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以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现代高技术战争和主要由西方强国特别是美国实施的大规模武装干涉,不仅引发了严重的国际争议,直接影响着冷战后的国际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主要大国决策和思维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而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实际上,在国际关系理论探究中,战争与和平问题是任何学派都必须首先予以解答的问题。但由于理论前提、分析模式、研究方式和基本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各主要学派对战争与和平的哲理思考也各不相同。其中,英国学派(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英国学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仅理论成果丰硕,而且出现了以马丁·怀特、赫德利·布尔、约翰·文森特等为代表的所谓经典英国学派和以巴里·布赞为典型代表的所谓新生代之间在思想和学术风格上的明显差异。限于主题、特别是基于格老秀斯式的理论论说这一框架,本文将主要考察怀特、布尔和文森特等人的作品,以便从本源上来认识和把握其战争哲学。有关英国学派的发展变化,可参见:Tim Dunne,“New Thinking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3,No.2,June 2001,pp.223—244;Tim Dunne,Inventing International Society: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School,Oxford:Macmillan,1998.) 因其理性主义传统和历史哲学方法而形成了自己对战争的独到理解。毫无疑问,在战争问题上,英国学派的基本价值取向深受格老秀斯思想传统的影响,(注:格老秀斯思想传统主要源自于格老秀斯本人的著述及此后的有关争议及其实践。见Benedict Kingsbury and Adam Roberts,“Introduction:Grotian Though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Hedley Bull,et al.,eds.,Hugo Grotiu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2,p.6。国内有关格老秀斯国际关系思想的论述可参见时殷弘、霍亚青:《国家主权、普遍道德和国际法——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载《欧洲》,2000年第6期,第12~19页。)因而在探究怎样理解战争的问题上也基本上遵循着格老秀斯主义的传统解释方式。就战争研究而言,亚当·斯密认为,格老秀斯的不朽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就是用以“断定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发动战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战争”。(注:Benedict Kingsbury and Adam Roberts,“Introduction:Grotian Though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3.)所以,有的学者指出:“很显然,格老秀斯阐释的问题,他所使用的概念和语言,甚至他提出的假设,已经成为国际上就一般的战争以及特定的战争进行辩论的通用语的一部分。”(注:Hedley Bull,et al.,eds.,Hugo Grotiu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26.)这一基本判断尤其适用于英国学派。对英国学派来说,格老秀斯思想传统在3个方面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第一, 国际社会的战争观,即国际社会也像国家一样有其自卫权和强制权,因而战争也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功能。第二,对战争施加严格的规范性约束,尽可能排除战争的偶发性。第三,坚持伦理判断和价值判断,赋予战争行为以最起码程度的人性。 一 战争——国际社会的一项显而易见的功能 可以说,自克劳塞维茨在《战争论》中提出战争是政治的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是政治赖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这一经典论断以来,这一思想便主宰着学术界的战争研究和战争思考。显然,这一基本信条着力强调和体现了现实主义以国家为中心、以追逐安全和强权为终极目标的根本思想。换言之,战争作为有组织的暴力活动是一种国家行为。英国学派的战争解读则与上述思想根本不同。在他们看来,战争不仅仅是一种国家行为,它还是国际社会的一种社会行为,是国际社会的一项显而易见的功能。 正如一项研究所说的,“国际社会”思想最早隐含在格老秀斯著作所清晰揭示的“社会连带主义原则(solidarist principles)”之中, 它强调国家具有共同的义务来确保国际社会及其制度的安存,共同反对国际社会及其制度的挑战者。(注:Hedley Bull,The Anarchy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lan,1977,pp.238—239.)在论及格老秀斯国际社会思想的意义时,布尔做了如下评述:“格老秀斯时期就有的这样一种思想,至今仍然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国家关系的基础。这种思想……成为我们今天称之的格老秀斯传统的核心。就其在现代国际关系体系中的具体体现而言,它历经了重大的变革:……一个由基督教国家或欧洲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已经让位于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注:Hedley Bull,“The Importance of Grotius in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Hedley Bull,et al.,eds.,Hugo Grotiu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72.)主要基于格老秀斯的理性主义思想传统,经由马丁·怀特、赫德利·布尔、亚当·沃森、约翰·文森特等人的不懈努力,“国际社会”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特殊的概念,一种英国国际关系学界论说国际关系并将之理论化的方法。(注:Rick Fawn and Jeremy Larkins,eds.,International Society after the Cold War:Anarchy and Order Reconsidered,London:Macmillan,1996.)所以,在英国学派看来,尽管主权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国际关系的无序和永久冲突。像国内社会中的个体一样,仍存在一个由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一个稳定的或具有潜在稳定性的国际社会。(注:Martin Wight,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New York:Holmes & Meier Publishers,1992,chapter 3.)那么何谓国际社会呢?用布尔的话说,就是意识到有某种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的一群国家所组成的一个国际社会,它们被一整套规范彼此关系的共同规则联系在一起,并遵守共同的运作机制。(注:Hedley Bull,The Anarchy Society,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