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说史上考察,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由货币经济学在分析货币的价值时最早使用的。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率先将交易成本的概念应用于制度分析,由此引发了现代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革命”。从20世纪70年代起,交易成本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不但在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中,而且在政治学等其他学科领域中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经过多年的发展,交易成本政治学(Transaction-Cost Politics,TCP)现在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文献。① 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国际关系研究已经引入交易成本研究路径来解释既有理论所无法解释的某些经验现象,并且积累了一批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理论文献。这些文献分别涉及超国家结构、贸易自由化、殖民主义、安全合作和正式国际组织等问题。② 但是在既有的理论文献中,几乎所有学者都是把交易成本作为现成的概念加以运用,而没有认真讨论交易成本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转移到国际关系研究中所面临的特殊难题及其解决途径,因而在立论的概念基础上还不牢靠。如何在概念上界定国家间交易成本,显然是一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基础性工作。本文关于国家间交易成本概念的思辨,顺次沿着以下三个问题展开:第一,什么是国家间交易?第二,国家间交易何以可能?第三,国家间交易为什么会付出成本? 一 什么是国家间交易? 在国际关系理论文献中,“交易”作为一个特有概念的使用频率明显低于“合作”、“冲突”、“竞争”、“和平”、“战争”等其他表达国际互动的概念。在专门探讨国际交易的有限理论文献中,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关于“交易分析”的著述最为引人注目。多伊奇认为,随着计算机在美国学术界的应用,世界各国的大量统计数据具有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邮递、旅游、留学、移民、书籍、新闻、电讯和航空器等国际移动的数据资料反映了成千上万的个人所做出的决定的总和,显示了不同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程度。外交往来、条约、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技术支持、官方援助和文化交流等数据资料则反映了政治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显示了政府间联系的程度。此外,有关国家特点的数据资料,如有关国内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的情况,虽然不属于交易的范围,但是显示了不同国家的相似性程度。③ 在此基础上,布鲁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等学者进一步发展了对国际交易的研究。他们运用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的方法确定了具有相关性的若干变量,然后根据这些变量分析处在不同区域中的几组国家以考察这些区域所具有的一体化特征。④ 卡尔·多伊奇所开辟的“交易分析”对当时的一体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这种分析路径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大多数数据是一个国家与世界上其他所有国家交换的总体数据,而不是两个国家相互交换的具体数据。又如,这种“交易分析”没有提供基本的理论或方法来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模式。⑤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多伊奇的“交易分析”并没有为国家间交易提供一个具有理论价值的概念框架,而且在社会间联系和政府间联系之间着重强调社会间联系的作用,因而不可能为我们对国家间交易的概念探讨提供直接的基础。 事实上,自亚当·斯密讨论“分工的原由”开始,“交易”作为一个概念在经济学中就得到了广泛运用。斯密认为,产生诸多利益的分工并非人类智慧的结果,而是一种人类倾向缓慢进化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⑥ 斯密指出了交易的一般涵义,“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⑦ 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约翰·康芒斯(John Commons)对“交易”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抽象。康芒斯认为,交易包含“冲突、依存和秩序”三项原则,是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取决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因此,这些权利的转移,必须按着社会的业务规则先在有关方面之间谈判,然后劳动才能生产,或者消费者才能消费,或者商品才会实际交给其他的人”。⑧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科斯拒绝了旧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但是接受了康芒斯把交易解释为权利让渡的思想。例如,他指出,从表面上看,“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实际上,他们是在“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力”。⑨ 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位代表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则明确表示赞同康芒斯把交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主张。⑩ 经济学家从千姿百态的各种交易现象中抽离出了交易最一般的属性,即权利让渡,或者用康芒斯的话讲,“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11) 这种把交易的实质定位为权利让渡的思想,把交易的概念一般化了。作为一种特定领域中的交易关系,国家间交易应该具有交易的最一般属性,其实质在于国家权利的让渡。那么,对国家间交易的这种定位是否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内核相一致呢?或者说,我们能否从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命题出发推导出国家间权利让渡的可能性呢?对于国家间交易成本的概念阐释而言,探究这样的问题是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只有当国家间交易的概念既具有交易的一般属性又合乎国家间互动的基本逻辑时,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才可能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