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多党制,是俄罗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经过几年的风风雨雨,俄罗斯的多党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基本确立,政党政治已成为俄罗斯政治斗争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俄罗斯的多党制尚未成熟,还需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 一 80年代末,在当时苏共领导人的政治改革理论与路线的引导下,俄开始了由一党制向多党制的转化。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1987年-1990年1月):多党制的酝酿。 由于戈尔巴乔夫大力推行“民主化”和“政治多元化”,1987年后,形形色色的非正式组织开始大量出现,并伴随着政治改革的进程逐步向政党方向发展。至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前, 许多非正式组织已经具有政党的雏形,并且以反对党的面貌从事政治活动。1988年5 月成立的“民主联盟”公开声称自己是“苏共的政治反对派”,主张“发展与政党(指苏共)国家结构相对立的有选择的社会政治制度”。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后,苏加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开始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特别是在多党制问题上立场不断松动。戈尔巴乔夫在1989年12月召开的苏联人代会和苏共中央全会上公开表示,宪法中关于共产党领导作用的条款可以考虑修改,1990年1月又称不反对实行多党制。 戈的态度为反对党的建立和活动开了绿灯。事实上在这一时期,苏联多党制已经存在,如自由民主党1989年12月就宣布成立。 第二个时期(1990年2月-1991年8月):多党制的确立。1990 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行动纲领草案,宣布放弃苏共“政治垄断”地位。同年3 月召开的苏联第三次人代会修改了苏联宪法,取消了原宪法第6条有关苏共领导作用的内容, 从而在法律上正式确认了多党制。从此各种政治组织便堂而皇之地登上政治舞台,纷纷召开代表大会,制定行动纲领,完善组织机构。 到1990 年11月,苏自由民主党、俄罗斯民主党等已在200 多个城市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在各种非正式组织经过派生、演化成为新的合法政治组织的同时,苏共、俄共内部的民主派纷纷退党,另立门庭。司法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对整个社会政治生活失去控制,各政党处于空前的“自由发展”时期,政党竞争没有多少规则可依。这一时期成立的大多数政党组织具有反共色彩,虽政策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五花八门,但斗争的主要目标是迫使苏共下台,“走上街头”成为当时特别是“民主派”政党活动的主要特点。 第三个时期(1991年8月-1993年10 月):政党角色的换位和分化组合。“8·19”事件后,“民主派”掌握了国家政权, 由过去的反对派转变为当权派,由于分权不均和在改革政策上主张不一,发生了分裂,一些党派主张放慢改革的速度,并与激进改革派拉开了距离,形成了中间势力,由俄民主党、自由俄罗斯人民党等组成的“公民联盟”是这一股势力的代表。许多共产党人在苏共、俄共被解散后重新聚合,先后组建了俄罗斯共产主义工人党、俄罗斯共产党人党、劳动人民社会党等十几个政党,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也于1993年2月重建,这样, 新的左派开始形成。“救国阵线”、俄全民联盟、俄全国会议等各种民族爱国主义色彩浓厚的组织也纷纷建立,与左派一起成为当时政府的坚决反对派。与此同时,俄当局通过政党登记,加强了对政党活动的限制和管理,一些人数很少的政党、组织自行消失。这一时期政党已开始参与国家事务,各政党、组织不仅在社会上发动群众示威活动,与上层权力斗争遥相呼应,分别为自己所支持的一方呐喊助威,而且通过与政府签定协定、参加“圆桌会议”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党活动已成为影响政局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在“莫斯科十月事件”中,一些政党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第四个时期(1993年10月至今):多党制的运行和发展。1993年12月,俄通过了新宪法,同时选举产生了新的议会,从而结束了新旧混杂的政治体制,多党制的运行开始进入法律轨道。议会选举客观上促进了政党集中化趋势,一些影响不大、无力参政的政党不得不与一些大党结盟。经过两年的议会斗争,各政党开始自觉接受法律约束,进行合法斗争。在这一时期,各派政治力量有了新的消长变化:以俄共为主的左派力量不断壮大,在第二届国家杜马选举中,得票率比第一届增加了80%,席位跃居首位;俄自由民主党在第一届国家杜马选举后影响力有所下降,但以其为代表的民族爱国主义势力仍有相当大的社会基础;“民主派”继续分化,力量不断削弱,在各派势力中已不占主导地位;一些原主张激进政策的政党纷纷向中派靠拢,中派的阵容不断扩大。这些变化使四大势力集团力量的对比趋于均衡。 二 经过几年的运行,俄罗斯的多党制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现已初步建立了运作机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西方式的政党制度已基本确立。1993年以来,俄制定并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政党法》、《俄罗斯联邦社会团体法》、《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选举法》、《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法令,初步确立了与其政权体制相应的西方式的政党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第一,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不能确立为国家的或必要的意识形态,承认政治的多样性和多党派活动,国家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不得干涉政党的活动,但各政党在开展社会政治活动时,只能通过议会斗争对政府的构成、国家决策产生影响,而不能直接插手国家管理工作,不能在国家各级机关,尤其是军队、警察、司法部门建立基层组织。第二,政党的活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从事以暴力或鼓励暴力推翻宪法制度的活动,不许挑起社会、民族和宗教纠纷,不能干涉和妨碍国家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第三,议会道路是政党参政、议政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