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行政法学的研究不仅在研究问题的宽广度上得到扩展,而且在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上也得到了拓展。本年度的研究不仅涵盖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各个领域,有的还研究了行政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领域,如行政法与宪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档案学等相交叉的领域;不仅运用了传统的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还广泛运用了经验实证的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等,甚至还出现了行政法学方法论上的归纳和总结。 2005年出版的学术著作计有:《行政法治文苑》(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WTO与行政法》(袁曙宏、宋功德,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马怀德,法律出版社)、《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吴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何海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无效行政行为研究》(金伟峰,法律出版社)、《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胡建淼,浙江大学出版社)、《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江必新,法律出版社)、《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韩大元、莫于川,法律出版社)、《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王万华,中国法制出版社)、《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湛中乐,北京大学出版社)、《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刘飞宇、王丛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论行政救济》(毕可志,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杨解君,北京大学出版社)、《特别行政法问题研究》(杨解君、孟红,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周汉华,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江必新,北京大学出版社)、《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二):法理、宪法与行政法的诊察》(杨解君,北京大学出版社)、《一般行政法原理》(朱维究、王成栋,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胡锦光,法律出版社)等等。 2005年召开的重要学术会议有:2005年8月15日—17日,在海南博鳌召开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庆典暨2005年全国行政法学年会”,会议主要回顾和总结了20年来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并对未来行政法学的研究进行了展望;2005年12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在该校正大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成立仪式,其基本研究课题是公法视野下的软法问题,与会学者谈讨了软法的研究现状、软法的概念、历史和特点、研究意义等问题;2005年12月 24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行政指导与软法研究——以泉州工商行政指导实践为研究样本”学术研讨会,结合实证调查研讨了软法视野下的行政指导;2005年4月2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和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在贤进楼501举行关于“法理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对话”的研讨会,会上探讨了科际整合和对话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理论 有学者认为,统一公法学的建立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也是可行的。统一公法学的核心范畴由四对概念所构成: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益。① 有学者认为,开放的分析实证的公法方法论将纯粹分析性的公法规范解释与司法实施解决纠纷的规范解释结合在一起,可解决纯粹分析方法的科学性所回避的价值判断,有助于行政在个案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事实中提炼和发现价值,为公法纠纷提供规范。② 有学者在讨论平衡论的意义时指出,首先,“平衡”本身不可能作为法律的目标,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按照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总合,私人或个体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冲突,因而“平衡”实际上是指在处理私人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使私人利益之和最大化。只有在明确这一基本目标的前提下,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有意义,且平衡论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仍然是有益的。③ 有学者认为,从“法治国家的租税法定主义”政府动支财源所具有的侵益性质、现代行政的服务性本质以及有效救济公民获取给付的权利等角度来讲,给付行政必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支配。④ 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从总体上引导公权力的行使。它调整两种关系:一是国家活动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二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⑤ 有学者认为,模式分析方法是推进我国行政法向纵深发展的新方法。构成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模式主要有: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单向与双向、权力与关系、消极与积极、制约与激励。⑥ 有学者认为,“宪政国家是行政法的前提”,行政法必须构建在宪政基础之上——行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其在宪政结构中的地位与职能、宪政控制行政法治的性质与方向、宪政决定并塑造行政法的风貌与品格。⑦ 有学者认为,行政民主化的实质是:各种体现民主精神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的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能够有力地推动行政法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逐步得到完善。⑧ 有学者通过对美国行政法和法国行政法模式的分析,指出降低政府管制模式和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模式是全球化时期与政府职能相适应的行政法的新模式,这为我国行政法及相关领域内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参照。⑨ 有学者认为,从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历史的角度来看,行政法学最初采用的行政行为形式论为主;随后出现了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和政府规制理论等。⑩ 二、行政行为