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 (2006) 04—0012—03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颁布两年多,十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不久将要进入倒计时。目前各地贯彻落实《纲要》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化、口号化、实用化和利益化倾向。依法行政工作实效不彰,法治政府建设进展不快,如期实现法治政府目标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立即引起重视并尽快加以解决。而构建我国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正是全面贯彻落实《纲要》、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全面和长期的影响。 一、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由反映法治政府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指标组成的评价系统。它以细化和量化法治政府要求为着眼点,运用科学的标准,选择和确定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组成指标体系,综合测算各地依法行政的水平,并寻找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因此,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引导、评价和预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把标尺,对依法行政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具有引导功能,能够为依法行政的推进提供具体而现实的内在动力。 十年左右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确立后,不少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确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目标及要求。但是,依法行政毕竟只是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原则性的定性要求,法治政府目标也只是一个蓝图和方向。《纲要》虽然对法治政府目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但仍然比较抽象和笼统,难以量化,缺少硬约束,因而容易造成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导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流于口号和形式。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旨在通过对法治政府的精神实质进行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的基础上,把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分解、细化和量化,转化为一个个可以测评的指标,组成一个体系和系统。从微观上看,每一个指标及其数值要求均具体而客观,构成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法治政府的不同要求上清晰可辨的一个个努力目标,只有达到或接近这一数值才能符合这一要求;从宏观上看,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综合构成了一个全方位的目标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必须全面兼顾法治政府的各项要求,不能偏废和失衡,否则同样无法获得好的分值。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正是通过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并通过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把法治政府的原则要求转化为易判别、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引导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朝着某一方向努力,不仅可以统一各地对推进依法行政的认识,而且可以形成推进依法行政的内在驱动力。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具有评价功能,能够科学评定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成效。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状况如何?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何种成效?还存在哪些突出矛盾和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为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而且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目标能否实现及实现的进程。无庸置疑,对整个国家或某一地区的依法行政状况,可以进行定性描述和分析,这也是过去我们所采取的主要评价方法。然而,定性分析虽然重要,但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而且评价较为模糊;因此,定性分析既要以定量分析为基础,也要以定量分析为补充。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就是要寻找和建立一个较为客观、能为人们认可与接受的衡量标准,以此来测量和评价整个国家及各地方依法行政的状况,相对准确地把握一个阶段内某一地方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设置是否合理,推进措施是否有效,从而对国家及各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作出恰当、准确的评估和定位,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作出科学判断。 同时,通过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评价,可以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进行排位,比较和彰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程度及推进成效,以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三)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具有预测功能,能够为各地区确立依法行政的阶段发展目标提供客观依据。 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目的和意义,不仅在于能够对各地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成效作出正确评价,而且在于能够直接为各地区建设法治政府的阶段性发展目标的确立提供客观依据。借助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评估结果,可以观测到法治政府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测算出某一地区依法行政的发展速度,从而预测该地区依法行政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因此,各地可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确定本地区下一阶段的依法行政推进目标,并切实加以实施,以保障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能沿着预定的轨道快速前进。 此外,对法治政府指标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制约和影响某一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及其根源所在,从而制定相应对策,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更有的放矢。 二、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可行性 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虽然意义很大,但是否可行还会存在争议和疑问。近年来,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认识的深化,国内运用指标体系评估和分析某一社会现象的尝试不断增多,水平也日渐提高。但迄今为止,这些指标体系基本多用在经济、科技、现代化等客观上易于用数据进行衡量的领域,其评估方法在国内外也得到广泛认可,实施效果能够反映真实情况。与经济、科技、现代化等领域相比,人们通常认为法治、法治政府是一个软性环境评价,多属于价值层面的要求,较难进行数据测量;即使可以获得数据,也恐难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法治政府建设的真实情况。这一怀疑虽有一定道理,但它只能说明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困难性和艰巨性,并不能说明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