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06)03—0038—05 波兰宪法审查制度创建于1982年,宪法基础是当年3月26日通过的对1952 年宪法的修改案。根据此修正案创设了两个新的国家机关:宪法裁判所和国家裁判所,宪法裁判所被赋予宪法审查的职能。但宪法审查制度的完全引入是在1985年,这一年波兰通过了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裁判所法》,它是宪法裁判所开展宪法审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1989年波兰政治体制转型,但宪法裁判所在此后不同时期的宪法修正案或新宪法中都被保留下来。波兰现行宪法审查制度的宪法基础是1997年通过的波兰宪法即现行宪法,于同年颁行的《宪法裁判所法》成为宪法审查活动的法律基础。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制度下的两个《宪法裁判所法》文本的分析来探讨波兰的宪法审查的变迁。 一、两部《宪法裁判所法》出台的背景简介 波兰社会制度转型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转变期:第一次社会转变发生于1980年8月至1981年12月,第二次发生于1988年春天到1989年12月[1]。第一次社会转变的直接结果是对1952年宪法进行修改,最终于1982年3月26日通过宪法修正案。根据此宪法修正案波兰新设立了两个国家机关:宪法裁判所和国家裁判所。该修正案第33a条第6款规定:宪法裁判所的管辖权,组织和程序应当由法律规定。波兰议会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着手制定《宪法裁判所法》。由于执政党和反对党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达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因此在经过3年多的激烈争论后《宪法裁判所法》才得以在1985年4月29日经议会批准通过,198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第二部《宪法裁判所法》制定于1997年8月1日。这一年波兰现行宪法(以下称为1997宪法)在4月经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民大会批准,5月通过全民公决,10月17日正式生效。波兰自1989年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以来就在着手制定新的宪法,到新宪法正式通过经历了近8年时间(其间有1992年的一部过渡性宪法,即“小宪法”),因此在制定新宪法的同时制定一部新的《宪法裁判所法》的工作也在准备之中。另一方面,宪法裁判所自1986年以来的审判实践为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加之民主法治国的理念也被广泛接受,因此在新宪法通过不久议会就颁布了新的《宪法裁判所法》,没有经历第一部《宪法裁判所法》出台时激烈而漫长的争论过程。 二、两部《宪法裁判所法》的不同制度背景分析 波兰引入宪法审查制是通过1982年宪法修正案和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的制定完成的。两次立法的宪法基础都是1952年宪法,即宪法审查制的引入是建立在1952年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2]689,这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1952年宪法第20条第1、2款);议会颁行法律并实行监督国家其他权力机关与管理机关的工作(第20条第3款)[2]690。 宪法审查制的引入则意味着宪法裁判所监督议会的立法,直接构成对议会至上权力的挑战。因此宪法审查如何协调与权力统一、与议会至上的关系是波兰最初引入宪法审查时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引入宪法审查主要是反对派的政治要求,但在80年代初反对派并没有强大到完全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力量,因此无论是1982年的宪法修改还是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的制定最后都是以不同政治派别间的相互妥协完成。表现在宪法修正案中就是没有完全确立宪法裁判所的司法地位,只是赋予裁判所有限的审判权,并且有限的审判权到了《宪法裁判所法》中还受到减损(下文对此会有论述)。因此,从1985年到1989年之间的波兰宪法审查制度仍处于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①。社会主义制度的痕迹在1985年的《宪法裁判所法》中清晰可见,该法第13条第6款规定宪法裁判所成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忠于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波兰1997年宪法,已明确“民主法治国”的原则(宪法第2条)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第10条)。上述原则的确立保证了宪法裁判所真正的司法地位和裁判所比较充分的裁判权。 三、宪法裁判所性质的变化 如果仅仅只从两部裁判所法看,宪法裁判所都被赋予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职能,似乎不同时期的宪法裁判所具有司法性质。但事实上1982年宪法引入的宪法裁判所的司法性质是不明确的,1997年宪法才完全确立了宪法裁判所的司法性质和司法地位。 由于两部《宪法裁判所法》都没有对裁判所的性质加以明确规定(在宪政国家也只有宪法才能规定宪法裁判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因此,要看清裁判所的性质必须回到设立裁判所的宪法依据上。1985年《宪法裁判所法》的宪法依据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1952年宪法第33a条②[3]。这一条确立了宪法裁判所的宪法审查权(第1款),规定了宪法裁判所成员独立的、只服从于宪法的地位(第5款),但是这一条是被置于宪法第四章下,这一章规定裁判所和其他国家机构。另外有单独一章,即第七章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宪法中没有其他条文指明裁判所和法院在性质上的共同之处。立法上的这一安排意味着当时的波兰还没有将裁判所完全视同于司法机关。宪法修正案一方面赋予宪法裁判所具有司法性质的审查权,另一方面回避了对宪法裁判所性质的明确界定并且将宪法裁判所和法院分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