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6)09-0029-07 20世纪末,国际关系理论界出现了新的争论,开始对国际关系的本体论进行反思,在元理论上基本形成了理性主义和反思主义或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的分类法。①不过,这种分类标签很明显地带有美国国际关系学科的“霸权”色彩,呈现的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学术演进方向。不论是理性主义还是建构主义,其理论资源主要来自于美国本土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学科。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关系学科共同体内出现了对国际关系还是一门美国的社会科学命题的疑问。②这种疑问不只是表达了对美国国关学科强势话语的不满,更重要的是这后面所存在的关于国际关系的理解,他们看待国际关系的方式与美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我们现在常常提到的“英国学派”。如果我们进一步放宽视野,就会发现在国际关系学科的舞台上,德国国际关系学科或者“德国队”已异军突起,③构成了国际关系学科共同体内的一道风景。④他们主要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基础,解析国际政治的动力和世界舞台上不同行为体特别是国家行为体的行为。他们把交往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学科中来,确立了自己观察世界政治的独特视角,丰富了对国际政治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拟对以德国学派为主的交往理论和世界政治的研究进行初步的分析。⑤ 一 国际政治行为分析的三种逻辑 交往理论进入到国际关系学科是和建构主义的兴起密切相关的。虽然对建构主义的定义在国际关系学界存在着分歧,但对理性主义理论的批判和质疑是共同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建构主义和其他地区的建构主义特别是与欧洲的建构主义有着明显的差异,而德国是欧洲建构主义的重要代表。应该说,德国学者在建构主义的发展方面有其独特的贡献。克拉托齐威尔(Friedrich Kratochwil)就是其中的典型,在建构主义领域独树一帜。⑥早在1994年,德国国际关系学界就展开了激烈的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辩论。争论的核心是理性主义理论是否能解释国家间的合作,这里的理性是指一种作为理想类型的工具理性。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是从工具理性出发来理解国家行为。工具理性是指行为体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其偏好是既定的,行动者在约束条件下能够通过目的-手段计算,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建构主义质疑的恰恰是理性主义所认为的理所当然的东西,即偏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内生于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建构主义指责理性主义忽视交往、语言的作用。⑦当时争论的问题具有明显的德国特性。它主要围绕推论的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和论证的逻辑(logic of arguing)展开,或者说是围绕讨价还价(bargaining)与论证(arguing)来进行,而美国的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争论表现在适当性逻辑与推论逻辑,从而在理论上形成了托马斯·瑞斯 (Thomas Risse)所指出的对行为体行为解释的三角关系:即推论逻辑、适当性逻辑和论证逻辑彼此之间的关系。⑧ 按照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的研究,行为体的行动受两种逻辑支配,即推论逻辑和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⑨推论逻辑由行为体驱动,行为体对目的-手段进行计算,设计出效用最大化战略。政治行为体的行为被看成是把个体的偏好整合到集体行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借助于讨价还价、谈判、建立联盟和交换等方式及程序来实现。制度和社会不过是行为体彼此博弈,实现个体目的的结果。规范和惯例只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行为体在做出行为时,要问的问题是“我如何得到我想要的东西”。这是一种战略行动,即行动者利用机会和权力来实现先定的目标。 适当性逻辑以规则、规范和认同为基础,行动者对目的的追求是认同而不是利益、与规则的选择而不是与个体的理性预期联系在一起。适当性逻辑也是个体行动的逻辑。不过,它与推论逻辑的区别在于如何对待行动和社会的关系上。推论逻辑把国际体系看成是互动的、自利的行为体追求效用的结果,偏好被认为是给定的。适当性的逻辑则认为政治行为体的行为是与规则和实践相一致的。这些规则和实践是由社会建构的,并且是众所周知和普遍接受的。国际社会被认为是规则遵守者和角色扮演者赞成的共同体。规则具有规定性和构成性的特点,是由社会互动塑造的。社会结构的规范控制行动者所要考虑和采取的行动,它们所代表的价值及其规定的角色引导行为。行为体做出行为时要问的问题是“这是什么情形”。这是一种规范引导的行为,即行动者习惯性地坚持先定的价值。 与适当性逻辑已经预设规范共识的存在、行为者的行为受到其引导的理解不同,论证逻辑描述的是这样的情形:行动者在集体交往过程中,试图想弄清楚它们关于世界因果的假定是否正确;适当性行为的规范是否站得住脚,在既定的情形下哪种规范适用。论证意味着行动者试图挑战任何因果和规范陈述中所固有的有效性宣称(validity claims),寻求对情形和规范辩护理解的交往共识。论证逻辑通过言语表达出来,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论证言语作为一种过程是使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作为程序是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论证,并最终达成合理共识;作为结果是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这三者在论证中是不可分离的。⑩论证逻辑意味着话语的参与者乐于接受较佳的论证(better argument),权力和社会等级关系退到幕后。论证行为和战略互动虽然都是目标引导的,但论证行动的目标不是获得固定的偏好,而是寻求理性的共识(reasoned consensus)。行动者的偏好、利益以及对情形的感知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要接受话语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行动者可以改变自己的世界观和利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