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与当代中国宪法哲学 李龙,张薇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人本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而人本法律观则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在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实质是依宪治国。以人为本与立宪主义在历史发展进程、基本内涵、价值目标及实践价值等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以人为本理应成为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基本内核与根本理念。人本法律观,对于让宪法回归服务于人自身、重塑宪法哲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人本法律观基本问题阐释 人类的历史是人类自我解放、人性回归的历史。以人为本,关注人本身是人类的职旨与永恒追求。作为理念的“以人为本”源远流长。无论在中国古代,还是在西方,都有相类似的说法。我国春秋时期法学家管仲就曾经说过:“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在西方,人文主义学派主张用人性否定神性,用个性自由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用平等观念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当然,中国古代的人本观以及西方的人文主义跟我们现在所讲的人本观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是“人”这个概念。“以人为本”的“人”是在社会历史中生活着的现实的人,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其次,“以人为本”的“本”不只是“本位”,更是“根本”,是人的价值与人的意义之所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以人为本是要回答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我们关注。[1] 所谓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内核的基本精神。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即是我们所主张的人本法律观。为了准确且完整地认识人本法律观这一法律理念,我们必须将其纳入法律观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去理解。我们认为,法律观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即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2] 其中,神本法律观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盛行。在古希腊、古罗马,学者们将法律与神等同起来。中世纪时期,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几乎都受到神学的支配,成为神学的附庸。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法律被物役,物本法律观的出现成为必然。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唯物史观揭示了法律的奥秘。揭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任落实到了中国共产党身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其为指导,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即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创造性运用了马克思关于异化的理论,揭示了法律产生→异化→回归的发展过程。与此相适应,法律观也随之变化,即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可见,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对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和对传统法律观的反思与超越。 人本法律观是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的科学体系。具体来讲,人本法律观的科学涵义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法律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出发点与归宿,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第二,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弘扬人文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三,强调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和谐一致,强调法律同经济、社会、环境等安排协调发展。第四,在法制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体恤人的自然权利。总之,人本法律观,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理论体系。人本法律观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人的终极价值的追求。 人本法律观的确立,既是法律本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定位,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实施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人本法律观是法律从异化再到回归的必然过程。人本法律观的提出必将引起中国法律观和法治实践的深刻变化。人本法律观是直接影响中国法学走向的重要因素,代表并反映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宪法哲学的学科定位 哲学一词在英语中即“philosophy”,来源于希腊语,它常被解释为“爱智慧”或“爱真理”之学。宪法哲学是什么?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读。① 应该说,他们都从不同的视角诠释出他们对宪法哲学的认识。在我们看来,宪法哲学是对宪法基本问题形而上、一般性的概括与理解,是隐含于宪法文本背后的价值与准则。它重新审视宪法学的逻辑起点及其目标指向,探讨宪法的伦理价值与正义性问题。换言之,宪法哲学是运用哲学的方法来思考和研究宪法和宪政问题的一门理论宪法学学科,它揭示了宪法和宪政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宪法哲学既有利于我们高瞻远瞩地把握宪法和宪政实践的全局性问题,又便于我们深入认识纷繁复杂的宪法和宪政问题的实质。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哲学既不属于哲学,也非政治哲学。宪法哲学属于宪法学,是法哲学。它关注的是宪法和宪政的价值世界、意义世界。宪法哲学是站在法律的立场而非政治的立场来考量宪法的,是以法学的视野而非政治学的视野来审视宪法和宪政问题。由此,我们说,宪法哲学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学品性。在当代中国,学者们对宪法哲学的研究刚刚起步,宪法哲学的发展也相对薄弱。这些都已构成制约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瓶颈之一。当代宪法哲学理论基础的匮乏造成了宪法理论上的尴尬与实践中的失范。宪法是人权的保障法,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要充分发挥宪法的功能,必须树立科学的宪政理念,加强对宪法哲学的理论研究;必须转变宪政理念,充分认识人权在宪法中的价值和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价值功能。因此,我们认为,宪法哲学的研究对于中国宪法和宪政建设而言,具有根本决定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