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O—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06)04—0041—12 一、引言 当前中国存在的诸多不平等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事实上不平等涵盖了从制度性的不平等到个体的不平等观念等几乎全部的社会领域,① 不平等正引发出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客观上说,不平等在社会发展中有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近年来不平等问题之所以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主要是与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有关。如以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自由竞争”原则为例,一方面,自由竞争在源头上强调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反对任何基于所有制、地域、种族、性别等所加诸的限制或优惠,强调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另一方面,对于自由竞争所可能产生的结果,如社会两极分化、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却又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源,需要国家介入市场领域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这又促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形式上的权利平等,转而寻求实质上的权利平等,或至少适当弥补形式上的权利平等的弊端。② 可以说,自由竞争造成了人们对于平等权的不同理解和平等权自身的内在冲突,如果再附加上政治、文化、种族等各方面的社会因素,平等问题因此充满了复杂性,备受关注。 平等权是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平等问题的复杂性,平等权利保护也就面临着诸多困境。相对于宪法上的政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和各种社会权利,宪法上的平等权利不仅很难简单地归入上述几类权利中,相反,上述各类权利都包含着对平等的追求。平等权利保护因而具有了跨领域、跨部门、矛盾多样、方法多元等特点。我国现有的平等权利保障机制根本无法面对平等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立法机关虽然可以就平等问题立法,但立法程序复杂、立法内容原则,对于随时发生的有关平等问题的争议,明显具有滞后性的弊端;司法机关虽然是平等权利保护的最重要的力量,但较为重大的平等问题往往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或较大的社会争议,因此具有“政治化”的特点,此时,司法机关往往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避免进行裁判,在平等问题上的司法不作为几乎是一种常态;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和服务于社会的过程中,是推动平等的主要力量,但行政机关本身在很多情况下又是平等权利的侵害主体,也无法完全承担对平等权利的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往往也设立一些内部组织,致力于就业平等、男女平等、残疾人权利保障等,但这些机构组织松散、程序不完备、法律责任不明确,很难提供系统的平等权利保护。 针对上述不足,本文的目的便是探讨在中国建立一种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以接受市民反歧视投诉为手段,以非司法性手段解决平等权纠纷并结合宣传、教育、法律协助等综合职能的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可能性。这样的机构如能够建立,将可以解决平等权利受侵犯却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的现有制度设计的缺失,将是中国平等权利保障在制度上的重大完善。 这样的机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存在,只是名称上略有差别,如英国称平等机会委员会(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澳大利亚称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美国称平等雇用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美国的一些州还有自己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等。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of Hong Kong)于1996年5月20日成立,是一个独立机构,委员会负责消除性别及残疾歧视,推动男女之间、残疾人与健康人之间的平等机会,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避免任何人因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怀孕或残疾而被歧视、骚扰或中伤。③ 本文以香港的经验为借鉴是基于如下考虑: 其一,香港在1997年回归祖国前后,在法律的双语化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这使得内地的研究者和普通公民能够更方便地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减少了误解的发生率。在比较与借鉴中发生误解,特别是由于使用不同的语言而造成的理解上的偏差,在学术研究中是很普遍的,由此又衍生了更严重的以讹传讹的弊端。随着两地在语言上差距的缩小,比较本身将会变得更有效率。 其二,香港在英国的长期影响之下,其法律教育、司法传统、法律制度基本上是英国化的,秉承了英美法系的传统,而中国大陆则更多的具有大陆法系的特点。香港回归之后,由于基本法的解释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争论,不仅有法治观念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法律运行规则不同的客观原因。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融合了进步与落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东方与西方、国内与国外等等不同方面的冲突,对香港的研究具有典型意义。 其三,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至今还不到10年的时间,委员会的运作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探讨它的运作及其成效,对我国内地更有直接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