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民主和平论”在逻辑推理上存在着重大的谬误,在经验论证上存在着很大的缺失。 首先,“民主和平论”者随意使用“民主国家”的概念,从而在对分析对象(民主国家)的取舍上,寻求有利于自己命题的论据;另一方面,在逻辑推理上,“民主和平论”者存在着后此推理(在此之后,因之必然由于此)和合成推理(个体是对的,因而对整体也是对的)两个谬误,所谓的“国内和平到国际和平”和“民主规范制约战争”的立论均不能成立。 其次,在经验论证上,1)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些民主国家间发生战争;2)不能真正解释二战后欧洲乃至世界的“长期和平”现象。 “民主和平理论”(the Democratic Peace Theory)是近年来西方学术界颇有争论的一个问题。从纯学术立场看,它的时兴与冷战结束后西方学者对二战后欧洲乃至世界出现的“长期和平”(Long Peace)现象的探因不无关联。在探讨“长期和平”现象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和平”观点,例如“两极和平论”、“核和平论”、“相互依赖和平论”,以及“民主和平论”等〔1〕。从分析方法上看, “民主和平论”运用国家层面分析法(Statelevel analysis),注重国内政治结构及决策方式对国际政治行为的影响。而在理论流派上,它属于自由主义学派。 “民主和平论”在冷战后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甚至某些国家的政策制定中,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然而,对该理论的批判和否定者也不乏有之〔2〕。本文重点在于, 指出“民主和平论”在逻辑推理上的谬误和经验论证上的缺失究竟是什么。 任何理论或命题,如果要被人接受,或者用来解释现实的话,它必须满足两点要求:1)概念界定必须准确而又严谨, 立论的推理必须符合逻辑;2)结论必须是建立在对事例研究(cases studies)概括基础上,并能经得住历史和现实事件的反复论证。“民主和平论”在上述两点上,恰好是最薄弱的。 一、“民主和平论”在逻辑上的谬误是什么 “民主和平论”者认为,因为:1)民主国家政府是由人民选举的,是由人民自己治理的(self-governing);2)民主国家有一系列制度约束(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即民意的制约效应和国内政治结构中的制衡原则,可以阻止类似战争这样的劳民伤财政策的滥用;3 )民主国家拥有的民主规范和文化(democratic norms and culture),即对和平解决冲突(国内的和国际的)的承诺、对国内民权以至国外民主国家权利的尊重和不干涉,从而造就民主国家间和谐的气氛〔3〕。基于上面三点,所以;1)民主国家不(或者很少)与其他民主国家发生战争;2)当民主国家间发生冲突时,它们很少要求诉诸武力, 因为这样做是非法的〔4〕。有了国内和平(internal peace), 便有国际和平(international peace)。 下面,笔者从“民主和平论”的概念—推理两个方面,分析其逻辑上的谬误究竟是什么: “民主的国家”含意是什么?这是一个莫衷一是的概念。从历史上看,它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从现实情况看、不同的学者和国家由于立场和标准不一,因而也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怎样界定这个概念,是严谨的还是随意的,正如戴维·斯佩罗( David E .Spiro)所说,会决定哪些国家将被划入是否好战的分析框架中, 并进而决定分析结论的科学性〔5〕。 在主张“民主和平论”的学者中,迈克尔·多伊尼(Michael W.Doyle)使用接近哲学家康德定义的“民主国家”概念。康德认为,民主是僭主(专制)统治的一个方式,其中绝大多数人在执法上可以用高压手段对待少数人〔6〕。而另两位学者摩兹和路塞特(Zeev Maoz,Bruce Russett)则在分析中使用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关于“民主国家”的概念。达尔认为,民主政治指“公众竞争和参与的条件(投票权和选举权)、由选举产生的执法机构并对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负责,以及绝大多数对少数的尊重”〔7〕。在此, 探讨民主的真实概念并不是本文的目的,也是笔者力所不及的一件事。笔者想指出的是,即使赞成“民主和平论”的学者,他们在分析中所使用的“民主国家”概念也大相径庭,相去甚远。概念使用的混乱,自然表现他们在量的取舍上也不同。因此,多伊尼把18世纪的美国和瑞士列为民主国家,虽然这两个国家那时还禁止妇女参政,而且当时美国还保留着奴隶制〔8〕,而路塞特则认为土耳其和希腊是“非常贫穷的民主国家”,不计入分析范围〔9〕(不要忘记,战后希土两国曾围绕塞浦路斯问题发生冲突)。 现在,我们再用一些事例说明,“民主和平论”者怎样设置“门槛”(threshold),以随意解释民主国家的方式, 排除真正民主国家间的战争的事例,来达到为其立论服务的目的,为了便于对照说明,将其排成如下图表〔10〕:
被“民主和平论”者剔除的战争还有很多,它们都被看作是“例外情况”而不作分析对象。从上面所列不难发现,“民主和平论”者以随意的态度、用人为的“门槛”和模棱两可的概念,来支持他们所提出的命题,在逻辑起点上即犯了致命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