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当前宪法学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的思维方式。第一种可以称之为“修宪思维”。有些学者热衷于或者至少是习惯于提出各种修宪的建议。这种思维方式是批判性的,所关注的是宪法文本的缺陷与不足,习惯于在研究的结论部分提出各种的修宪建议,甚或直接论断“宪法应该规定什么”、“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第二种可以称为“释宪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大体上承认或者接受宪法文本的正当性,希望通过对宪法文本的阐释,建立可以为宪法实践服务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理论体系。这两种研究思路的基本差异是对宪法文本的态度的差异。对于宪法文本在宪法学研究中的地位问题的厘清,应该有助于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本文不揣冒昧、不避浅陋地对这一问题作出初步的研究和思考,希望有所裨益于中国宪法学思考的深入。 一、共识与分歧 对于宪法文本的地位,可以从两个层面观察。首先是宪法的实践层面,主要是指,在针对具体案件的宪法裁判和宪法解释中,宪法文本对法官有怎样的约束力。其次是宪法的理论层面,主要是指,诠释和分析宪法文本在宪法学的各项任务中处于怎样的位置。对于这两个方面,宪法理论大致有两点基本的共识。 (一)宪法文本是宪法解释的起点与目标 宪法解释从分析和理解宪法文本开始,这是法学方法论的普遍共识,也是宪法解释的自明之理。法学方法论所侧重的是法官判决的方法论,也就是如何使得法官的判决合理而又可控制。法律文本是控制法官的恣意和自由裁量的基本要素。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法官不可以依据自己的“正义确信”去作出判决,而只能从法律文本中发现和建立规范,然后依据此规范作出判决。“从文本开始”是控制法官判决,保证法律安定性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解释之本意就是对文本的理解与说明。宪法文本之外的其他因素,诸如历史、道德、规范环境变迁、个案正义等等,都有可能通过解释者而进入宪法解释的过程,对宪法解释的结果产生影响。但是,解释究其根本是一种对文本的理解与应用活动,无论文本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何影响解释过程与解释结果,“从宪法文本开始”是无须论证的自明之理。 然而在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中,也有一种被称为“文本虚无主义”(nontextualism)的解释观。有些解释者完全地抛开宪法文本,而在道德哲学甚至政治导向的指引下寻求对具体案件的“正确的”或者“最好的”判决。① 这种作法是无法接受的。首先,这使得法官的判决完全无法被控制,法的安定性价值被完全破坏;另一方面,这种作法是对民主原则的破坏。无论如何,人民所接受和批准的仅仅是宪法文本本身,其他的因素,无论是制宪原意、当前的社会价值、个案正义还是宪法学所确定的宪法原则,都不是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所批准的。所以,无视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观是不能容忍的,宪法解释应当从宪法文本开始。 宪法解释应从宪法文本开始,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宪法解释的终点是什么,也就是宪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却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十九世纪后半叶,大陆法哲学已经就法律解释的目标形成了两种见解。一种见解以探究历史上的立法者的心理意愿为解释目标,被称为“主观论”,而另一种见解以探究法律文本内在的含义为目标,被称为“客观论”。在宪法解释的理论中,也有人主张以“制宪者原意”(original intent)为宪法解释的目标,也就是说从宪法文本开始的宪法解释,最终只是为了确认制宪者在制宪当时的规范意图。这张主张可以看作是宪法解释理论中的“主观论”,而在美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中,这种主张就是最严格和最纯粹意义上的“原旨主义(originalism)”或者“意图主义”(Intentionalism)。“制宪原意论”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而其中最为致命的是:以制宪原意为宪法解释的目标,会导致宪法无法因应时代的变迁,最终导致宪法精神的僵化死亡。而“客观论”则认为,法典一旦开始适用,就与立法者相脱离而成为独立的存在,随着法典的适用,它会超越立法者的预期而发展出固有的实效性。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预见,而法律却必须对法典制定后出现的问题提供答案,所以,法律解释只能去寻找法律文本所内在包含的、能够适应现实情况的意义,而不是去探究历史上立法者的心理意愿。宪法是不宜轻易动摇的国本,为保障其长期而稳定的适用,使其能应对较长历史阶段的社会变迁,成为“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宪法解释就不能胶柱于制宪者当时的原意,而应当以宪法文本在现在的合理含义为解释的目标。 (二)宪法学以对宪法文本的理解和阐释为根本内容 宪法文本对于宪法学之重要性似乎是无须多言的话题。大陆法学之最初形态是法教义学,也就是以授业为目的的,从成文法开始的理解和阐释法律规则的学问。法教义学的目的是教授法律,法律文本被看作是真理的表达,具有绝对的权威,法教义学的目的就是使法律学习者理解和认识这一权威文本。法教义学运用文法学、修辞学和辩证法的方法对法律文本进行分析和说明,由此建立法律规范的体系。所以,作为法学最初形态的法教义学,主要是对法律这一权威文本的理解和认识的学问。而在另一个层面上,法学又与法解释学同义。法解释学较之法教义学更多关注具体司法活动,希望为法官提供一套从法律条文中推导出具体案件判决的方法或规则,也就是帮助解释者确定条文文义,使他们在面对抽象空洞的宪法概念与语言时,不至于无法找到具体化的途径。宪法解释学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文本(法典)。法解释学,顾名思义,就是如何解释法律文本的学问。综合以上两点,法律文本在法学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宪法学作为法学的组成部分,其以宪法文本的理解和阐释为基本内容也是题中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