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 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6)03—0326—05 公民享有法不禁止的一切权利,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宪法必须确认并且保障的公民的最主要的权利。在公民权利可能被侵害的各种威胁中,最严重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威胁和侵犯。真正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必须合理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实现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本源 (一)公民权利起源 讲公民权利的本源,必须论及人权。人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人权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目的。一般而言,人权是指人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没有任何差别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标志,是任何人都平等享有的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权利是与人及人类社会同生共长的。人之所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乃是由于他既是一个个体,又是一个社会的人;既需要维护自己的人格、自由和利益,又需要一种有秩序的社会生活”[1](第23页)。法产生以后,国家以法的形式赋予了人在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更加广泛的权利,原来的人权变成法制社会中人们熟知的公民权,简称为权利。因此,人权是人固有的,权利是人权的法制化,是国家从人权中选择出一部分人权内容,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使其成为权利。现代社会,提及权利,自然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2](第52页)。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第四条称,“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驶,是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此等限制由法律规定之”。权利是一种法律资格,既包括宪法规定的,也包括普通法规定的。而公民权利则是指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自由、资格等自己作或不作以及要求他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一种宪法资格,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3](第1页)。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在权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近代社会产生宪法的过程中相伴随而产生的。各国根据各自国情,从权利(或人权)中慎重的把部分内容写入宪法,形成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在一国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反映其根本性、基础性和主要性特点。同时,通过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的规定,使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具有了宪法义务的性质。所以,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也是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条件。宪法的产生离不开民主,而民主的基本要求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并能得到保障。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此,到了近现代社会,各国宪法不管是用基本人权原则还是公民基本权利形式都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使其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国家权力起源 国家权力主要是指由国家机构掌握并行使的职权,再延伸还包括国家机关的附属组织,比如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拥有的职权。这些职权主要是指在一国内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革命夺得管理公共事务、管理人民、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的起源,从古至今有各种不同观点,直至今天,人们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即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权利的转化,在人民让度手中部分权利时,就产生了被称为用来管理和控制社会秩序的公共权力。在民主与法治社会表现为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机构体系配置,即国家权力划分和行使,具体表现为各个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权力运行中,法具有其他任何规则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民主国家,法即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以体现自己意志的法来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比如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先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权利;通过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改善人权状况;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行西部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社会共同发展;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贫困,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 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历来被学者们重视,并且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定义。有学者从宪政角度出发,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有学者从国家权力来源角度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应当以公民权利为本,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那么它当然应该受制于公民权利[4](第242—243页)。不同的观点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综合分析各种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的取得和行使要合法化,其受公民权利的约束并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一)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并且高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