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教极端主义的涵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宗教极端主义”这一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金宜久先生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概念,可以理解为‘宗教的极端主义,或宗教中的极端主义’,指宗教中含有极端主义的成分或因素,是宗教性的极端主义”。或者是“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即“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动的极端主义”①。吴云贵先生则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个泛称。它所指的是各种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②。还有学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与宗教有密切联系的极端主义。它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绝对化的观点来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煽动宗教狂热。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指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第二种是指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或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③。 这些学者对“宗教极端主义”概念的表述尽管各不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是相似的。根据他们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概念的内涵至少包括下面4层:第一,它是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倾向,属于宗教范畴;第二,它是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属于政治范畴;第三,宗教极端主义不是某一特定宗教的固有现象,任何一种宗教都存在极端主义;第四,它是一种与宗教有关的极端主义,而不是其他别的极端主义,但又不等同于宗教。 从第一层涵义上讲,宗教极端主义的动机、目的都没有离开宗教的属性,持有这种倾向的群体所从事的仍是宗教范畴内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轻;从第二层涵义上看,宗教极端主义的动机和目的已不具有宗教属性,从事的是非宗教的社会政治活动,他们与宗教的关联,只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冠以宗教的名义,藉以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对当今国际政治产生重大影响的正是这一类“宗教极端主义”,本文涉及的也是这一类宗教极端主义。在此涵义上,我们可以把宗教极端主义视作一种以激进行动为外形,以反社会、反政府为内核的政治现象。 宗教极端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或者宗教极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恐怖主义三者相纠合,致使宗教极端主义的外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比如,宗教极端势力采用恐怖手段就成为恐怖主义化的宗教极端主义,或宗教恐怖主义④。 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政治化的产物。宗教政治化指宗教思想和宗教行为的政治化,具体表现为“信仰的政治化,主张的意识形态化,组织形式的团体化,活动方式的诡秘化。”那些持有极端主张并从事极端活动的个人或集团从极端的方面阐述其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并伴之以相应的极端行为,其结果,宗教思想变成政治意识形态,进而在其指导下,从事有预谋的、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成为宗教极端主义⑤。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文语境中“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泛称,在实际应用中它与“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宗教极端活动”、“宗教极端势力”、“宗教极端组织”和“宗教极端分子”等概念常常混用,细分起来,“宗教极端主义思潮”指的是用偏执、无限扩大化、极端片面和绝对化的观点来诠释宗教的信仰体系的思想倾向;“宗教极端活动”指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潮的活动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宗教极端势力”是对从事宗教极端活动的具体个人和团体的统称,是一个集合概念;“宗教极端组织”是指宗教极端势力组成的团伙或若干个团伙的集合;“宗教极端分子”是指进行宗教极端活动的个人⑥。 二 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涵义 根据上述对“宗教极端主义”概念的阐述,结合伊斯兰教的特点,并分析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发展特点,我们对“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概念可以做以下阐释:伊斯兰极端主义是在伊斯兰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是伊斯兰教政治化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它以伊斯兰教为旗帜,以穆斯林极端分子组成的社团或组织为基础,以极端的手段达到其净化信仰、净化宗教、排除异己、确立正信以及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下的“伊斯兰国家”和“伊斯兰社会”的政治思潮和社会行为。其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它是打着伊斯兰教旗号的宗教极端主义,本质上属于政治范畴;第二,它是一种社会—政治思潮,是当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极端形式;第三,它是一种社会—政治运动,其目的是通过传播极端思想采取包括暴力在内的极端手段,重建“哈里发国家”,使社会生活全面伊斯兰化;第四,它是一种与伊斯兰教有关的极端主义,而不是其他宗教极端主义。伊斯兰极端主义不仅在思想上与伊斯兰教主张的六大信仰完全不同,而且在社会行为、政治行为上与伊斯兰教教义有根本区别。其基本宗旨是:建立完全由伊斯兰教法统治的、政教合一的神权制度,通过鼓吹“圣战”或恐怖主义来建立神权统治的国家⑦。 伊斯兰极端主义的产生与当代伊斯兰复兴分不开。在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内部一直明显的存在两种不同的潮流和派别。人数众多的主流派,如埃及、约旦和苏丹等国的“穆斯林兄弟会”、巴基斯坦的“伊斯兰促进会”等,被称为“温和派”。它们属于公开的、合法的宗教政党或群众团体,主张以合法的、渐进的方式,实现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的“伊斯兰化”,号召建立一个以“真主之法度”(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名副其实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社会和伊斯兰秩序。另一派是所谓的“激进派”,即崇尚暴力的极端主义派别组织。其人数虽较少,但以“行动主义”著称,能量和影响较大。他们认为,以暴力手段推翻不义的统治者,才是改变伊斯兰国家困境的唯一出路。但他们也不放弃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一旦合法渠道被堵塞,便诉诸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