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386(2005)—0043—07 国际关系的建构主义学者已经把规范和规范问题作为研究的核心要素之一,他们对规范日趋精确的界定也使人们对其形成较为准确和统一的认识。建构主义的研究成果表明,规范是“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适当行为的准则。……政治学中的建构主义称之为规范的概念与社会学称之为“制度”的概念实际上是同样的行为准则。……根据社会学理论,“规范”和“制度”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聚合性问题:规范指的是单独的行为准则,而制度强调的是诸多行为准则的组合与汇聚(即:“一组实践活动和准则”)。”[1](P251) 这意味着,制度实际上是规范的一种组合和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制度实际上是规范的一种。 但是,在建构主义进入国际关系的理论视野之前,国际关系的三大理论流派:理想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都分别对规范问题进行过不同的论述和分析。对三大流派关于规范问题的研究进行回顾,有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规范研究的发展脉络。下面将先简单回顾一下建构主义研究的先驱者之一克拉托切维尔(Kratochwil)从思想渊源上对三大流派关于规范问题论述的独特解释,然后依次梳理一战以后三大流派对规范问题的不同观点。 一、克拉托切维尔解读下的“三大主义” 作为建构主义研究的先驱者之一,克拉托切维尔在其《规则、规范与决策》一书中,对规范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总结和分析,并将规范研究的思想渊源,分别沿着他所理解的功利主义、现实主义、理想主义追溯到休谟(Hume)、霍布斯(Hobbes)和涂尔干(Durkheim)等人[2](P97)。显然,克拉托切维尔的解读明显地体现了建构主义学者的学术倾向。 克拉托切维尔认为,休谟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休谟根据行为体的自利性和有限的利他性(generosity)解释社会,行为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进行合作”,为此,他们需要“人为的美德”,即“或依照普遍的道德准则行事,或倾向于遵循之”。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体的“一定认知利益赋予一定的规则以规定性地位”,同时,规范所涉及的对象的“显著性”(salience或prominence)又加强了规范的规定性力量。至于对于不平等规范的遵守,休谟认为“规则作为一种常规秩序,能够通过增加不遵守的成本而大大降低(遵守的)交易成本”得到解释[2](P102—103)。很明显, 这是一种典型的对于规范问题的功利主义解释。至于权力与规范的关系,克拉托切维尔则没有在其追述中提及。 至于霍布斯,克拉托切维尔认为,在这位“现实主义者”宣称的强制性权力的背后,他提出了“更加精细和复杂的规范和制度理论”,“首先,霍布斯看来明白,主权者的命令是实现社会秩序的成本极高的方式。恰恰是这种成本使得规则被设计出来以克服之(在此处,根据原作者的意思,“规则”是指契约(covenant)及其制度措施,如“利维坦”[2](P113))。在至少一个他使用的例子中,这种非个人的和主体间规则引导行动的问题变得比较明显。”克拉托切维尔反对将霍布斯解读为认为互动的成功来自于主权者的强制性权力的“传统结构现实主义”观点,认为霍布斯强调订立契约和建立第三方制度措施,并对“信任”、“义务”、“合理性”等内容进行了认真论述。这说明,霍布斯更加关注的是权力支持下的规范因素,而不仅仅是强制性权力,“霍布斯更对因共同意义的话语和恰当的信仰、包括官方宣传的宗教的建立而受到调节的主权者的潜在性存在感兴趣,而不是对强制力及其使用感兴趣”[2](P113—114)。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霍布斯强调的是权力还是基于权力支持的规范,其所主张的内在逻辑与休谟相似,仍是理性主义的“成本—收益”的功利计算。 对于“理想主义”者的涂尔干,克拉托切维尔认为,涂尔干通过指出扩展了的“自我”的重要性和经由意识活动和交流行动而建立的情感联系,深化了我们对“为什么会遵守承诺”这一问题的理解。“仪式不仅以一种引人注意的方式唤起人们对于关系的关注,从而把人们联系在一起,它还通过包含社会关切扩展‘自我’而赋予社会互动以意义。……交流行动,当原始社会的仪式性亲密关系受到压力时就会发生变化,建立起一个概念结构,在这一概念结构内,作为引导行动的机制存在的规范的力量可以经由推论而得以确认。”这意味着,“涂尔干将规范问题和引导行动的规则放在社会事实的背景下进行讨论,个体行为体将其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加以体验。”这样,“制裁就不再仅仅是由霍布斯的主权者(通过权力)发出的、对与一定行为相联系的惩罚,他还因此改变了个体的功利计算。”[2](P220) 这就是作为建构主义学者的克拉托切维尔对其所谓的“理想主义”者涂尔干的解读。显然,根据克拉托切维尔的解释,涂尔干不仅远离了传统的权力分析,也不再仅仅考虑权力通过功利计算对行动的驱动,而是直接论及了权力支持下的规范对利益(乃至身份)的再建构,即主权者通过权力作用,最终使得行为体的利益认知发生了改变。这不仅直接触及了建构主义的核心,体现出与理性主义的明显不同,也暗示了权力作用可以改变行为体利益认知的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