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的发展,对民族国家产生了深刻冲击,导致现代国家的价值原则即主权、领土、认同和公民政治等发生了具有深刻历史意义的变迁,如何实现现代民族国家在制度层面的重构,成为全球政治背景下国家建设的崭新课题(注:关于全球化与国家制度重构的研究,在西方政治学界论述很多。比如Deadalus,Reconstructing Nations and States,Special Issue,Vol.122,No.3,Summer 1993; Gordon B.Smith,ed.,State-Building in Russia:The Yeltsin Legacy and the Challenge of the Future,Armonk,NY.:M.E.Sharpe,1999; Taras Kuzio,Ukraine:State and Nation Building,New York:Rutledge,1998; Taras Kuzio,Robert S.Kravchuk and Paul D'Anieri,eds.,State and Institutional Building in Ukraine,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9; Jill A.Irvine,Ultranationalist Ideology and State Building in Crotia,1990—1996,Problems of Post-Communism,Vol.44,No.4,July/August 1997。)。 国家主权不是先天存在的一个先验统一体,而是社会历史建构的上层建筑。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家主权的要素如承认领土、人口、权威、内政不受干涉等等应当被看作是社会建构的组成部分,并被包含在特定历史的国际、国内背景之中。”[1](P3—4) 作为现代国家的核心制度,国家主权的创建来自于一定社会力量的推动并深深地扎根于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领域,相应的,国家主权也必然随着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变动而不断变动,这是我们认识主权制度重构的重要方法论。从这一方法论出发,我们可以大致把握全球化时代主权制度重构的历史走向。 一、主权的内涵及其历史制度形态 对主权的任何争论,首先都必须回到对主权概念的考察本身。主权(Sovereignty)起源于拉丁文中的Super和Superanus两个词,其义为“最高的权力”的涵义。[2](P2) 主权观念的根源来自于“法律不约束君主”的理念, 而其现代根源则来自于杰里米·边沁和约翰·奥斯汀的著述: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则被界说成为大众惯常服从的而它通常不服从任何其他的个人和集团。主权的属性在于它是最高权力、终极权力、具有普遍效力且对外独立。[3](P778—780) 从这一词源的意义来说,任何政治共同体都需要一个“最高的权力”,区别只不过在于共同体管辖范围的大小。因此,对于主权的确切理解,应该是某一政治共同体所拥有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而非学者们所提出的所谓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注:法学家周鲠生认为,主权就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第74—7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后者的观点显然更多地受到了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影响,将主权与国家之间的联系看作是既定不变的历史事实。 从主权作为共同体最高权威的角度考察,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人类社会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是氏族和部落,进而决定氏族和部落事务的最高权威是自然权威及其延伸的血缘伦理。直到奴隶社会早期,国家(在古希腊早期的城邦)产生之后仍然持续着这一自然权威。根据《荷马史诗》的记载,人们相信国王的身份是天生的、自然的。[4](P14) 当时,尽管还没有产生主权的观念,但自然和血缘伦理作为最高权威确实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和部落制度解体,国家随之出现,进而产生了在特定的地域内“由谁掌握和如何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历史性课题。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社会权威结构来看,在作为血缘伦理权威体现的氏族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基于实力和领土等物质性权威的国王,基于自然超验权威的神和基于社会习俗、规则和章程等法理权威的法律之间引发了最高权力的争夺。这场争夺最终以亚历山大大帝征服运动造就的希腊帝国而确立了国王和日后罗马皇帝的最高权威地位。 然而,罗马帝国在遭受北方蛮族入侵后衰落,在帝国废墟上出现的一系列蛮族王国展开了征伐纷争,由此酿造的无数悲剧败坏了王权作为最高权威的名声,人们开始尊崇上帝的权威。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认为,只有团结在上帝之爱下,人世间才可能长治久安。[2](P4) 上帝成为西方社会共同体的最高权威。在世俗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世俗国政治权威的代表——王权与上帝之城政治权威的代表——教权之间围绕最高权力和权威展开的激烈争夺,由此导致了长期的政教冲突和连绵不断的战争。 面对欧洲大地上战火纷飞的格局,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尼克洛·马基雅维里以生动的文笔和罕见的创造力,率先打破神权锁链将政治研究拉入近代科学轨道,得到了马克思、斯特劳斯等一系列思想家的充分肯定。随后,让·博丹、格老修斯、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则直接奠定了主权作为世俗国家属性的地位。博丹是第一个讨论主权的思想家,面对16世纪的宗教冲突和国内矛盾,博丹认为必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压制一切宗教权威和传统权威的权威,才能建立一个“有序的共和国”。主权是国家不受限制、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威,法律则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5](P202—222) 不过, 博丹的主要目标是强化君主的地位,君主的主权只受到神明法和自然法则的限制。格老修斯则在博丹的基础上,将主权法律化,明确主权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能力,奠定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3](P98) 作为一个标志,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博丹等倡导的主权原则法理化,将主权原则赋予国家,解决了困扰欧洲中世纪的神与神的战争问题。当然,在和约签订后的一段时期内,主权并非归属于抽象的国家,而是归属于具体的国家代表——君主手中,这实际上是主权原则确立过程中的另一个问题,亦即主权的实践形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