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04; Cl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 (2006) 04—0009—08 一、当代“新蒙昧主义”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和宪政体制的冲击 学术界中一批坚持“人文主义”和“科学精神”的学者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新蒙昧主义思潮”的泛起和回归,他们基于“理性”与“科学”的立场,主张并大力倡导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新启蒙运动”,以揭露蒙昧现象的腐朽和谬误,阐明科学和理性的宝贵。 可以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来看待某些新蒙昧主义表现对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和宪政体制所造成的或潜在造成的冲击。 首先,从国际方面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传统的大宗教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现复兴的发展趋势,更有些发展成为宗教复兴运动。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向“原教旨主义”的回归。所谓“原教旨主义”,也称“基要主义”(Fundamentalism),产生于19至20世纪之间,曾在20世纪初发展成一个自觉的“基要主义运动”。在近、现代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中,该派神学与另一派的“自由主义神学”相对立,被称为“保守主义神学”。该派的神学家们谴责自由主义神学是反“理智主义”的,强调《圣经》教义的权威,重申《圣经》的神性来源及神启的客观性。该派神学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神学所主张的应按照现代科学世界观对基督教的启示重新加以解释,重申新教的早期教义的内容,如耶稣复活、基督为童贞女所生、基督第二次降临、经文永无谬误、基督为人类代死赎罪,等等。该派神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J.格雷沙姆·马琴(J.Gresham Machen,1881~1937年),其著作《基督由圣母所生》捍卫了保守主义神学的主要教义。《基要主义》神学在20世纪初在美国也流行和传播开来。其保守主义神学家们连续编写了12本小册子,总称《基本要道》(The Fundamentals),系统地阐述了该派的神学思想。该派的神学思想一直被美国新教各派,尤其是福音教派所信奉。该派神学虽然也受世俗现代化的影响,但其坚持《圣经》权威及其信仰的核心内容始终不变,是名副其实的保守主义基督教神学。[1](P35—36),基督教福音派在美国当代的崛起令人瞩目。本来,福音教派在美国的基督教中一些派别如卫斯理宗、信义宗等都有广泛的信徒和众多的组织和机构。该派于1942年由147位领袖共同创立一个全国性的联谊机构,称为“美国全国福音派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vangelicals),它包括30多个会派,许多独立的组织、地方教会、教会集团以及个人都参加了这个组织,其总部设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惠顿市,其下设有各种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并在华盛顿、纽约等大城市设有办事机构。该组织还与设在伦敦的世界福音派联谊会保持着正式关系。[1](P500) 同样令人瞩目的是,美国社会及美国政府极其浓厚的宗教色彩。在美国不仅有庞大的信教民众,教会组织和教堂遍布全国,而且还是一个以基督教精神为其主要社会价值观念的社会和国家。军队、学校、监狱甚至国会都有基督教神职人员,基督精神渗透到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国著名的教会历史学家米勒(Sidney Meaol)曾自豪地说过,美国是“一个有着教会精神的国家。”[1](P484) 乔治·布什总统也曾在一次全美宗教广播工作者会议上说过:“没有哪个社会比美国社会更宗教化。”他还说:“10个美国人中有7人相信来世;有8人相信上帝会创造奇迹;有9人经常祈祷;有90%以上的人信仰上帝,对此我要感谢上帝,我希望是100%。”[1](P484) 此外,在美国的政界中,从总统到参议员、众议员,再到国务卿等政要以及军队的高级将领,也多数或大多数是某一基督教派的信徒。例如,美国的老布什总统、小布什总统、切尼副总统就都是基督教圣公会的信徒。 美国的基督教福音派的迅速崛起,以及与政治上保守势力的公开联合,被认为是当代原教旨主义兴起或回归的突出表现,其对美国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所造成的冲击也最值得关注。 本来,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些西方学者甚至认为,近、现代西方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与基督教神学思想和教会制度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2] 直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建立的新型国家体制中,宗教和政治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保持着由政府确立和支持国教的制度。这一制度后被带到北美殖民地并在那里的许多地区长期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夕,13个殖民地中有9个由政府设立的宗教。但总的来说,新大陆在宗教信仰上其实并不比母国更宽容。于是由自由主义者,后来成为美国的“制宪先父”的杰佛逊和麦迪逊等发起了一场具有历史影响的“宗教自由运动”。针对当时弗吉尼亚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名为“为基督教传教士补助的法案”,麦迪逊写了一篇著名的《教税抗议录》。他在这篇《抗议录》中明确地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主张。他说:“每个人的宗教信仰必须被留给每个人的信念和良知,且按照良心的命令进行宗教活动是每个人的权利”;“……基督教不需要法案所提议的立教——否则就和基督教本身相矛盾……”[3](P614,616) 在麦迪逊、杰佛逊等自由主义者的推动下,不仅当时的弗吉尼亚众议院最后搁置了宗教补助法案,还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了美洲宗教自由主义运动的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到美国制宪时,仍有约半数的州仍然具有某种形式的官教,且大多数美国人认为在国家设立官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更由于绝大多数制宪者都深信,某种形式的宗教信念对于公共美德(Virtue)和共和政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最初的宪法文本上并没有就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事项作出规定。到1791年制定前十条宪法修正案(即通称《权利法案》)时,才在第一条修正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