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395(2006)03—0055—05 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我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实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情况下,如何针对流浪儿童的特点,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实现科学化、人性化与法制化的统一是救助管理工作的新课题。 流浪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对其实施救助、保护和管理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救助管理的方式、体制,为加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在国务院领导下,民政部与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积极协商,争取尽快制订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行政法规。[1](P10) 尽管新的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行政法规还未出台,但是,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不能因此而停止,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根据流浪儿童的特点,在总结已往救助保护(收容遣送)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扬开拓精神,坚持创新,切实做好工作,做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人性化与法制化的统一,不断促进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对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分析 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 404人,其中,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114 144人,占全部流浪乞讨人员的17.03%。[1](P10) 而2005年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16 000万人次,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27.9%。[2](P8) 以上数据表明,在全国范围内,被救助的流浪儿童的数量还是比较大的,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要做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首先应该对被救助对象——流浪儿童作全方位的科学分析,只有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下面我们将选取一个地级市,对其在2000年至2004年救助保护(收容遣送)的流浪儿童的情况进行透视和分析。 2000年至2004年,共救助(收容遣送)城市生活无着的浪浪乞讨人员8 342人,其中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为708人,占全部流浪乞讨人员的8.49%。下面是五年中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①: 表1 流浪儿童年龄分布 年龄分布 0-6岁7-10岁11-16岁 人数 24 118 566 所占比例(%) 3.39 16.67 79.94 表2 流浪儿童性别分布 性别分布男女 人数 430278 所占比例(%) 60.73 39.27 表3 流浪儿童流浪原因 流浪原因暴力父母离异贫困受拐骗走失违法 人数 7187 334 8086 50 所占比例(%) 10.0312.29 47.18 11.30 12.14 7.06 表4 流浪儿童求助途径 求助途径自愿110引导群众引导 护送收容 人数 113 188 10 191 206 所占比例(%) 15.96 26.551.41 26.9829.10 表5 流浪儿童对上学的态度 对上学的态度愿意不愿意不能表达 人数142 55511 所占比例(%)20.0678.39 1.55 表6 流浪儿童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高中初中小学文盲 人数 20 155 333 200 所占比例(%) 2.82 21.89 47.03 28.26 表7 流浪儿童配合保护的情况 配合保护的情况 配合基本配合不配合 人数184 315 209 所占比例(%)25.9944.49 29.52 表8 流浪儿童生活自理情况 生活自理情况自理和基本自理不能自理 人数 652 56 所占比例(%) 92.09 7.91 表9 流浪儿童与人交流情况 与人交流情况合群交流孤独 人数377 51 280 所占比例(%) 53.25 7.2039.55 上述统计分析结果反映了该市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可以为我们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相关政策,做好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二、对流浪儿童实施科学化、人性化的救助保护 《救助管理办法》虽然出台比较仓促,但其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具体体现为救助原则的人性化、入站登记的人性化、救助措施的人性化、管理方式的人性化、离站安置的人性化。[3](P31—32) 笔者认为,除了转变观念、建立相应的制度之外[3](P32—35),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独立设置 在以往的工作中,特别是在救助管理制度实施以前,各地基本上没有独立设置的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保护、管理的机构,而是将流浪儿童与成人流浪人员集中管理。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对流浪儿童的保护。流浪儿童同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只是因为特殊的原因,脱离了家庭,流浪到社会,他们更需要保护性救助。所以,将他们与成年人分开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对流浪儿童的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对成年人的管理,同时还可提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效率。如果条件不具备,也可以暂时实行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设施和功能的相对分开,实行分类救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