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9-0033-07 一、国际秩序的含义和价值取向 国际秩序是国际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虽然学术界尚未就这一概念达成共同认可的定义,但大体上看,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的国际秩序定义侧重于国际关系的内在控制机制,是指得到国际社会成员认可和遵循的规则体系或制度安排。例如,美国著名学者奥兰·R·扬(Oran R.Young)把国际秩序界定为“管理国际社会所有(或几乎所有)成员的多领域具体事物的广泛的制度框架”。[1](P13)广义的国际秩序定义大多侧重于理想的国际关系模式所要求或表现出的稳定、有序的外在形态。在此方面有三个较有代表性的表述:一是将其定义为“国际社会成员相互共存的最低条件”①;二是将其定义为“国家间关系处于和睦状态的一种理想化模式,国家间友好共处的重要条件和合理解决争端和冲突、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的一种有序状态”;[2](P109、188)三是将其定义为“促进国家社会或称国际社会的基本的、主要的或普遍的目标的国际行为模式”。[3](P8、16) 以上两类定义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揭示了国际秩序的内涵和本质特征,也说明国际秩序是一个具有鲜明的规范和功能特性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是指国际秩序通过确立一定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向行为体指明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从而对其行为和交往方式施加限定,维持国际体系的稳定和国际关系的有序运行。所谓功能性是指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服务于行为体的一定需要。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在定义国际秩序时特别强调其功能性和目的性。在他看来,任何一种社会秩序都需要追求一些基本的、主要的或普遍的目标,而秩序的功能就在于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这些目标包括:(1)确保生命不受暴力侵害;(2)确保承诺得到信守或是协议得到履行;(3)确保所有权稳定和不被剥夺。具体到国际社会,这些目标就是:(1)维持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存在;(2)维护各国的独立或外部主权;(3)维护国际和平;(4)促使国际承诺得到遵守或是国际协议得到履行。[3](P4-5、16-19) 国际秩序的规范性、功能性和目的性决定了国际秩序不仅是一种实际的或可能的国际生活状态,更是一个寄托着国际社会成员期望的价值体系,具有追求和平、稳定、安全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即是说,无论是作为国家间和谐共处的必要条件,还是作为国际关系的有序状态或模式,国际秩序都必须向国际社会成员提供和平、稳定、安全和正义这四项基本的保障。和平和稳定是国际体系赖以维持和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安全是国际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求;正义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平等交往和社会价值公平分配的根本保障。由此可见,这四项价值对于理想的国际秩序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彼此之间虽然含义各不相同,但却必须相提并论,是一种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秩序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无论学界还是政界远没有达成普遍一致的观点,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争论和斗争持续不断。争执的焦点集中在“正义”这一点上,即秩序是否应该体现正义价值,或者说,秩序与正义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大体看,在此问题上存在着三派观点:一派是保守主义或称正统主义。该派观点从国家间“相互共存的最低条件”这一定义出发,把秩序的目标仅仅限定在生存和共处(亦即和平、稳定和安全)这一方面,认为秩序与正义是彼此冲突、不可调和的,秩序应该优先于正义,正义只是居于第二位的价值,追求正义只会对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造成危害,因而主张国际社会只需关注和平、稳定和安全问题。另一派是革命主义或称激进主义。该派观点和前者一样也认为秩序与正义是彼此冲突、不可调和的,但不同的是,认为正义是最高价值,正义应该优先于秩序,其口号是“即使世界灭亡,也要让正义得到伸张”。第三派是自由主义或称改良主义,认为秩序与正义并不必然是冲突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调和的可能性,并且主张把匡扶正义作为改善国际秩序的真正手段①。 第一种观点把正义同秩序割裂开来,并将其排斥在国际秩序的价值取向之外。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则是十分有害的。第二种观点在强调正义的同时忽略了和平和稳定等价值的必要性,甚至主张不惜以牺牲和平和稳定为代价来追求正义,这显然过于偏激,有违于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题,因而也是不可取的。第三种观点既强调正义也强调和平稳定,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共同推进,这无疑是合理和明智的选择。不过,对这三种观点如此简单化地作出评判似乎缺乏说服力。要想理解其中的深刻道理,还需要从正义的内涵、意义及其与和平、稳定和安全等价值的关系入手加以分析。 二、正义价值在国际秩序中的意义 (一)正义是国际秩序的道德法则 正义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其基本含义是公正、合理,而能否达到公正、合理,则取决于社会成员之间能否实现平等和均衡。因此正义从内容上看又包括平等正义和均衡正义两个方面。平等正义是指无差别地对待在能力、需要或其他方面有差别的人或集团,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理由在于,他们尽管在某些方面不等,但在另一些方面是或被认为是相等的,应有与之相关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均衡正义是指有差别地对待在能力、需要或其他方面有差别的人或集团,赋予他们为实现社会价值公正分配所需有的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最重要的是社会价值公正分配这一目的,而这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充分尊重和实现所有人或集团的内在目的性价值。[4](P88-89)正义的这两个方面内容在国际关系领域分别体现为国家间平等正义和国家间均衡正义。国家间平等正义,或曰国际平等正义,意味着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应平等地享有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内外政策自主等各项权利,同时也应平等地承担不破坏别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的义务。国家间均衡正义,或曰国际均衡正义,即为了国际社会中安全、自由、财富、尊严和发展机会等基本价值的公正分配,而赋予强国与弱国、富国与穷国、发达民族与欠发达民族在某些方面不等的权利和义务。这在政治上意味着例如侧重维护弱国的主权,增加其参与决定世界事务的权利,并且为此相应地限制强国特别是一流强国的权利;在经济上意味着例如在贸易条件、资源开发、投资分配、劳力流动、技术转让等方面给予穷国充分的优惠权利,并且规定富国必须承担援助穷国的足够义务;在文化上意味着例如保护和弘扬欠发达民族的传统文化精华,支持其文化和教育发展,限制发达民族在此方面的支配性影响和传媒优势。[4](P100)由此可见,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一切公正、合理的人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法则。虽然对外政策是否应该包含道德因素在不同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但是,和谐、有序的国际关系模式必须依靠道德规范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个不讲道德的国内社会只能是一个丛林法则盛行的社会。同理,一个不受道德约束的国际社会只能是一个扶强抑弱、劫贫济富的社会。这样的社会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持和平与稳定,但是由于它背离了国际平等正义和均衡正义的原则,因此也就不可能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对于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所造就的稳定与和平只能是片面的,也很难“长久地”维持下去,因为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不正义不仅是孕育国内社会冲突和动乱的温床,也是引发国际社会争端和动荡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