外交政策和国防、宪法修改和最后条款等〔2〕。宪法序言中把“建立一个开放、 公开与和睦的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定为其建国方针。在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方面,立陶宛新宪法主要作以下规定: 立陶宛是一个独立的民主共和国,由人民缔造,主权属于人民(立宪法第1章第1、2条); 人民直接地或通过他们民主选举的代表行使属于他们的最高权力(宪法第1章第4条); 国家权力由议会、总统、政府和司法机构分别行使,政权机构的权力由宪法规定,权力机制服务于人民(宪法第5条); 有关国家生活和人民的最重要的问题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全民公决由议会宣布,如果有不少于30万选民的要求,就可进行全民公决(宪法第9条); 立陶宛国家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边界只有依照议会五分之四议员批准通过的国际条约才可变更(宪法第10条); 立陶宛语是立陶宛国语(宪法第14条); 国旗是黄、绿、红三色旗。国微是以红色为背景的白色骑士(宪法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