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冲绳县知事大田昌秀拒绝执行日本首相下达的关于代办驻冲绳美军征用土地的手续的命令,双方出现激烈争执,并闹上了法庭。法院于28日判决国家一方获胜,但矛盾远远谈不上解决。 冲绳美军基地问题不是最近才出现的,而是战后日本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1945年8月,根据《波茨坦宣言》, 冲绳等被划出了日本主权之外,成为美国单独占领的地区。1952年4月28日, 日美实施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有关该条约实施细节的《日美行政协定》,规定美国可以在日本国内任何地方无限制地设置陆海空军基地;在基地内外,美国军人、军队文职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享有治外法权等。据此,府中、横须贺、佐世保以及冲绳等地,均被无限期地置于美军的统治之下。尤其是冲绳,美军的设施达120余处,驻军及家属达10 万余名,军用地面积约300平方公里,成为美国在远东最大的军队集散地、 训练场、武器库和导弹发射基地,极大地损害了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1960年6月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签订,以及1972年5月冲绳回归日本,虽对驻日美军的特权等有所限制,但冲绳作为美国军事基地的地位没有变化。 综上所述,冲绳美军基地的形成以及现状似乎都是有法律(日美双边条约与协定)根据的。但是深入分析,就可以看得很清楚,无论是这些法律的出台还是修改, 都只服从于战后日美双方的政治目的。 早在1945年9月, 美国就宣称占领日本的目的是要将日本变成对美国无害的附属国。1952年,美国在排除了中国、印度、缅甸、越南(日本侵略的主要受害国)等的情况下,不顾日本人民的意愿,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日美行政协定》作为“搭卖品”,与日本进行媾和,达到了单独控制日本的政治目的。这在法理上是违背《波茨坦宣言》、《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同时,在日本成为主权国家以后,美国仍将军队驻扎在日本,将核武器等储存在冲绳,这也是违反主权属于国民、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以及放弃战争、谋求正义与和平的1946年日本国宪法的宗旨的。因此,日美双方就冲绳美军基地所达成的各个条约和协定,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事实上则既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又违背了日本国内法的基本精神。如果说桥本首相执行的是日本的现行法的话,那么,大田知事的行为无疑代表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从冲绳美军基地建立伊始,冲绳人民就为此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1956年至1958年,爆发了冲绳县民反对美军强租土地的斗争;1960年1月,爆发了要求归还冲绳的鹿儿岛—东京国民步行大示威。因此, 这一次冲绳县知事大田昌秀敢于公开和首相对抗,事实上是冲绳人民数十年正义斗争传统的继续。按照日本法律规定,知事既对地方负责,也对中央政府负责。如果知事不能处理法律规定的行政事务时,首相有权加以撤换或向法院起诉,求得法院的裁决。然而,冲绳美军基地纠纷不仅仅是法律,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尽管法院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判决首相胜诉,但是考虑到频繁发生的与驻日美军有关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侵害了受宪法保护的居民的“和平生存权”,这个判决只能使围绕冲绳美军基地的斗争暂时告一段落,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