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人类发展史而言,在所有对特定领土进行统治的政治组织中,只有主权国家这一政治组织形式曾遍及全球。(注:Daniel Philpott,“The Ethics of Boundaries:A Question of Partial Commitments”,in David Miller and Sohail H.Hashmi eds.,Boundaries and Justi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335.)的确,国家主权是目前所有国际规范中最为确定的,甚至被称作“现代世界政治宪法性规范准则”。(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lan,1977.) 然而,对于国家主权是否是一种伦理后果和意义却一直存在争议。主权国家是否真正地、或完全地享有主权,以及主权是否应当界定国际关系本身,是这一争论的两大方面。前者是属于可观察到的现象问题,后者是何为可能、取何价值观的问题。就本文而言,对国家主权,其存在、目标及其实用性的真正理解,是一个协调经验现象与可能性的问题。换句话说,是协调主权实际上“是”(be)什么与它“应当是”(should be)什么的伦理问题。事实上,这两个问题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而它俩的汇合又导致了为何主权得以诞生、它又如何获得其重要性的更为重大的问题。 四年前,笔者和同仁们对国际关系三大理论传统的国家主权学说进行过探讨,但基本没有涉及国家主权的伦理层面,这不能不说是个缺陷。(注:潘亚玲、张春:“现实主义、国际主义、普世主义——评有关主权的学说及其当代影响”,《欧洲》2000年第6期。) 因此,本文尝试通过解构现有的国家主权的伦理态度、探索重建国家主权伦理的可能性来弥补这一缺陷。首先,本文对三大理论传统在国家主权上的伦理态度作一简要分析,并区分两种基本的伦理态度: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 )与自我超越(selfovercoming)。其次,分析导致这两种不同的伦理态度的理论方法——机械建构与社会建构以及不同的分析角度的根源,即理论分析中的部门主义。最后,探讨了主权的伦理重建问题,以求将伦理重新纳入主权研究的视野,建立一种对国家主权的更为全面的理解。 一 自我保存伦理与自我超越伦理 根据怀特和布尔的分类标准,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权学说大致可分为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三大类。(注:Martin Wight, 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Leicester and London: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1;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pp.24—27.) 在这三大理论传统的本体论中,国家主权有着不同程度的重要性。对现实主义理论而言,国家主权代表了一种基本要素;而对革命主义而言,主权则是必须予以克服的障碍;居中的理性主义则将国家主权视作更大范畴的一个部分,这一范畴包括对主权的削弱、侵蚀等重要元素。由其本体论出发,现实主义者主要采取了一种“自我保存”的伦理态度,而理性主义与革命主义则更倾向于采取一种“自我超越”的伦理取向。(注:这里的术语主要借用了杜森的说法,参见Nathan Van Dusen,“Understanding Sovereignty:Bringing Ethics Back In”,Paper prepared for presentation at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 Conference,Portland,Oregon,February 25—March 1,2003.) 现实主义理论传统以国际无政府状态为基本前提,其伦理取向基于如下观点:即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将不惜一切代价保护其特殊利益。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理性、自私的个人都以自身安全为最高行为准则,拥有可用于自保的一切无限制的“自然权利”,但这必然导致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注:[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因此,为摆脱这种战争状态,相互订立契约、创建主权变得很有必要。主权的产生虽然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却导致了国家间自然状态的产生,即出现了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间很难产生一个高于主权的权力中心,因为国家拥有比个人更多、更为丰富的自保手段,(注:Lynn H.Miller,Global Order:Power and Val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Boulder and London:Westview,1985,p.22.)其自保能力远远高于个人,因此,难以通过类似个人契约的国家间契约来消除国际无政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