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06)03—0085—06 早在古希腊,政治正义性就作为一个显性的政治哲学命题被提出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即深刻地阐述过法治之于政治的重要作用。正如柏拉图经过一生的思索与比较后指出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僚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P25) 柏拉图的政治理想虽然带有很重的伦理色彩,但他却为政治正义性设定了一个具有古典式宪政意味的价值准则。 亚里士多德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进一步深入地论证了法治对于政治的重要性及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并在技术上实现了对政治正义性问题的解答。在古罗马时代,以西塞罗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则提出了“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1](P64) 为罗马政治实践提出了一个超越世俗的价值参照和正义标准。 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成为了可能。在中世纪神权政治的时代,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结构的出现,使得世俗的政治权力受到制约,而且在宗教组织的内部设计上,表现出权力制衡的色彩,这实际上已经内蕴着宪政的基本价值形态。近代以来宪制的建立成为国家政治运作基础,是社会文明划时代的进步。随着资产阶段革命的胜利,人权、自由、平等、分权、代议制等,都成为政治文明的符号被载于国家根本大法之中。宪政体现了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内涵,决定了现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正如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曾经指出的:“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在人们为建立政府而达成的社会契约中反映出来。这种社会契约通常采用宪法的形式,而宪法又会确定宪制构架及其建制蓝图。”[2](P7) 文明的政治实质就是宪政(亦可表述为宪法政治①),意即依照宪法施政。宪政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一种高级样态。宪政文明的核心要义在于:在承认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的基础上,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的权力,通过宪法上制度化的途径,使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和权利。宪政的核心目标就是保护政治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政治利益,使他们真正地享有主权和治权。在价值上,宪政表现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应然”(Ought To Be)状态。本文以建构现代政治文明为逻辑起点,试从目的性与工具性这两个维度来考辨宪政的价值内涵。 一、宪政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目的性价值 目的性价值。亦称内在价值。宪政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其本身所蕴涵的客观需求,表达方式各异。宪政就建构政治文明的目的性价值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与自由:宪政构建政治文明的基础 民主是宪法的精义。宪法作为民主制度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逻辑上看,“民主”是对应于“君主”的概念,二者均从“政治”这一特定文化概念和语境中衍生而来。此处“政治”二字应以“统治”之意解。则“民主政治”及“君主政治”便可相应理解为是由“人民”还是由“某些特权人物”执掌国家统治权的“政治”。在“君主政治”下,有“特权”而无“政府”,有“臣民”而无“公民”,无制宪之必要、分权之可能,无宪法存在之基础。而在“民主政治”中,国家之一切“统治权”莫不属于国民,国家之一切根本性、终极性权能莫不操之于民。“民主政治”对于一切关涉“组织政府”或“政府组织”之重要问题均委托给人民立宪:“宪法”是人民据以组织和管理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政治主体必须一体遵循的“国家法”。因此,凡据人民意志立宪的“民主政治”国家,其“政治”之内涵则必与“宪法政治”范畴同构。民主政治既是立宪的一个基本条件,又是立宪主义的基本目标,首先表现在立宪程序和内容上以民主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其次表现在立法上,立法机关应是民意机关,立法过程应是民主过程,立法目的应以促进和保护民主为内容。尽管民主的立法或立法的民主未必就能导致宪治,但宪治必然要求立法的民主和民主的立法。再次,表现为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设置的民主性,以及司法活动及其过程的民主性。最后,表现为国家的行政活动及其过程的民主性。也就是说,现代民主国家的一切的政治活动都必须在宪政体制、宪法程序和宪政原则框架内展开和运作。宪政确认了民主,同样也获得了“自由”。“自由”是“权利”的定在。所谓自由,诚如孟德斯鸠概括的,即“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3](P154) 如果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则宪法就是捍卫自由之最高利益的守护神。“宪政理想中始终蕴涵着现实主义的美好的社会蓝图,一个有序自由的社会制度均在宪政中得以展现”。[4](P121,P134) “自由”意味着在权利本位的国家,公共权力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约束,将一切政治行为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尤其要防止过剩的政治权力。政治必须依宪且合宪,悖离宪法,断无“自由”可言。可见,宪政文明彰显“自由”之最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