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研究中,存在着所谓的国际关系研究方法和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的争论。国际关系研究方法关注的是国家行为体(欧盟成员国)的行为及其影响,持这一研究方法的学者通常关注的是成员国为什么会赞同成立欧盟,为什么会同意其进一步发展,这种方法对我们理解欧盟为什么会发展当然是很有帮助的。但是,国际关系的研究方法不能解释欧盟及其组成机构内部的发展变化,而这种变化通常是以民族国家所不能控制的样式发生的。而欧盟及其所属机构内部的发展变化正是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所努力解释的。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把欧盟视为一个发展中的政治体系,欧盟的构成部分通常被拿来与民族国家的构成部分相比较,以观察它们的发展过程、功能和总体运作情况。(注:关于两种研究方法的较为详尽的论述,参见Karl Magnus Johanson," Toward a Theory of Federations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Multilevel Europe:at the Nexu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Comparative Polities" ,in Pascal Delwit,Erol Külachi and Cédric Van de Walle eds.,The Europarties.Organization and Influence,Brussels,Centre d' étude de la vie politique of the Free University of Brussels( Ulb) ,2004.) 自从1979年欧洲议会直接选举以来,政党研究一直是欧洲研究中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其中关于欧洲议会党团的研究又是重点。(注:参阅李景治、张小劲等:《政党政治视角下的欧洲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一章”;林勋建主编:《政党与欧洲一体化》,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联合取得了巨大进展,特别是欧盟宪法的制定,引起了人们对欧洲治理模式发展趋向的更大兴趣,探讨欧洲议会党团体制也许会对人们理解欧盟的发展前景有所帮助。 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研究欧洲议会党团,说白了就是研究欧洲议会党团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西方国家国内政党的作用,能否担当得起在欧洲层次上实现政党政治的重任。很长时期以来,由于成员国的国家主权向欧盟层次上的让渡,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对这些让渡出来的权力各国民众监督困难,形成了所谓的“民主赤字”,而政党政治被认为是一种解决途径。(注:David Marquand," Towards a Europe of the Parties" ,Political Quarterly,Vol.49,No.4,1978,pp.425-445.) 在萨托利看来,西方民主政治对政党体制有两个基本要求:(1)组织,即对内存在等级的政党组织;(2)竞争,即这些组织之间存在竞争而非协作关系。(注: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一种分析框架》,王明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本文首先介绍欧洲议会党团的建立情况,之后对欧洲议会党团的组织发展和竞争性进行考察。 一 欧洲议会党团的建立 在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之前,欧洲议会党团一直没有得到条约的正式承认。实际上,在欧盟的前身欧洲煤钢共同体创立之初,人们也未曾设想在这一机构内部建立跨国议会党团。当1952年9月11日共同大会首次召开时,并不存在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党团。新产生的大会的成员是按姓名的字母顺序入座的。在共同大会的预备会议上,一些决定表明,新诞生的大会将按国家而不是意识形态或党派来组织。例如,大会决定,将产生5名副主席,这样,每个国家都能在大会的执行局有一名代表是主席或副主席。还有,共同大会程序规则的第一稿并没有提及政治或意识形态归属的重要性,相反,国家身份则在若干关键的规则中被提及。例如,各种专业委员会的席位是严格按国家来分配的。 在选举大会第一任议长时,各国社会党人一致推选比利时社会党人保罗-亨利·斯巴克为议长,而基督教民主党人则赞成德国的基督教民主党人海因里奇·冯布伦塔诺,从而在共同大会出现了明显的以意识形态划线的局面。(注:参阅阎小冰、邝杨:《欧洲议会:对世界上第一个跨国议会的概述与探讨》,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1953年1月,共同大会在讨论大会程序规则最后文本时,首次提到不同意识形态的作用问题。讨论中有人建议,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要在国家代表性和“不同政治传统”之间保持平衡。这一建议没有经过任何讨论就在大会中获得通过。到1953年3月,共同大会出现了三个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组织:基督教民主党党团、社会党党团和自由党党团。同年6月16日,大会没有经过讨论就一致通过了采纳大会程序规则的决议。党团在欧洲议会内部得到了正式承认。从此,党团不仅事实上存在,而且在法律上也得到了确认。不论是共同大会还是后来的欧洲议会,都是以议会党团的存在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内部组织的。党团得到了议会的财政支持,每个党团都组成了自己的秘书处并在斯特拉斯堡共同大会的办公地点享有办公室。共同大会中的辩论越来越在正式的党团立场基础而非议员个人发言的基础上进行。党团成为欧洲议会内部组织运作的主导力量。 为什么共同大会的成员决定组成基于意识形态的党团而不是像此前的许多国际性大会那样根据国家的归属来组织自己呢?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的讨论还不是很充分。就一些已经出现的观点来看,大多数人认为,欧洲议会党团的成立可以归因于文化政治传统和二战结束之后特殊的历史环境。(注:Amie Kreppel,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Supranational Party Syst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185-187.) 第一种说法假定,人们过去的政治经验决定未来的行为。也就是说,新成立的欧洲机构受到了六个成员国国内政治现实和实践的影响。(注:参见S.Henig ed.,Political Partie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London:Allen and Unwin,1979; J.Pinder,European Community:The Building of a Un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由于共同大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由各自国家的议会所任命的,他们都是熟练的议会政治家,因此当他们遇到在共同大会中如何组织自己这一问题时,很自然地就倾向于以意识形态为基础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