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性的人权之争已经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对当今人权之争的由来与实质以及人权何以能够被某些西方国家当作实现其国际战略的工具问题作一具体的评析。 一 人权成为一个世界之争的问题,成为被人利用的某种战略工具,这是人权理论和国际政治长期演变的结果。 人权理论发端于近代西方。作为与神的陨落和人的发现,与商品经济和竞争机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全面引进,与反对专制主义斗争等历史过程相适应的一种理论,它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 人权理论的第一个形态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论。它认为,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或者是与生俱来的,即自然赋予的,或者是神所赋予的,都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历史上格老修斯、洛克、卢梭、弥尔顿等等都为此作过大量的论证。尤其是第一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书——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都确认了这种理论。《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指出:“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和剥夺的”。(《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第270页)《独立宣言》也指出:“人人生而平等, 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同上,第272页)《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认为,“在权利方面, 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同上,第296页) 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论证人权,带有特定时代的色彩。它虽缺乏实证基础,但是在大多西方思想家看来,它代表着一种价值追求。第一,它突出了人权的至上性和神圣性。一般说来,许多西方思想家都习惯于把法划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代表着法的应然状态,实在法则是法的实然状态。自然法虽然并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但往往被视为实在法的标准。合乎理性的实在法应该是自然法原则的体现。因此,西方向来有所谓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系统。这样把人权首先视为自然法的范畴,实际上就把它看作不仅是任何法律都不可剥夺的,而且是法律应该加以充分体现和保障的内容,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它为政治行为确立了最高的道德标准。在许多西方思想家看来,否定自然法必定导致相对主义的价值观,这就有可能为专制主义以及其它践踏人权的不道德行为提供种种道德依据。把人权归之于自然法的范畴,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就有可能为人类的行为确立一个共同的道德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尊重人权,维护人权,人们的行为才是合乎理性的和合乎神意的,因而才是正义的。多数西方思想家崇尚天赋人权理论,原因也许就在于此。第三,它为资产阶级在革命中反对专制主义,乃至争取民族独立提供了理论支持。既然人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合乎逻辑的结论自然是所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同上,第296页)同时, 既然人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且是不可转让的,那么,人民主权原则也就被当作合理的推定而被确立起来。正是基于这种理论,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同上,第272 页)“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奉行着那一个目标,显然是企图把人民抑压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那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同上, 第273页)可以说,近代西方社会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乃至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大都依据于这种理论解释。美国反对英国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是如此,法国推翻封建王朝的斗争也是如此。这说明,人权理论在历史上确实有着非常革命的作用。 然而,这种人权理论的积极作用并不能掩盖其自身的弱点,特别是它在学理上所固有的形而上性质,无法提供人权基础的实证说明。这使它在实证主义的法学理论和法的历史学派思潮的巨大冲击面前,几乎处于被抛弃的境地。“天赋人权论”被斥为谬误,甚至被边沁斥之为“无父之子”。边沁还驳斥“人权论”所谓追求幸福是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的观点,指出,“如果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为什么要限制窃贼通过偷窃而获得幸福呢?为什么禁止谋杀者通过杀人获得幸福?又为什么要限制叛乱分子通过暴乱获得幸福呢?”法国的社会学法学家狄骥也从他的社会联带关系理论出发,认为个人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手段,个人仅仅是社会有机体这个大机器的一个齿轮。我们每个人存在的意义仅仅在于社会建设事业中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个人根本不具有任何“主观的权利”。这些思想近乎作出了否定个人权利的结论。 进入20世纪以后,人权论的命运出现了新的转机。人类两度惨遭战祸,几千万人无辜丧生的沉重现实引起了许多思想家的反思。他们普遍认为,导致大战发生的原因虽然复杂,但是,大战中所发生的滥杀无辜、灭绝种族等等,则是人权观念泯灭和人类行为丧失共同的价值标准所带来的恶果。因此,必须重新高扬人权的旗帜,重新确立个人人权的神圣性和不可剥夺性。这样,人们再一次把关注的眼光投向人权论,特别是以革新了的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论。雅克·马利坦就是复兴这种人权论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人权的理性基础就是自然法,但是这种自然法不应像以往的思想家那样规定。自然法既是人类本性所要求的理想的东西,又是随着人的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的发展而发展的东西。由此出发,他认为人权在新的条件下,应该包括和反映新的内容,它不仅包括人作为人格主体和公民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作为社会的生产、工作和消费者的社会权利。 对西方许多思想家来说,再度提出人权特别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其主观愿望在于确立人类的共同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以反对法西斯和确保人作为完整主体的广泛权利。事实上,它不仅对于扩大人权概念的内涵,而且对于促成国际社会重视人权状况的改善,开始人权问题的国际化走向,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国际社会的一系列重要的人权约法,就是在这种思潮的推动下作出和签署的。 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格局的变化,东西方对峙和“冷战”的开始,无情地把道德价值的东西抛到从属于各国国际战略的地位。这种状况极大地限制了复兴人权思潮的积极意义,它不仅使得许多人权倡导者的善良愿望在相当程度上化为泡影,而且往往走向它的反面,人权日益明显地被某些西方强国当作冷战的工具和在世界范围推行霸权、实现其国际战略的借口。1966年美国前副国务卿戴维·D ·纽瑟姆在《人权外交》一书中指出:“在当今时代,政府应要求外交官为民众的权利对别国进行干预。通过这些行动同有关国家的反对组织、反对派取得接触,以获取有关这个国家局势的情报。”(同上,第292—293页)这实际上是所谓“人权外交”的功利目的的剖白。进入80年代,人权更是被当作对“共产党国家”进行不战而胜战略的“一手好牌”。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在《大失败》一书中作了绝好的说明,他认为人权是“促使共产党国家逐步向民主政治过渡的具有远见卓识的战略选择”,“倡导尊重人权影响巨大,意义深远,可加速共产主义衰亡的进程。人权是现今时代最有吸引力的政治观念。西方大声疾呼尊重人权,已使所有共产党国家处于守势。”他又说,“号召尊重人权不仅已使现有的共产党国家处于守势;而且从全球看,还使民主国家与共产党国家划清了界线。应使世界人民的视线集中到共产党国家剥夺公民自由、侵犯个人权益、没有健全的法制、对大众媒介和经济生活进行严格政治控制等方面。”“积极宣传尊重人权,还为更直接地进行争取民主的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活动有助于使独立性越来越大、政治色彩日益浓厚的民众社会在现存的共产主义制度下,不断成长壮大。一个独立的民众社会的出现,就等于社会从共产党统治下最终解放出来的开端。”(布热津斯基:《大失败》,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303—304页)说穿了,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来说,在世界范围倡导人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人权自身,而在于人权以外的战略目标。这就大大地降低了人权的价值意义,人权这一曾经令人激动不已的理念在此失却了它的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