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分配法权并且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 童之伟 童之伟,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法学》杂志主编。 要说什么是宪法其实是相当难的。因为宪法总是很具体的,或者说首先是具体的,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国家的宪法就不一样。我们首先从具体开始谈起,在我的印象中,最初的宪法,它实际上是一个限制王权的东西,是国王和中小贵族之间的一个妥协性文件,比如英国历史上的一些宪法性文件,从大宪章开始,到后来的圈地保护法律,就是宪法性法律。那实际上往往是怎么样呢,往往是国王要用钱,他要找三级会议拨款,因为没有三级会议同意他拿不到钱。而三级会议又有自己的一些利益,他们的一些想法,比如说一些根本性的规则,只有国王签字同意才能够成为全国性的法律。国王要用钱就找三级会议,三级会议说你要我们给钱是可以,我们还有几件事请你同意一下,签个字好不好?签了我们就拨钱。历史上最早的全国性的宪法就是这样的,它实际上是限制王权的东西,是国王和贵族妥协的产物。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但是美国宪法最早它只起两个作用,在当时美国人心目中它也只起两个作用,第一个作用:美国是个联邦国家,要建立一个联邦,要解决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这就是第一个问题。还有建立了一个联邦之后,普通百姓考虑的比较多的是,过去英王压迫我们,现在我们建立了新的联邦,民众的基本权利怎么保护?怎样才能不让政府专权、专政、专制?那就是解决一个人民和政府的分权问题。也可以理解为,一方面限制国家机关,也就是联邦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到了第二部成文宪法,即1791年的法国宪法,它的主要的历史作用和英美有一些差距。第一个是限制王权,这跟英国有相似的地方。第二个是国家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分权,或者说保障人民的权利。当然,后来的日本看到英、美、法这样一些国家先发达了,觉得它们为什么发达呢,可能是因为他们有宪法。有个宪法规范天皇的权力,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对人民的权利也有个一般的保障,如果它们这样发展了,我们也要有这样一个宪法,日本就开始往这个方向走。 我们中国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开始其实也并没有考虑到怎么样限制王权,保障民权,一开始不这么想的。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中国一开始实际上比较多地考虑的是,有宪法的国家都强大了,他们有我们也得有,因为我们要强大。我们要有宪法,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人的宪法观一开始可能就有一些问题,跟西方存在比较大的差别。再到后来,在我看来,宪法慢慢就变了,变成了什么呢?它变成了一个象征。什么象征呢?就是民主的、富强的、文明的象征,只要是一个国家,它肯定有一部宪法。所以,后来所有的国家,不论是不是想要限制统治者的power, 是不是想要真正保障人民的right,不论它怎么想的,由于宪法有这么一个象征作用,所以后来的国家,只要建国了,就总要搞出一部叫宪法的东西来摆在那里。管用也好,不管用也好,做样子也好,总之要有一个。这就是宪法历史性的变化。所以我说,要说什么是宪法其实真的是很难回答,那就是它因不同的历史条件和不同的国家而有差别的。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方面。 我们刚才是从最一般意义上说的,现在我回到具体上来。我也试图从一般意义上对宪法做一个开拓,在宪法教科书上都试图给一个定义,如果没有一个定义的话,也试图说明宪法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它的外延。这个工作差不多十几年前我就把它做完了。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我是十几年前的一个说法,今天我还是坚持那个说法。如果我是十年前一个说法,五年前一个说法,两年前一个说法,写在书上是一个说法,到现场又一个说法。那宪法是什么?别人肯定就问我,你说的宪法,今天这么说,明天那么说,你那是一个什么宪法?你说你这一辈子搞宪法,有的甚至还说你还是有一点知名度的宪法学家,还是搞不清楚什么叫宪法,咱们中国宪法研究太落后,会有这样的印象。但是,我要跟大家说,所有的基础性研究都是非常难的,所谓“最简单的问题就是最困难的问题”。人民往往为了改变现实,比如说甚至是为了改变现实的我们对宪法的认识和宪法本身,我们可能要从最基础的概念开始,重新给予它新定义的目的不是别的,而是要开拓新的、现实的境界,这是相当困难的。 宪法通常包含几块内容,第一块涉及公民的权利以及人民权利,人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不一样,人民权利的归属和分配,人民的全部权利属于谁?是属于君主?还是属于人民?如果属于人民,怎么分?哪一部分交给国家?交给一个公共的权利中心,就是委托给国家。哪一部分由人民自己保留?这是第一块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块是关于国家权力、power这个东西,它怎么在国家机关之间内部分配? 横向的怎么分配?纵向的怎么分配?这是第二块。第三块就是right,人民保留的right,它怎么样保障?怎么样在人民中间分配?宪法说到底就是这三块,具体就其现实性而言,它主要是两块:power的配置和规范,还有right的分配和保障,主要是这些,所以我用了一个比较学理化的词,叫做“法权”。因为right也好,power也好,它都是法律上的权,他们合并在一起就叫“法定之权”或者“宪定之权”。我花了很多年去证明它们实际上是一个整体,证明它们实际上是一个社会法定的整体利益。我最后利用“法权”这个概念来说明宪法:宪法是分配法权并且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具体说它就是分配“right”和“power”的,并且规范它们的运用行为的根本法。如果从社会内容来说,那就是分配社会全部的法定利益并且规定它们的运用的根本法。再进一步地说,它实际上是财产内容,它就是分配社会的全部财产并且规范这个财产运用的根本规则。这就是我对宪法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